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物品的定义及其融资与生产定义特征保罗·萨缪尔森首次提出:公共物品是指增加一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同时减少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那类物品(1)非竞争性(主要特征):某种公共物品一旦被提供,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并不增加任何额外成本,也就是增加一个人消费的边际供给成本为零;(2)非排他性(派生特征):一种公共物品一旦被提供出来,要排除一个额外的消费者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尽管技术上的排他是可行的,然而这样做的成本过高通过政治机制(具有强制性的政治交易)显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具体讲就是:(1)通过事先同意的某种投票程序选择他们所倾向的公共收入和支出方案;(2)通过投票给他们认为能够代表其利益的政治家,间接地表达对公共物品的需求(1)公共物品的融资包括融资(强制融资)、私人融资(自愿融资)和联合融资;(2)由于公共物品存在消费上的非排他性,理性的个人倾向于由他人付费,而自己坐享其成,这就是“免费搭车”;(3)应作为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提供者(1)生产和合同外包是两种典型的公共物品生产方式;(2)在合同外包中,私人签约者可能是营利性机构,也可能是非营利性机构,不论其性质如何,合同外包都是公共服务提供私有化的表现;(3)支持公共物品提供私有化的理由是,同样的服务由私人生产成本更低,而反对者则认为私人生产降低了服务的质量需求显示融资生产二、流转税1.流转税的主要特点(1)课征普遍。(2)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或交易额为计税依据。(3)除少数税种或税目实行定额税率外,流转税普遍实行比例税率,计算简单,便于征收管理。2.(1)特点①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②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③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2)优点①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②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③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④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3)类型①消费型: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消费型②收入型③生产型(4)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税率分为四档:①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除适用低税率范围外,税率也为13%②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产品、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9%;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也为9%。③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以及除不动产租赁以外的现代服务,除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销售无形资产,税率为6%。④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规定的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行为,税率为0(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统一征收率:3%;但销售自行开发、取得、自建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5%计征。(6)计税方法①一般纳税人:采取扣税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②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③对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3.消费税(1)征税范围:消费税采取列举征税办法,即只对列入征税目录的消费品征税,未列入的不征税。(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3)税目:①消费税采取按产品列举税目的办法;②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共15类消费品。(4)税率:①大多数应税消费品:1%~56%的比例税率;②啤酒、黄酒和成品油:定额税率;③白酒、卷烟:复合计税。(5)计税方法: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卷烟、白酒)。第三部分货币与金融
一、货币发行1.现实中的货币既包括流通领域内的现金,也包括在银行体系内的存款,甚至各种票据及其他信用流通工具也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货币的替代物参与流通,执行货币的某些职能。2.货币层次的划分依据:流动性。3.中国人民银行将我国货币供应量指标划分为三个层次:M0=流通中货币狭义货币供应量:M1=M0+单位活期存款广义货币供应量:M2=M1+单位定期存款+个人存款+其他存款(财政存款除外)4.信用创造货币的功能为银行所掌握。5.银行体系扩张信用、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要受到三类因素的:(1)缴存银行存款准备金;(2)提取现金数量;(3)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缴付税款。二、金融中介(一)金融中介的类型1.银行类金融机构(1)银行①也称货币当局,处于金融中介体系的中心环节②它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的银行,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银行的双重性质③主要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2)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其主要职能是:①信用中介(最基本的职能):吸收存款,发放贷款②支付中介:汇兑、非现金结算③信用创造:扩张信用(3)性银行①由设立,不以盈利为目标②以贯彻国家产业、区域发展等为目标③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发行性金融债④一般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其业务通常由商业银行代理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1)商业保险公司①商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②保险的基本职能:经济补偿、保险金给付③保险的派生职能:防灾防损、融资投资④商业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⑤再保险公司可同时经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再保险业务⑥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运用于长期证券投资(2)投资银行①专门为工商企业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的专业性非银行机构②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自己的股票和债券来筹集,一般不吸收存款③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为工商企业或个人投资者代理证券买卖,向工商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对工商企业的股票和债券进行投资,为工商企业代理发行或包销股票和债券,参与工商企业的创建、重组及并购等活动,代理发行或包销本国及外国的国债(3)基金管理公司(4)财务公司①国外的财务公司:一般不能吸收存款,只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准银行金融机构②资金来源:通过向商业银行借款、持股的母公司拨款及在公开市场出售商业票据等方式筹措(5)信用合作组织①信用合作组织一般称为信用合作社,是城乡居民集资合股而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是为合作社社员办理存、放款业务的金融机构②资金来源于社员缴纳的股金和存入的存款,放款的对象也主要是本社的社员,主要解决社员的资金需要。(二)影子银行1.定义①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由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机构和业务活动构成的金融中介体系;②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2.构成部分①证券化机构,主要功能是将传统金融产品证券化;②市场化的金融公司,主要包括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主要从事在传统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融通资金;③结构化投资机构;④证券经纪公司。3.基本特征①资金来源受市场流动性影响较大;②由于其负债不是存款,不受针对存款货币机构的严格监管;③由于其受监管较少,杠杆率较高。4.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①期限错配;②流动性转换;③信用转换;④高杠杆。三、国际收支(一)国际收支平衡表1.经常账户①货物和服务②收益③经常转移2.资本与金融账户(1)资本账户:资本转移(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2)金融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储备资产净误差与遗漏3.用以抵消统计偏差(二)国际收支差额分析1.贸易差额反映了一国产业结构、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2.经常差额反映了实际资源的转移状况。3.综合差额反映了一国国际收支的综合情况,可以衡量国际收支对一国储备的压力。(三)国际收支失衡的调节1.外汇缓冲①逆差时:货币当局减少外汇储备或临时向外借款,抛售外汇,弥补外汇供给缺口②顺差时:货币当局购进外汇,增加外汇储备,消除超额外汇供给2.货币和财政①逆差时:紧缩的货币财政紧缩的货币财政:在公开市场上卖出债券、提高再贴现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紧缩的财政:增税、减少支出②顺差时:扩张的货币财政3.汇率①逆差时:本币贬值②顺差时:本币升值4.直接管制措施①贸易管制②外汇管制第四部分统计
