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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来源:知库网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邵阳市火场坪镇朝阳新城 工程地点:湖南省邵阳市火场坪镇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写) 设计证书等级:乙级

发包人:邵阳市润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设计人:湖南建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1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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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发包人:邵阳市润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设计人:湖南建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朝阳新城小区商住楼 建筑设计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设计内容及设计标准: 1.名称:

2.阶段:建筑施工图 3.规模:约64000平方米

4.设计内容:小区初步设计、建筑、结构、水电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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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1 资料、文件名称及份数 内容要求及时间 本案红线图(含一份电子文档) 甲方签字盖章 甲方设计委托书 甲方签字盖章 2 地基勘探报告 甲方已审核通过的户型图 说明:

1.在乙方对甲方提供资料或数据有异议时,甲方应及时修正并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准确资料。

2.根据甲乙双方协定,第1期因设计方案暂未审核定完成,乙方先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图及《地基勘探报告》待审核通过完成后甲方第一时间提交给乙方。 第四条 乙方向甲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时间 1 每栋房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八份 2 内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施工图 提交时间:设计文件在建筑设计方案定稿后25天内提交给甲方 注:发包方提供(地基勘探报告)如有推迟,自发包方提供(地基勘探报告)之日起十日后提交设计文件 第五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报酬: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按多层7元/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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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9元/平方。

设计费支付根据项目的分期进行分期支付,每期支付设计费的支付方法为:

1.乙方向甲方提供初步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该期设计款的40%。

2.乙方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甲方支付该期设计款的90%。 3.主体完工后,1周后付清全部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的时期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的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员原设计全部推翻,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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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用。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2.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设计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员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邮的设计要求,精心进行工程设计,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优良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合同使用年限为50年。 6.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条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所有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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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分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履行合同期间, 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改变原有设计方案等情况,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照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应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性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2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员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员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蝗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的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按有关规定商定。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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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资料及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在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员要求终止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该期设计款的50%赔偿给发包人。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住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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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

8.7本合同发和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该当事人同意 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一份,设计人一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到项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无

发包人签名: 设计人签名: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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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备案日期:

委托代表人: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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