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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制度

来源:知库网
假期管理制度

1总则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保障员工相关福利待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 3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浙江省相关政策法规。 4 审批权限

4.1员工假期在半日以内的,事前上报部门主管书面批准;

4.2员工假期在一日(含一日)以上的,事前上报主管书面同意并经总经理书面批准。 4.3未经事前书面批准私自休假者,除病假、工伤假及特殊情况外,一律视为旷工。 5 假期分类

本公司假期分为法定假日、婚假、丧假、工伤假、产假、特殊事假、病假、年休假。 6 请假程序

6.1请假员工应提前一天履行请假手续,详细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批准权限报批。

6.2年休假、婚假、产假的员工,应按审批权限要求提前2周提出并通过申请,作好相应工作交接。 6.3病假、工伤假及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请假当天用电话征得批假人同意及通知考勤员,并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6.4请假员工必须在休假前将审批生效的《请假申请单》交考勤员留档备查,手续不完善者以旷工计,员工1个自然月内累计旷工5天(含)者视为自动离职。

6.5假期完毕,休假员工须于上班当日到考勤员处销假,因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以旷工计。 7 请假管理

7.1请假天数最短为0.5天。

7.2事后补办请假者,每1个自然年内,不得超过3次,违者视为旷工。

7.3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安排时,各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缩短、改期给假或不予给假;

7.4员工在试用期内如特殊事假天数累计超过5天或病假天数累计超过6天者,可予延长试用期或辞退;转正后员工特殊事假连续超过20天,累计每个自然年超过40天的,公司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解聘。

7.5每个月初前三个工作日内,考勤员负责汇总员工出勤情况并经员工鉴字确认后上交给财务,作核算工资的依据。

8 假期规定与待遇 8.1 法定节假日

8.1.1在法定节日中休假薪资福利照付,如法定节假日适逢周末,其补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安排。

8.1.2在法定节日中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的,按照员工本人基本工资的2倍额外支付加班薪资。 8.2 婚假

8.2.1员工结婚一般可享受3天婚假,无路程假;对于入公司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婚假可放宽至5天。 8.2.2员工婚假的月工资100%发放。

8.2.3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向综合办公室提交结婚证原件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入档,婚假执行时间以结婚证登记日期起1年内有效,如员工需要离开工作地办理结婚证而无法于休假前提供,则须于返岗后3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办公室补交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8.2.4婚假要一次性休完,不可以分段使用。每位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可以申请一次婚假,但对于二

婚及以上者,无论是否在本公司休过婚假,均不予以婚假。

8.3 丧假

因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可予丧假一天~三天,假期内的月基本工资100%发放。 8.4 工伤假

8.4.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基本工资100%发放,由所在公司按月支付;12个月后,工伤员工应评定伤残等级,并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8.4.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工伤员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8.4.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5病假

8.5.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病假期间原则上不扣减工资。

8.5.2 员工请病假的须于返岗后3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办公室提供区级以上的医院相关证明,否则按事假计算。

8.5.3病假医疗期期限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8.5.4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8.6产假

8.6.1符合国家婚姻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可以享受公司的产假待遇,非婚生育或者非计划生育内者不适用。

8.6.2公司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1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

8.6.3女员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视作劳动时间;

8.6.4女员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8.6.5女员工顺产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8.6.6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8.6.7 在女员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由社保部门发放生育津贴。 8.7事假

8.7.1公司原则上不予事假,确有个人事宜必须在工作日内处理可请事假,须提前1天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

8.7.2员工请事假,若可享受年休假或有调休者,应以年休假或调休代替事假,超出天数按事假计算。 8.7.3员工事假期间,前2日工资按每天50元扣减,超过3日的(含3日)按该员工月工资除以每月应出勤天数进行折算。

8.8年休假

8.8.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月工资100%发放。具体规定如下: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8.8.2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8.8.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8.8.4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基本工资的2倍额外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8.9 除上述休假外,经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员工可以享受奖励休假,具体休假时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9 附则

9.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9.2本制度有未详尽之处,可参见相关法律法规。

20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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