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法学本科教育范例

来源:知库网

法学本科教育范文1

一、的困境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规模极为庞大。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630多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其中本科在校生达45万人。与此庞大教育规模不成比例的是法学本科学生就业率持续低迷。据统计,当前法学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仅为80%左右,其中对口就业率不足50%,远低于其他本科院校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就业环境中,那些就业成功的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也并未展示出其所应达到的专业水准。理论水平低、法律实际运用能力较差、缺乏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的基本了解,是用人单位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普遍评价。由“就业危机”、“质量危机”而起,法学本科教育也陷入“声誉危机”的泥沼,改革之声不绝于耳。。一些学者通过对国外法学教育模式的考察,甚至提出一刀切的改革方案,即取消现阶段的法学本科教育,代之以欧美通行的“后本科教育”模式,以培养符合职业要求的法律精英。的确,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随着法治国家、市场经济建设向纵深推进,社会矛盾越来越多,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规模效应逐渐减弱,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据此全盘否定现行本科法学教育模式,不免会走入另一个极端:无视法治建设进程,忽视客观规律,盲目追求跨越发展的教育模式,结果只能建起空中楼阁,而非实实在在的进步。众所周知,一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其法治建设进程而单独论及。考察欧美等发达国家法学教育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从法学教育模式确立至今,其均已走过百余年的历程。考察这些国家法学教育历程,可以发现在经济迅猛发展时期,其法学教育规模也曾一度膨胀。例如美国在工业化时期(南北内战以后至19世纪末)也曾有过法学院迅速增加的现象,法学院校的数量从内战前1860年的21所增加到1900年的102所,其中仅最后十年就增加了41所。就学生的数量来说,1870年,美国全国只有1849名在校生,而到1894年,其数量增至7600名。[2]虽其扩张规模与速度远不及近三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但考虑其历史累积效应,国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并不能成为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扩张的反证。在法学培养模式上,美国将法学教育中的人文教育与职业教育完全分开的现代法学教育模式肇始于1829年斯托里改革;英国重视英国本土法律(普通法和衡平法)研习的法学教育传统形成于布莱克斯通在1753年牛津大学讲授英国普通法[3];欧陆国家奉行罗马法传统,教会在法学教育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国家经过百余年的发展,才建成法治社会,民众法律素养高,公民社会氛围浓厚。。反观当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失衡严重,一方面是城市法律人才集聚,纠纷日益增多,另一方面是中西部农村法治建设滞后,传统治理模式依然自足。在这种情景下,法学本科教育尚未完成其所承载的普法使命。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村也开启了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其原有的道德规范、纠纷协调机制等治理模式遭受冲击,法律如何为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极为重要。。综上,考察发达国家法治发展历程,并对比我国现在法治建设所处阶段,笔者以为,现行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依然有其可取之处,在现阶段保持一定规模的法学本科教育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化发展意义重大。在此,法学本科教育的真实困境不在于其是否有存在必要,而在于该项教育制度的存在实属必要,但其所培养出来的学生素质却不能为其存在必要性提供充分理由。改革,已迫在眉睫。

二、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重新定位

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各个国家因其法学教育模式的不同而侧重不同。美国采取的是后本科教育模式,报考JD(法律博士)必须取得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学生在本科阶段已经完成了通识教育,因此其法学教育偏重于培养法律行业应用型新人;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的是四年本科教育模式,侧重于为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4]对于我国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学者们意见纷呈,有精英教育说、大众教育说、素质教育说等主要观点,以及侧重点有所差异的各种折中学说。[5]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中,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给出了官方解答,即提出了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并系统阐述了法学素质教育的实施途径。从其内涵表述不难看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目标相似,即侧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律意识的训练。对于我国这种法治后起国家而言,素质教育的目标定位有其合理性,因为法治建设在终极意义上是文化建设,并且共同的成文法传统,也使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此显得顺理成章。但考虑到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差异,定位于此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能否复制成功就值得怀疑。大陆法系虽采取四年本科教育模式,但与我国不同,其本科毕业生并不能直接进入法律职业,而必须进入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学习1—3年。比如德国,法学本科毕业生要先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了之后还要经过职业预备期并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职业预备期为时两年,学生在此期间主要由州高等法院院长负责管理。他们将至少在5个部门继续学习,学生在法官、检察员、行政官员的指导下,具体参与司法和行政工作。[6]这种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分阶段进行的培养模式保证了其学生理论素质与业务能力的均衡发展,为其进入法律职业打下了坚实基础。而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则缺乏相应的职业教育阶段,理论上学生只要完成本科教育并通过司法考试即能从事法律职业。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年初,全国法学在校本科生30万人左右,而在校法学硕士只有6万多人,相当一部分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完成本科教育后即走向工作岗位。缺乏职业教育,是导致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质量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实现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提升,职业化教育必不可少。从目前看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主要是法律知识的传授,较多的突出的是“通才教育”和素质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教育。[7]一些学者也认识到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症结所在,提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之目标可定位为培养法律实务型人才,[8]却不免矫枉过正,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笔者看来,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仍是素质教育,只是需要拓展素质教育培养目标的内涵与外延,将职业教育包括其中,以实现知识传授、思维训练与实践锻炼的均衡发展,从而使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有效结合起来。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改进

