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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

来源:知库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开户代理机构】本指南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取得中国结算开户代理资格,与中国结算签订开户代理协议,代理中国结算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证券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

【凭证管理】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要求,做好证券账户业务相关纸质凭证资料和影像文件资料的采集和保管工作。中国结算将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及本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的凭证采集和保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投资者信息保护】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使用投资者信息,不得违规泄露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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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信息。

第五条

【自律管理】中国结算对开户代理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中国结算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自律管理措施。

第六条

【网上管理系统】本指南所称网上管理系统,是指中国结算网站的“开户代理机构业务”管理系统。

第七条

【通知公告】开户代理机构通过网上管理系统“通知公告”栏目可以接收中国结算发布的通知公告,网站用户可选择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接收新发布的通知公告。

开户代理机构可以通过 “消息管理”栏目接收中国结算发送的业务处理反馈消息,还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开户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第一节 开户代理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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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申请主体】符合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有关规定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开户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条

【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应当通过临柜方式向中国结算账户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开户代理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场所与设备、专业人员、财务管理制度、库房等说明,加盖公章、骑缝章);

(2)《开户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录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若投资者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件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6)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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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协议书》两份;

(10)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根据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及本指南制定的代理开户业务管理制度;

(12)期货公司申请开户代理资格的,还需提交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通过现场检查的通知;

(13)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机构在申请资格前,应在京、沪、深分公司分别开立相关结算业务账户,确保取得资格后开户业务收费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资格审核】中国结算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中国结算与该申请机构签订开户代理协议,为其开通相应的开户代理业务权限(见本指南第三章开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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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业务权限管理),并发放网上管理系统用户证书(以下简称“用户证书”)。

第四条

【PROP用户开通】申请机构在获得开户代理机构资格前,应当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通PROP用户,做好与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的系统调试工作以及其他相关技术准备,以保证开户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网上用户信息维护】开户代理机构首次使用用户证书登录网上管理系统时,应当维护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选择业务消息提醒方式,以便接收中国结算的提醒信息。

第二节 机构关键信息变更

第六条

【变更情形】开户代理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发生变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申请更新相关材料。

第七条

【机构名称变更】开户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邮寄或者临柜方式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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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开户代理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录2);

(2)中国证监会关于机构更名的有关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机构更名后的《开户代理业务印章印模报备表》(见附录3);

(5)经办人身份证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营业执照号码变更】开户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邮寄或者临柜方式向中国结算账户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开户代理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录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其中,属于申请将“三证合一”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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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 信息核查系统”核查变更前与变更后的证照是否属于同一机构,由核查截屏替代变更证明文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受理流程】中国结算对开户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中国结算将变更相关信息,开户代理机构可登录网上管理系统查看更新后的开户代理机构信息。

第三节 机构非关键信息变更

第十条

【非关键信息变更】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变更通信地址、所属省份、业务负责人、业务联系人信息。

开户代理机构可登录网上管理系统直接申报更改包含上述信息在内的非关键信息。

中国结算对开户代理机构从网上管理系统提交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开户代理机构可登录网上管理系统查看更新后的开户代理机构信息。

第四节 开户代理资格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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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开户代理机构申请暂停开户代理资格的,应当通过邮寄或者临柜方式向中国结算账户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开户代理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录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受理流程】中国结算对开户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中国结算将暂停相应市场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

【暂停资格】对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开户代理机构,中国结算可暂停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1)持续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

(2)未及时与中国结算结清账户业务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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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违反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有关规定,中国结算对其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的。

第五节 开户代理资格终止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开户代理机构申请终止开户代理资格的,应当通过邮寄或者临柜方式向中国结算账户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开户代理机构资格注销申请表》(见附录4);

(2)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相关批复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受理流程】中国结算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将关闭已开通的开户代理业务权限,开户代理资格终止。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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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资格】对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开户代理机构,中国结算将关闭已开通的开户代理业务权限,开户代理资格终止:

(1)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2)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3)暂停开户代理资格后不能在规定限期内恢复正常业务的;

(4)因违反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有关规定,中国结算对其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

【资料承接】开户代理资格终止后,原开户代理机构的承接单位应当做好证券账户相关业务凭证资料的承接工作。

第三章 开户代理业务权限管理 第一节 业务权限开通

第一条

【业务权限申请】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开通以下开户代理业务权限: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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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A股账户、沪市B股账户、深市A股账户、深市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沪市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配号、深市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配号、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以及中国结算设置的其他证券账户业务权限。

第二条

【申请材料】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开通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业务权限的,应当通过邮寄或者临柜方式向中国结算账户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开户代理业务权限申请表》(见附录5);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开通B股账户业务权限的,还应提交具有相应结算业务开通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

【信用账户配号权限申请材料】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开通沪市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配号、深市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配号业务权限的,应当通过邮寄或者临柜方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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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账户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开户代理业务权限申请表》(见附录5);

(2)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具有相应结算业务开通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受理流程】中国结算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中国结算为该机构开通相应的业务权限。开户代理机构可登录网上管理系统查看更新后的业务权限信息。

第二节 业务权限关闭

第五条

【申请材料】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关闭业务权限的,应当通过邮寄或者临柜方式向中国结算账户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12页

