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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合同

来源:知库网


内部承包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身份证号:

为顺利地完成工程施工任务。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承包人以内部承包方式进行消防施工的承包,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室内外装饰、安装、家具、广告、绿化、市政配套等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质量等级:合格

第二条:工程价款

1、工程暂定价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按实结算) 2、工程承包费计算依据:《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和《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相关企业定额,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月上海市材料信息价进行计算,定额人工单价按140元进行计算。

3、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按上述计算依据的价款下浮16%后,作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下浮的16%作为发包人的管理费用及税金等一切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4、工程款的领取,乙方需要提供相当于工程总价60%的材料,40%人工工资清单。本工程项目为内部承包,由 承包,本项目所有进度款、工程款每月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到 私人指定帐户上。其他任何人不得领取。

5、保证金:承包人在协议签订三天内,支付50万元给发包人;进场施工后15天内,再支付50万元给发包人;以上共计100万元作为工程施工保证金,发包人在2014年2月底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第三条:结算方式及工程款支付

协议签订后,进场施工;每月的30日,承包人向发包人上报当月的工程进度工作量及工程月进度价款,在承包人提交月进度工作量和价款的10天内,发包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视为同意;按照双方认可的工程月进度价款,发包人向承包人7天内支付月进度工程价款65%作为进度款;在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竣工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分段工程结算总价的15%作为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分段工程结算总价的15%作为结算工程款,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无息支付给承包人,质保期12个月,从竣工之日起算。

第四条:工期约定

1、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

2、工程至( )年( )月( )日竣工。总日历工期为( )天。

3、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双方工地代表签证,代表确认后,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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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顺延。

(1)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 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 (3) 工期允许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图纸

1、甲方在乙方施工前3天提供施工图1套。 第六条: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工作

甲方任命( )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 甲方代表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

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 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指令、通知在有关人员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乙方,经乙方在回执

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应予执行。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电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甲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 甲方负责本消防工程的检测和报验收等相关的工作。

5. 甲方负责提供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条件。施工用水电费由乙方支付。

6. 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便于乙方按协议的约定顺利施工。

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工作

1. 乙方任命( )为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

定的职责:

2.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

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

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4.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 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6. 保证施工现场内外整洁,保持文明标准化施工,遵守甲方有关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

严格遵守一切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条例处罚。

7. 工程完成在未交付竣工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

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造成损坏方承担。 8. 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施工中的纰漏和不满足的地方,乙方必须在要求的时间

内进行补救。并依据上款要求重新重复工作,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第:工程质量

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等现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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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指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的规范和规定组织施工,应达到双方所商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如

达不到此等级标准,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返工,造成一切经济、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验合格。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在48

小时之间,通知甲方和业主代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业主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2、 若业主未能按时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若业主要求复验时,乙方

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和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以顺延。

3、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乙方必须及时报告甲方和业主,业主在施工质量事故

发生后24小时内向质量监督站报告,由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会同业主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方案,经质量监督站同意后方可施工,处理质量事故的标准执行本协议第第二款精神。

第十条:材料、设备的供应和管理

1、 乙方采购的材料、制品等必须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并事先征得甲方对材料质量的认

可,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2、 对特殊材料采购前须征得甲方对材料质量、价格的书面认可。 第十一条:争议、违约

1、 双方发生争议,首先双方代表进行调解,在一方提出调解意见后10天内,双方应保证

协议的继续执行,如果调解结果无法形成,任何一方可在调解作出7天后提请工程所在地诉讼。

2、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协议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应承担

甲方违约责任。

3、 乙方不能按协议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协议等级,或发生其他使协议无法履行的行

为,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金为工程总价款的3%。 第十二条:安全施工

1、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

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有关部门

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方承担。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灾

害情况,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所需费用。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2、 因不可抗力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施工人员伤

亡由所属单位承担;造成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由乙方承担。对工程的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十四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 由于变化、不可抗力以及非甲方和乙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本协议不

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保护,并进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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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支付已完工程款。

2、 已经订货的材料、制品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双方

协商解决,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协议补充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2、 本合同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A、 合同条款;

B、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C、 工程施工图纸;

D、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E、 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

力。

3、 本合同附件: 第十六条:其他

1、 本协议的生效与终止。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

应付工程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自然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随即终止。

2、 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地址: 地址:

通讯电话: 通讯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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