既然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包涵职业教育的素质教育,就需要改进目前教学实践中与该培养目标不一致的做法。目前法学本科教育虽基本上按照通识教育的要求来培养学生,但是在教学重点和教学方法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教学的知识化与专业化、教学方法的单一化等等。改进现行教学实践的种种不足,同时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是本文接下来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举措如下:

(一)更新理论知识

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已基本实现与国际接轨的目标,出版了大量介绍国外各种学说的论著。与理论研究上的与时俱进相比,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书的编纂则可谓墨守成规,主要研究方法依然以法律诠释为主,缺乏思维启发性,老师课堂讲授也多是照本宣科式的知识传授,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与学的恶性循环逐渐形成,“教学相长”成为空谈。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我国法学学术传统不无关系。目前主导法学本科教材编纂的学者多是八十年代之后成长起来的法学家,在其求学及进行学术研究初期,资料匮乏,与国外的学术交流也近乎中断。在当时能够接触到的学术著作多是启蒙时期法学家的著作,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法律真理的追求也就塑成了其最初的法律品格。虽在其学术研究后期外部条件大大改善,但此时其也多转向具体部门法的研究,导致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未能及时“补课”,仍然以启蒙时期的法理来指导其学术实践,并体现于法学教科书的编撰中。然而,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法理的“真理”色彩也逐渐褪去,越来越多的社会理论表明,“合理性”才是社会科学研究应该追求的目标。。特别是在当前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科学解神秘化、个体意识不断加强,掌握合理性思维与沟通意识是对于合格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基本要求。扭转现行法学本科教育教与学恶性循环需要教科书理论引导和教学实践引导两方面的合力。一方面,增加现行法学教科书的理论深度。在每章的讲义之后,适当的增加关于本章所讲内容的不同观点及最新研究成果,启发学生进行理论探讨,满足学生求知的好奇心。特别在法理学教科书的编纂中,要增加对后现论的系统阐述,使学生对当前社会发展趋势有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我国目前法学本科生的学习,课堂教学占四分之三以上,教师课堂时间采取大满贯式教学,对课堂讲授内容的记忆程度是衡量其学习好坏的最主要依据。改变这种教学模式首先需要老师具备合理性思维与沟通意识,在准备理论讲授的同时,适量准备相关案例,以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并探寻解决问题的路径。在此,美国的课堂教学方法给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改革进路。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传统,使得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在上课之前老师通常会将选集的许多案例分发给学生,让学生预先熟悉案例,然后在正式上课时老师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进行提问,设定许多不同于原案例的许多假设,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要求学生进行回答。然后老师从学生的回答中寻找破绽并与学生进行激烈的辩论,从论辩中寻找解决案例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9]虽然我国并无判例法传统,但美国“判例教学法”所体现出的先进的教学意识值得我们深思。

(二)注重当下参与

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其研究结论最终是要解答实践问题,法学本科教育所培养的大部分法律人才也必须走向社会才能践行其法治理念。这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注重当下参与。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法制在建设初期广泛移植国外法律,先进的法治理念被引入,法制传统被忽视。这种“推倒重来”式建设方针在我国法治建设初期对法治建设的快速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任何法律移植都要遭遇本土化难题,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这种忽视传统的建设模式所导致的问题也愈发凸显,如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城市法治建设与农村法治建设的割裂。这些问题反映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就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不了解实践,同时由于缺乏合理性思维和沟通意识,在面对实践问题时表现出无所适从。这也是近几年来社会对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质疑的最主要的方面。面对如此形势,近年来各高校都加大了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法制史也被教育部确立为法学本科教学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但法制史教学多集中于教授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及制度,较少涉及当下中国法制观念的演化;同时,由于缺乏对法治现象的近距离观察,学生依然停留在死记硬背的被动学习阶段,法律职业者所应具备的现实使命感尚未确立。注重当下参与,不仅是了解中国法制古代传统,更重要的是了解我国法律传统在面对国外法律移植时所展现出的冲突、调整及演变的整个过程,使学生了解我国法治现实,培养学生面对法律实践所应具备的正确态度,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其思考法治建设的路径。“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当下参与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社会学知识的储备,广泛的阅读是必要的,但关键还是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兴趣与能力。。

