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
这种方式也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前提是必须得有人愿意购买你的股份。同时如果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需要购买该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则可以视为同意,股份依然也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2、要求公司回购。
但是公司是否同意回购你的股份需要由公司来决定。
但是如果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则必须要回购股份:
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3、当公司出现严重的经营困难或者各个股东之间出现严重分歧导致不能再共同经营下去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司解散,公司解散之后,可以将股份收回或者变现;
4、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一、股东退股的条件: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
8、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
9、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
10、其他情形。
二、公司消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清算后公司注销;
(2)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3)公司破产。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两种方式:
其一,直接规定停业或关闭。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
其二,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例如,《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经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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