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委托承揽⼈完成某⼀⼯作的,可以签订承揽合同,签订承揽合同时,要明确双⽅的权利和义务。定作⼈交付⼯作,⼯作符合要求的,定作⼈要⽀付报酬,那么承揽合同拒绝收货可不可要求付款?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承揽合同拒绝收货是否可要求付款
承揽⼈完成⼯作,交付给承揽⼈后,承揽⼈⽆故拒绝收货的,定作⼈可以主张报酬。定作⼈拒绝付款的,承揽⼈有权留置⼯作成果。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承揽⼈⼯作成果交付】承揽⼈完成⼯作的,应当向定作⼈交付⼯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应当验收该⼯作成果。
第七百⼋⼗三条 【定作⼈未履⾏付款义务时承揽⼈权利】定作⼈未向承揽⼈⽀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对完成的⼯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合同定作⼈的义务
(1)合同约定由定作⼈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中途变更承揽⼯作的要求,给承揽⼈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承揽⼯作需要定作⼈协助的,定作⼈有协助的义务。(5)定作⼈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的正常⼯作。
(6)定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报酬。对⽀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应当在交付⼯作成果的同时⽀付。⼯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应当相应⽀付。
(7)当事⼈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付。(8)交付的⼯作成果毁损、灭失发⽣在定作⼈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交付⼯作成果后,定作⼈应收验收,定作⼈拒绝收货的和⽀付报酬的。承揽⼈可以通过留置定作物主张报酬,或者向⼈民法院起诉。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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