(三)加强实践锻炼

如前所述,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包含职业教育的素质教育,因此,实践锻炼是法学本科学生学习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但实践锻炼与理论学习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项内容,事实也不断证明,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其理论水平、当下参与意识呈正相关关系。所以,从广义上言之,上述两项内容也是加强实践锻炼的一个方面。对于狭义的实践锻炼,学界普遍存有误解,认为就是类似于书写文书、办案程序把握等的技术操作,并鼓励推广毕业实习等制度。。。。况且,类此的技术性操作规范在走上工作岗位后短时间即可掌握,而高校受限于各种客观条件,难以大范围开展专项训练。另外,就笔者的经历与观察,类似于毕业实习制度的现实操作已背离其初衷甚远。由于法律的严肃性及内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实习单位不敢也不能将涉及实质问题的工作交由实习生负责,同时巨大的工作压力也使得法官、检察官等实习指导老师无暇顾及实习生的学习,学生沦为打杂的廉价劳动力,学习积极性大受打击。与毕业实习制度相比,新近广受提倡和推行的诊所式教学方法在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方面成效更为显著。诊所式教学方法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12]这种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使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学习、运用法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促使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目前我国多所高校均开展了相关教学实践,如开设法律诊所学课程,或设立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法律实践活动。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全程参与,学生不仅加深了对法律程序的理解,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案件的讨论,学生拓展了思维,增强了参与意识,为今后走向法律工作岗位做了一定的实践准备。

(四)塑造共同体道德

法学本科教育范文2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 法治精神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6.01.014

Research on the Purpose of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aw School

XIE Lina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Law school, Nanning, Guangxi 530003)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conomy and the increasing complexity of economic phenomena put forward to new request for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aw school. What role does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aw school play as the basic education? This paper attempts to explore the value of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aw school and the way to realize these values.

Key words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aw school; the spirit of rule of law

1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为实现这些培养目标,各高校法学院逐渐开始探索分类培养模式,积极寻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各种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备受各高校的法学院重视。在这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工程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当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是什么?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2 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规则,而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而设定的人性化约束,这就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对之予以灵活运用,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保证公平正义。

法学本科教育范文3

关键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7)04-0026-02

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

地方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在经过近几年的连续扩招后,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其结果却不容 乐观,一方面大量法律院系毕业生难以从事法律职业;另一方面,许多急需法律人才 的行业领域人才匮乏[1]。

1.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

“2004年,全国1731所普通高等学校中有近400所(目前为423所)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 律专业”[2]。这些院校在教育部统一部署下,都按照统一的模式从事本科法学教 育,导致地方高校在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上存在着误区,大多处于应试和研究型教育阶 段,处境极为尴尬:高校按素质教育来设计,社会按照职业教育来要求。因受生源质量和客 观条件的制约,地方高校培养的法学本科生不可能在综合素质方面占优势,便把考研通过率 和司法资格考试通过率作为提高学校声誉的主要途径。教学目的服务于考研和司法考试的需 要,忽视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 常现象”[3]。这种做法既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法学毕业生素质的降低,同时 也不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

2.课程设置不合理

选修课在专业课中的比例过低,明显不当。四年中,除 了学校规定的公共必修课以及教育 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外,专业选修课和专业方向课设置得很少,其他交叉学科如法社会学 、法伦理学、法心理学等方面的选修课几乎没有,学生感兴趣的某一方向的专业选修课,五 、六门中往往也只能开以一、两门。对于适应地方建设需求的课程,大部分地方法律 院系 受师资力量的制约以及教育部法律课程设置及课时的限制,难以开出独具特色的课程,致使 学生的知识残缺不全,严重影响了实际法律业务的拓展。

