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88年4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年4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年5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年6月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2月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月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校為獎勵表現優異學生,提升優良學風,依據教育部函「大學院
校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訂定本校表現優異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二、 獎勵對象與方式: (一) 學行優良獎學金:
1. 本校大學部學生,以班級為單位(不含延修生),前學期學業成績居各班前三名,操行成績在八十二分以上者,得領取本獎學金。如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低為優先順序;若有相同,則增額錄取之。
2. 金額:第一名新台幣捌仟元 第二名新台幣陸仟元 第三名新台幣肆仟元
3. 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於每學期開學四週內,由學生事務處依據教務處提供之名冊彙辦。
4. 本項獎學金於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入學新生(舊生適用原要點)開始實施。 (二) 傑出才能獎學金:
1. 本校在學學生在體育、音樂、美術、文學、戲劇、舞蹈、地方藝術、
技藝等競賽有傑出表現者,得向學生事務處申請獎助。
2. 本獎學金每學期末辦理一次,如有多項獲獎成績,擇優一項申請 。 3. 申請條件: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類 別 名 額 金額 (新台幣) 個人 團體 一、代表國家參加東亞、亞洲、世界、奧林匹克等
運動會榮獲前十六名暨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第 一 類 不 限 3000 6000 所主辦之國際性競賽榮獲前六名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教育部或大專體總主辦之全國性各項運動競賽榮獲第一名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競賽榮獲特優或第一名者。 一、代表學校參加教育部或大專體總主辦之全國性第 二 類 不 限 2000 4000 各項運動競賽榮獲第二、三名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競賽榮獲優等或第二、三
名者。 第 三 類 一、獲選為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競賽。 不 限 1000 2000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非全國性)競賽表現特優、 優良或得前三名者。 具體事蹟 備 一、個人學業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須達八十二分以上,且全年無受記過處分紀錄者。團體不在此限。 註 二、競賽項目參賽個人及團體隊伍未達六人或六隊(含)則獎金減半。 三、所謂代表係經申請,陳校長核定准予參賽在案者謂之。 四、申請人填具申請表檢附相關證明(核定參賽文件、賽程影本、得獎證明、申請表),交學生事務處彙整陳報 。(申請表如附件1-1、1之2) (三) 服務奉獻獎學金:
1.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參與校內、外社團服務工作,犧牲奉獻,績效卓越,得向學生事務處申請獎學金。 2.申請條件:
(1)上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 (2)擔任前學年學生自治會部長以上幹部或社團、系學會副社長以上幹
部、服務隊隊長,表現優異經課指組及指導老師推薦。每學年薦報一次,人數不超過十人為原則,每人頒發獎學金伍仟元。超過申請人數由學生事務處依薦報事實審查後表揚。(推薦表如附件2)
(3)擔任校內、外志工一年以上每月最少服務八小時經服務單位推薦
者。每學年薦報一次人數不超過十人為原則,每人獎金伍仟元,超過申請人數由學生事務處依薦報事實審查後表揚。(推薦表如附件2)。
(4) 社團參加學校或全國社團評鑑榮獲優等以上獎項頒發團體獎金。
獲本校特優社團頒發團體獎學金伍仟元;優等獎學金叁仟元:獲全國社團評鑑特優頒發獎學金壹萬元;優等獎學金伍仟元。由學生事務處依評鑑成績陳報。
三、 本獎學金由相關預算經費中支應,其所佔金額比例不得高於獎助學
金比例。
四、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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