(1)《开户代理业务权限申请表》(见附录5);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受理流程】中国结算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中国结算关闭相应的业务权限。开户代理机构可登录网上管理系统查看更新后的业务权限信息。

第七条

【权限关闭】开户代理机构因开户代理资格暂停或者终止的,中国结算将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及本指南的规定关闭相应的业务权限。开户代理机构需先了结融资融券、衍生品合约相关结算业务,并注销申请配号的全部信用账户和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再申请办理相关权限的关闭。受理成功后,中国结算将出具开户代理业务权限关闭的证明文件。

第三节 开户费用结算

第八条

【开户费用结算】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与中国结算结清开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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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民币计价的开户费用,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进行结算;

(2)以美元计价的沪市B股账户开户费用,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结算;

(3)以港币计价的深市B股账户开户费用,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结算。

开户代理机构在开户代理业务权限开通前,应前往京、沪、深分公司分别开立相关结算业务账户,确保开户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开户代理网点管理 第一节 开户代理网点新增

第一条

【网点新增】开户代理机构可以登录网上管理系统为其分支机构申请新增开户代理网点。

第二条

【开户代理网点代码】开户代理机构应为分支机构编制对应的开户代理网点编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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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分支机构只能设为一个开户代理网点。开户代理机构代码采用中国结算总部编制的结算参与人代码,共6位数字(例如:爱建证券 100002)。开户代理机构网点代码共10位数字。其中,前6位数字为开户代理机构代码,后4位数字由开户代理机构自行编制。

第三条

【刻制开户专用章】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开户代理业务印章管理注意事项》(见附录6)统一为开户代理网点刻制开户专用章。

第四条

【受理流程】开户代理机构登录网上管理系统,录入新增开户代理网点信息,并通过网上管理系统上传报送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扫描件以及填写印后的《开户代理业务印章印模报备表》(见附录3)彩色扫描件(开户代理业务印章需清晰,并与原大小一致,不得随意放大缩小),原件由开户代理机构留存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五条

【信息录入注意事项】开户代理机构录入开户代理网点信息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开户代理网点名称: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名称,开户代理机构总部名称需用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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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地址:与《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上记录的营业部地址一致;

(3)邮政编码:为0-9的6位数字,中间不得夹杂其它字符或空格;

(4)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的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第六条

【网站用户设置】开户代理网点代理业务开通后,开户代理机构可登录网上管理系统为开户代理网点设置网站用户。

开户代理网点网站用户凭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网上管理系统,查看基本资料、业务通知和公告,进入“消息管理”栏目咨询疑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开户代理网点权限管理

第七条

【权限申请】开户代理机构登录网上管理系统,可以为开户代理网点申请新增或者关闭业务权限。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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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流程】开户代理机构登录网上管理系统,选定开户代理网点后,选择需要新增或者关闭的开户代理业务权限,确认后提交申请。中国结算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中国结算通过网上管理系统更新开户代理网点的权限信息。

第九条

【其他事项】开户代理网点的业务权限不得超过开户代理机构的业务权限。

第三节 开户代理网点信息变更

第十条

【变更情形】开户代理网点名称、通信地址、所属省份、联系人姓名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登录网上管理系统变更网点信息。

第十一条

【变更申请】开户代理机构登录网上管理系统,选定需变更信息的开户代理网点以及变更信息项目,注明变更原因,确认后提交申请。

开户代理网点名称变更的,开户代理机构还应上传《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扫描件、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或者工商管理机关的变更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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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流程】中国结算对开户代理机构提交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中国结算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变更申报修改的开户代理网点信息。开户代理机构可登录网上管理系统查看更新后的网点信息。

第十三条

【非关键信息变更】对于开户代理网点的通信地址、所属省份等非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开户代理机构自行申报变更。

第四节 开户代理网点注销

第十四条

【开户代理网点注销】开户代理机构登录网上管理系统,可申请注销开户代理网点。

开户代理机构登录网上管理系统,选定需注销的开户代理网点,注明注销原因,确认后提交申请。中国结算审核通过后,通过网上管理系统注销开户代理网点。

第十五条

【终止资格】对于违反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有关规定的开户代理网点,中国结算可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终止该网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第五节 开户代理网点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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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适用范围】开户代理机构因被托管、撤并等原因,开户代理网点转移到承接单位的,承接单位可申请将被托管机构的开户代理网点转换至其名下。

(1)承接单位为中国结算开户代理机构的,按新增开户代理网点业务申请办理,同时申请注销原开户代理机构的开户代理网点。

(2)承接单位不是中国结算开户代理机构的,应当先申请取得中国结算开户代理资格。

(3)承接单位向中国结算账户管理部门提交《开户代理机构凭证转移申请表》(见附录7),承担原开户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凭证的保管责任。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一节 用户证书

第一条

【申请数量】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不超过3个用户证书。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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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证书管理】开户代理机构需新增、补办或注销用户证书的,应当将《用户证书申请表》(见附录8)邮寄至中国结算办理。

第三条

【用户证书保管】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用户证书,因负责部门变化、业务人员变动等涉及用户证书转移的,应当做好用户证书的交接工作。

第二节 异常业务处理

第四条

【操作失误处理】开户代理机构因业务操作失误,需要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或账户注销等业务的,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并将凭证扫描归档,以便中国结算稽核检查。

第五条

【稽核问题处理】对于中国结算账户业务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开户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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