3.师资力量薄弱,远不能满足需求

师资紧缺,教师担任的课程门数、所授班级和周课时较多,而任课教师又大多是从其他专业 转过来的, 法学专业知识欠缺,功底较浅。所以,为应付上课,有些老师便找几本不同版本的教材凑在 一起讲课,对最新的法律前沿基本不了解,对整个法学体系尤其是法律的新发展不够熟悉, 即使是某些法律科班出身的老师也不注重法律知识的更新。近两年,随着研究生毕业数量的 增多,大多数法学专业的专任教师已基本达到学历要求,然而,由于刚毕业的研究生缺乏教学经验,无法迅速适应课堂教 学的需要,疲于应付。

4.教学设施落后

一些地方高校基本缺乏模拟法庭、多媒体教室、实习基地等基本设施。一些地方高校的计算 机机房机器陈旧,不能正常运转,图书馆的法学资料数量少、内容陈旧,几乎没有最新出版 的法律图书。大部分地方高校基本没有建立法学院系的图书资料室。

5.学生缺乏实践锻炼

在教学环节中,几乎没有法庭调解、法庭辩护等庭审实践和律师实习等课程。许多本科生在 完成四年大学学习后,没有亲自参与过一起案件的、审判等诉讼活动,毕业实习流于 形式。实习基本上是见习,学生看得多,做得少;参加的多,参与的少。

6.教学内容知识含量较少,教学手段单一

老师指定的课外阅读书籍数量非常有限,很多学生难以借到,这就造成了学生知识的片面性 、单一性以及观点上对权威的盲目认同性。学生只知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不了解立法者的 立法 意图,更不了解其中有哪些缺陷,以后应该在哪些方面进行修正,法律的精神如何。很多学 生只注重学习本专业的内容,视野狭窄,文化底蕴薄,对诸如法学家、法学者、法学期刊等 法学讯息十分陌生。

当前许多法学教师授课手段单一,一般采用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缺少师生间的平 等互动。即便有个别地方高校能够配备多媒体教室,很多教师往往只是把它当作“电子黑板 ”,不能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

7.教学评价体系落后

主要考核方式仍为闭卷考试,大多采用填空、选择、辨析、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 析等题型。这种以考试为唯一目的的应试教育使师生均沦为分数的奴隶,只注重传授知识和 应试技巧,忽视了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学生疲于应付考试,导致学生虽满腹 经纶,但往往却只会“纸上谈兵”。

二、对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对策性思考

1.目标应定位于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法官肖扬在2005年中美法学院院(校)长会议开幕式上说:“法学教育的前途,在于服务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学教育的生命,在于为法治建设提供优 质的智力支持。[2]”所以,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的需要,培养具备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运 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服务于地方经济社 会发展的复合型高级应用人才。

2.改革课程设置体系

根据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课程设置应突出应用性、针对性,必须充分考虑地方需求的综合效益指标,本着降低教学成本、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率的原则进行 安排。

首先,必须强调法学专业课的设置。一方面应给予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史学应有的重视,在基础上下功夫,以“固本”为主,培养学生深厚的法学知识底蕴,同时对学生进行基本的 法律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应用法学课程应安排足够的学时,尤其是对与地方 经 济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法,更应安排足够的学时。这样,能使学生对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比较充分的了解,以便为以后服务于地方奠定坚实的法学基础。

其次,应该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 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同时,加强实践教学,增加实训、实践的内容,减少演示性和 验证性实验,使学生掌握未来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

再次,还要增开经济学、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自然科学等方面的选修课程,将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最后,应根据地方特色,开设服务于地方经济的特色选修课。

3.把好师资关,提高师资水平

首先,应适当增加教师数量,以一名教师担任一至两门课的教学任务为宜。新进教师时,应把好师资关: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最好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至于师资已经基本达到要求 的学校,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可以考虑引进第一学历为法学本科的研究生。

其次,在职教师应重新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意识,整合自己的专业优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提高自身素养。必要时,由学校派出到著名高校的法学院进修、访学,开 阔专业视野,了解最新前沿理论和立法趋势,学习最先进的教学方法。

再次,应提高教师的法律应用能力。相关专业的教师在合理安排教学的前提下应适当参与法 律实践,如就近参加法院相关案件的庭审活动,参与当地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或者做兼职 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不断吸纳新的法律知识。这既可以服务于地方,又可以为自己的教学 提供素材。

