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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个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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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个人整理

一、名词解释

1、报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2、诬告: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3、假冒注册商标罪: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4、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5、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独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手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7、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8、破坏交通设备罪: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9、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10、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11、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

枉法裁判的行为。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13、伪证罪:指在侦查、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14、窝藏、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虚明包庇的行为。 (事前事中构成共犯。事后的帮助行为若要构成共犯必须事先有通谋)15、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6、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17、破坏生产经营罪: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

1、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前半部分是对犯罪的规定,后半部分是对刑罚处罚的规定,前者称为罪状,后者称为法定刑。

罪状+法定刑(两段论)罪状:1、简单罪状:仅规定犯罪的名称,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不作描述。 2、叙明罪状:即详细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特征。3、引证罪状:引用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4、空白罪状:参照其他法律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定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偷摘他人器官罪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4、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罪异同。

同: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异:贪污罪和挪用罪因为是将所管的或者公共财产的职务便利,偏重于对或者财务的直接管理性。而受贿罪因为是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利而收取他人财物,其利用的职务便利,只能是利用对某一事项有审批、控制、支配、安排等权的职务便利,偏重于对是想的决定和处置的管理性。 5、对过失犯罪应坚持结果犯的规定。

6、①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②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③奸淫妇女与幼女的区别:违背妇女意志是相对于具有正常心理的妇女而言的,对于精神病妇女和幼女而言,由于她们本身不具有正常心理,无法与其他妇女一样正常决定自己的意志,因此,也就不存在有所谓是否违背意志的问题了。(奸淫精神病妇女与幼女都要以明知为前提)④强奸妇女的既遂要件:违背妇女意志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奸淫幼女的既遂要件:接触幼女即可构成犯罪。(无论以何种手段,是否愿意,都构成犯罪)

⑤加重情节:(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非法制造使用IC电话卡按盗窃 8、告诉才处理的犯罪(5个)

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9、走私毒品罪归于毒品犯罪而非走私罪。10、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 (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实践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

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机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机关、机关工作人员。(4类) ★如果在妨害公务过程中,实施了严重伤害和杀人行为的,则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理。 ★如果行为发生在公务执行之前或公务行为完成之后,则不符合本罪的构成条件。

12、侵犯知识产权罪,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构成要件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种类: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4、恐怖犯罪与组织的区别:恐怖性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只要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其他犯罪集团不以造成社会的恐怖为实施犯罪的目的,社会会危害性较恐怖活动组织要轻。

特别规定:犯组织、领导和参加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15、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也就是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者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决定,将单位不应分发的国有资产发给单位职工。本罪的主体只能由单位构成,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4类)。 本罪为单位犯罪单罚制。受刑罚处罚的是单位中对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6、非法拘禁罪的转化: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

17、受贿罪在处罚中的特别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

及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等渎职罪,属牵连犯,以一重罪从重处罚。 不定项: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归类:

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②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③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④违反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⑤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走私罪的归类: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刑八修订后,仍保留可以处死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强奸罪的表现: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手段: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情节加重犯:(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只能是过失)

转化型强奸:对于强奸犯处于报复、灭口等冬季,在实施强奸行为之后,杀死或者伤害被奸妇女的,应分别定罪并实行并罚。 4、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罪: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强奸致死,绑架致死都不属于故意杀人。 5、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入户:“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

隔离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抢劫或者盗窃毒品的只能定抢劫罪或者盗窃罪 6、抢劫加重八种情节:

犯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7、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应包括两个特征:一、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贪污罪还包括一个主体: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8、伪证罪 此罪不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内容

构成(主客观条件):①客观方面: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行为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实施的虚伪证明行为。②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出示的证据是虚假的,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但为了达到陷害他人或隐匿证据的目的而希望结果的发生。 特定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8、挪用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归个人使用”:(1)将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2)以个人名意将供其他单位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4)公挪公除特定款物外,不构成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依照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有挪用行为的,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三种表现形式:1、挪用进行非法活动。2、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3、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转化为贪污罪的标准:如果行为人在挪用之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或者携带挪用的潜逃的,表明行为人已无归还之意,其挪用意图已经转变位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认定:(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后采取虚假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去向。 《解释》规定,因挪用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①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0、13个犯罪取消死刑,其中最多的是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论述题:

1、绑架罪 与非法拘禁罪的异同

同:①客观行为上:均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谨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②主观上: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有些情况下,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