一、统计数据的计量尺度1.定类尺度①是最粗略、计量层次最低的计量尺度,它是按照客观现象的某种属性对其进行分类或分组,各类各组之间的关系是并列、平等而且互相排斥的;②作为代码的数值不反映各类的优劣、量的大小或顺序,不可以区分大小或进行任何数算。2.定序尺度①可以将研究对象分为不同的类别,可以反映各类的优劣、量的大小或顺序;②计量结果只能比较大小,不能进行加、减、乘、除等数算。3.定距尺度①可以用数字表示客观现象各类别的不同和顺序大小的差异;②可以用确切的数值反映客观现象之间在量方面的差异;③反映客观现象规模水平的数据必须以定距尺度计量;④计量结果可以进行加、减运算。4.定比尺度①最高级、最精确的计量尺度;②反映客观现象的结构、比重、速度、密度等数量关系;③计量结果可以进行加、减、乘、除等数算。二、品质数据的整理与显示1.比例(1)是一个总体中各个部分的数量占总体数量的比重,通常用于反映总体的构成或结构。(2)各部分的比例之和等于1。2.百分比(1)将比例乘以100就是百分比或百分数,用%表示。(2)是一个更为标准化的数值,很多相对数都用百分比表示。3.比率(1)是各不同类别的数量的比值。(2)可以是一个总体中各不同部分的数量对比。(3)由于比率不是总体中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对比关系,因而比值可能大于1。(4)为方便起见,比率可以不用1作为基数,而用100或其他便于理解的数作基数。(5)举例:经济学中的积累与消费之比;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一、二、三产业产值之比。4.分类数据的整理与显示方法:频数、比例、百分比、比率、条形图和圆形图。5.顺序数据的整理与显示方法:频数、比例、百分比、比率、条形图、圆形图、累积频数和累积频率。6.向上累积:从类别顺序的开始一方向类别顺序的最后一方累加频数或频率(数值型数据则是从变量值小的一方向变量值大的一方累加频数)。7.向下累积:从类别顺序的最后一方向类别顺序的开始一方累加频数或频率(数值型数据则是从变量值大的一方向变量值小的一方累加频数)。第五部分会计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1.可靠性: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2.相关性(有用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3.清晰性(可理解性):要求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4.可比性:①纵向比较: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必须采用一致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②横向比较:不同企业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和会计处理方法,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5.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仅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6.重要性: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的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对次要的会计事项,可适当简化或合并反映。7.谨慎性: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并不得设置秘密准备。8.及时性: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二是及时处理会计信息。三是及时传递会计信息。二、复式记账1.特点(1)以会计基本等式为依据(2)记录完整(3)便于查账2.分类(1)收付记账法(2)增减记账法(3)借贷记账法三、会计报表1.资产负债表(1)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2)依据的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3)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从而为未来的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信息。(4)资产负债表主要有报告式和账户式两种格式。(5)目前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采用账户式。(6)账户式资产负债表分为左右两方,左方为资产项目,按照资产流动性大小排列;右方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一般按照求偿权顺序排列。2.利润表(1)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2)依据的会计等式:利润=收入-费用。(3)可以分析企业的获利能力及利润的未来发展趋势,了解投资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4)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6)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3.现金流量表(1)概念①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②现金流量指一定会计期间内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③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将库存现金存入银行以及用现金购买现金等价物或者将现金等价物出售取得现金,属于现金内部不同项目的增减变动,不产生现金流量。(2)作用:向各类报表使用者提供以下会计信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流出以及净流量的信息,企业获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能力,企业当期获取现金的主要来源和当期现金的使用去向。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1)是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它解释在某一特定时间内,股东权益如何因企业经营的盈亏及现金股利的发放而发生变化。(2)全面反映了企业的股东权益在年度内的变化情况,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深入分析企业股东权益的增减变化情况,并进而对企业的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作出正确判断,从而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第六部分法律一、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案件由人民统一受理和审理。(2)人民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不得受理的事项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2)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3)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可以判决变更。(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二、民事主体(一)自然人1.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①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民事行为能力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②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单纯受益性质的民事活动,例如,接受奖励、接受赠与或者遗赠、继承财产等。(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监护(1)监护人①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其父母②精神病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其配偶(2)职责①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②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③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3)其他规定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损失②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4)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5)宣告死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二)法人、非法人组织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2)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3.非法人组织(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②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④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同时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3)无论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都不具备法人资格。三、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1)广义的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狭义的代理指代理人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有意思表示。(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1)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2)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法定代理(1)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三)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1.无权代理(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2)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2.滥用代理权(1)自己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2)双方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四)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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