4.加大教学投入,及时更新教学设施

地方高校在教学环节上应增加电子网络软、硬件设备的设置、开发和利用;为法律院系尽可 能地提供模拟审判庭、刑侦实验室、法医实验室、证据实验室等,购置相应的设备;加强法 学实验室建设,完善实验教学体系,培养学生侦查取证的方法与能力[4];帮助法 律院系 建立自己的图书资料室,购买法学图书;除了法学名著外,还应购买大量的较时新的法律类 专著,至少应有数万册的最近五年出版的书籍;还应有至少二三十种主要的法律类的 报刊杂志。鼓励法学教师外出进修和培训、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和研讨会,促进教师 知识的更新。

5.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教师应广泛使用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但多媒体课件不是板书的替代品。除了文字材 增加授课的趣味性、系统性和多样性;注重建立读书机制和制度,激励学生的读书热情,要 求学生通过读经典原著,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5]。教师可以介绍一些著名的法学 家和教授、著名的法学期刊和杂志。充分利用校园网络资源,推出网上课程。教师还可通过 。

6.增加学生实践锻炼的机会

在正常的教学环节之外,教师还应经常组织学生进行模拟庭审、法律文书竞赛、法庭辩论、 学术沙龙、疑案抗辩等实践性的活动;在校内设立义务法律救济机构,免费开展法律咨询或 法律援助,强化学生的务实能力和服务意识;毕业实习时,强调实质性的内容,要管理到位 、组织有力、信息畅通,保证在每个环节上学生都有实质性的锻炼机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聘请当地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到学校开设讲座;随着 主要部门法的学习,适时地安排学生到基层法院观摩庭审实况;利用诊所式法律教学,让学 生以律师的身份进行真实的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诉讼、创办 法学刊物等,锻炼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还应利用寒暑假,开展广泛的社 会调查。这也是许多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所忽略的问题。调查的题材可以由教师提供,如暴力 犯罪、经济犯罪、女性犯罪、青少年犯罪、犯罪等犯罪方面的题材,也可以根据学生所 处地区的优势和自身的社会关系自我设计。学生家庭住址所在地如果有监狱、看守所,也 可以到那里让学生接触各类犯人,了解犯罪动机,研究犯罪心理,找出预防对策,同时对自 身进行法制教育,这对学生今后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7.完善教学评价体系

地方高校法律院系应着力于考试改革:以考能力作为命题的指导思想,内容应重理解和运用 ,考核方法由注重期末考试到注重平时考核,由重书本到重实践,如开卷、闭卷、讨论、答 辩、写小论文、模拟法庭表演、模拟仲裁表演等。即使是闭卷考试,也不全按“标准答案 ”评分,最好只提参考答案,对答题有创见的学生给予加分。

参考文献:

[1]于群.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适应21世纪的法学教学模式[R].吉林大学理 论法学研究中心,2002-11-29.

[2]谢庆.中国法学教育应有新思路――四百二十三所法律院(系)的共同期待[N ].法制日报2005-04-14.

[3]霍宪丹.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11.

法学本科教育范文4

[论文摘 要] 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问题,项目式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拓展视野等优势。本文通过《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实例介绍,分析了这一教学模式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和推广,力图实现教学改革的创新,探寻培养创新人才的路径。

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2010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创新人才培养的《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效果。笔者在《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授过程中深感教改之关键在于摈除传统教学模式忽视学生个体需要和自我发展的弊端,寻求培养学生自主创新能力的途径,从根本上促进学生的发展。项目式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改革模式,其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值得在本科教学过程中应用以及推广。

项目式教育概述

1.项目式教育概念及应用说明

所谓项目式教育,本文特指在本科生的教学过程中以科研项目为基础,由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教师有条件的吸纳本科生参与课题研究工作,或以项目为教学补充或以项目为教学延展,在课程教授与项目研究的过程中启发和促进学生思考,提高学生分析研究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笔者在高校一直从事《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教授与研究工作,该门课程在我校属专业核心课和专业必修课,2010年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随着对劳动法学研究的升温,也给本课程的教授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传统教学模式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难以全面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第一,忽视学生自我需求及学习兴趣,难以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第二,教学模式单一,难以实现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第三,师生之间交流途径有限,缺乏互动。2010年4月,笔者申报本学科的校级课题获准立项①。以此为契机,笔者将部分本科学生吸收进项目组,意通过项目式教育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之尝试,实现培养创新人才之目标。