异:①犯罪目的不同。如果行为人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就应构成绑架罪;如果行为人以索取债务等为目的的,则应构成非法拘禁罪。也即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是想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而绑架罪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特别是绑架罪行为人主观上包含着可能伤害,甚至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从而迫使被勒索者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危忧虑而交付财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不包括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故意。②侵犯客体不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属单一客体;绑架罪则不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还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③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不同。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法律不予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罪中则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危险驾驶罪 与交通肇事罪的异同

同:两者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异:(1)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构成。(2)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3)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有危害结果;危险驾驶不一定有危害结果,只要有危险状态。

3、信用卡诈骗罪 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对伪造的信用卡,骗领的信用卡加以非法利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利用虚假的信用卡或者其他与信用卡有关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们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而故犯。

②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而故犯,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5、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个条件:①前提条件是行为人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罪。②目的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③手段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不仅指实行盗窃、诈骗或者抢劫行为的现场,也包括犯罪分子逃离现场后随即受到追捕过程中进行保护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场所。

6、抢劫罪 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关键。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从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手中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抢劫罪只能表现为用暴力手段,而敲诈勒索罪则包括暴力手段与非暴力手段。

7、盗窃罪 与诈骗罪的异同。

同:①犯罪客体:侵犯的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②犯罪主体:都表现为一般主体。③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异:①行为人构成犯罪所直接采用的方法和手段,若采用“秘密窃取”为直接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应定盗窃罪。若采用“虚构和蒙骗”为直接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则应定诈骗罪。 ②盗窃是未经财物所有人同意而侵吞,而诈骗则是指经他人“同意”而获得他人的财物,并且这种“同意”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一种行为。 8、贪污罪 和受贿罪的比较和认定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394条对贪污罪的适用还作了特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定罪处罚。

认定:

(1)贪污数额字5000元以上的,应以犯罪论处,并给与刑罚处罚;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应以犯罪论处。倘若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的,则不以犯罪论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其既遂未遂的标准同其他财产犯罪相同,也是以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控制)和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失控的统一为标准。由于贪污犯罪的成立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为根据,因此贪污的未遂一般不会作为犯罪认定,只有在所贪污的目标为数额较大时,才有可能与其他财产犯罪的未遂那样被作为犯罪论处。(3)第382条第3款 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有单位中有职务便利的人员(即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勾结,分别利用格子的职务便利,共同将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承诺为他人谋利的前提下,贿赂到手的是既遂,反之,则是未遂。P857认定 案例题:

1、交通肇事罪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何定性处罚:

①主体: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构成。②主观方面:过失。

注意: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后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指其对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心理态度。★如果将被

害人带离现场后,故意隐藏或遗弃致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属杀人或伤害的故意。③客体: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④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既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行为的构成特征:行为人必须处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或者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即必须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司法解释》: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如果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定罪量刑:

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与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的行为达到定罪标准的,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强奸罪

(1)对象 强奸罪侵犯的对象包括已满14周岁的妇女,也包括未满14周岁的幼女。

奸淫精神病妇女构成强奸罪的必须以明知为前提。对明知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妇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均应构成强奸罪。 不定(2)手段(“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所谓暴力,是指通过外力对妇女身体实行强制的一种方法,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最起码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所谓胁迫,是指对妇女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用暴力和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 奸淫幼女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情节加重)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和强奸罪的区别(单)

区别:①被害对象不同。奸淫幼女行为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一般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为已满14周岁的妇女。②既遂未遂的标准不同。强奸罪既遂、未遂界限因为行为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强奸的对象是妇女的场合,通常采取“插入说”或者“结合说”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因为在我国传统观念看来,妇女是否因遭受强奸而失去贞操,关键看是否被奸入。所以,强奸妇女并达到插入程度的,是强奸既遂;反之,已经着手强奸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插入的,是强奸未遂。在强奸或者奸淫对象是幼女的场合,通常采取“接触说”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即只要行为人生殖器接触幼女生殖器,即为既遂。反之,为达到接触程度的,是未遂。对强奸对象是幼女还是妇女采取不同的既遂标准,一方面是考虑幼女与妇女生理发育的状况不同;另一方面是考虑对幼女加强保护。③被害人同意与否。一般强奸罪是违反妇女意志的构成犯罪,而奸淫幼女犯罪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④主观上是否要求明知的不同。奸淫幼女构成强奸

罪要求对幼女年龄的明知,并且这种明知包括确知和应当知道。⑤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的,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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