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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中可作为证据的物品

来源:知库网

起诉诈骗罪需要充分证明诈骗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包括短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以上材料都是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分析

起诉诈骗罪需要可以证明诈骗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包括诈骗短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录像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拓展延伸

诈骗案件中关键证据的物品

在诈骗案件中,关键证据的物品可以包括各种形式的物质证据和电子证据。物质证据可能涉及到被骗取的财物、虚假文件、伪造的签名等,这些物品可以通过鉴定、勘验等手段进行收集和保全。而电子证据则包括电子邮件、短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数字化的信息,这些证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和分析。关键证据的物品在诈骗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帮助律师和法院揭示真相,维护正义。因此,在调查和处理诈骗案件过程中,对于关键证据的物品的收集、保全和分析至关重要。

结语

关键证据的物品在诈骗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帮助律师和法院揭示真相,维护正义。在调查和处理诈骗案件过程中,对于关键证据的物品的收集、保全和分析至关重要。物质证据和电子证据的收集需要通过鉴定、勘验等手段进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处理诈骗案件时,应充分利用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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