2.项目式教育的优势

第一,有利于提升学生自我认同感,激发自主学习兴趣。项目式教育是吸收学生主动参与的方式,学生与教师共同研究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自我认同感,其本身就是一次受到肯定的过程;能够进入项目组的学生,往往是对项目存有兴趣的学生,学其所好,研其所想,可以有效地将研究兴趣与研究内容结合在一起,不论最终是否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仅就这一教育过程而言,学生所获将远远大于传统教学模式。

第二,有利于拓展学生视野,培养良好法学思维和研究思路。以法学专业为例,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受课时、教学模式等限制常常沦为普法教育。本科生大多只关心本专业的基本制度,对许多专业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皮毛阶段,视野不够开阔,更谈不上法学思维的养成。开展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学生有了一次更深入了解相关知识及作深入研究的机会,在教师的引导下其视野得到了拓展,思维局限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同时,开展项目式教育也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在教研的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从教师那里获得资料搜集整理、论文写作等技巧,更重要的是可以学习正确的法学研究思路,培养法学思维能力。

第三,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为进一步深造打好基础。一般而言,高校课堂教学主要是向学生介绍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侧重的是基础教育。而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要求绝不止于此,因此高校越来越重视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开展模拟法庭、实地调研、法律诊所等各种实践教学方式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期望达到培养全面创新人才的目标。。对毕业后即就业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为其提供了从事劳动法律工作技能的训练机会;对毕业后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巩固和增强了学生的专业素养,为其进一步深造奠定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项目式教育可以成为连接高校教育与社会需求、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之间的桥梁。

第四,有利于增进师生交流,构筑和谐师生关系。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互相配合的一个人才培养过程。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欠缺师生良性互动机制的问题,高校代课教师与学生的交流基本局限于课堂上,课外的交流互动比较少。虽然网络发达,但有很多局限,网络互动往往只能成为课后解答专业问题的工具。通过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了一种定时交流沟通的机制,增加了课外的师生相处时间。而且面对面可以让教师更直观的感知学生需要、更深入具体的对学生进行指导,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可以说项目式教育本身就是对“教学相长”最好的诠释。

3.项目式教育的教学目标

;;第三,扩展师生交流方式,搭建构筑和谐师生关系的平台;第四,研究和检验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的方式,实现教学改革的创新,探寻培养创新人才的路径。

项目式教育应用实例

1.学情分析

本次项目式教学改革的实施对象是笔者所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二年级本科学生以及经济法专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方向研究生,以本科生为主。从本科生的知识水平来看,除哲学等公共课外已修完法学概论、民法总论等专业基础课,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正在学习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对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利于对笔者教授劳动法知识的理解。从实践能力上来看,学生都具备对网络等媒体的运用技能,而专业课的实践操作能力相对较弱,基本上没有参与过任何法学实践活动。从情感起点上来看,学生大多认为现有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习兴趣,因而对教学模式改革持有欢迎和积极的态度,乐于接受教师设计的项目式教育。

2.实施策略与过程

笔者应用的项目式教育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主要的流程是项目介绍——学生报名——确定成员。为了进行项目式教学改革,笔者首先在所教授的部分本科学生中举办了专场项目介绍会。一是向学生介绍笔者获准立项的课题基本情况,包括课题内容、立项依据、研究方案等等,让学生了解项目情况及判断是否对该领域有研究兴趣;二是向学生介绍项目式教育的基本构想,主动向学生发出邀请并告知学生报名方式等等,让学生了解何为项目式教育以及笔者预备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步骤。会后在笔者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陆续有十余位学生提出了报名要求,最后笔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十名学生(包括一名研究生)参与项目组。为了规范日后的教研工作,笔者还与部分学生签订了“助研岗位聘用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学生成员的基本信息、进入项目组的职责等等。

第二阶段:项目教研阶段,这一环节实际就是围绕课题开展具体项目研究工作,是项目式教育提升学生能力的关键环节。;平时学生有任何关于项目开展的问题可以随时与教师进行沟通。其次,笔者将课题分解为若干子课题,充分尊重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在此范围内自选题目。最后,为了引导学生进行自主研究,笔者专门向学生介绍了项目研究的思路及方法、资料的收集整理技巧以及论文的写作规范等。在此阶段,笔者发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不仅在项目研讨时积极发言,而且平时也非常认真的收集资料,备写论文,自主学习及创新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例如:项目组中一名学生有出国留学的打算,因此在自选课题时,该生就选择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国际比较”这一子课题,在学习过程中利用外语专长拓展项目研究视野,用项目研究锻炼和检验自己的外语水平,可谓一举多得。

第三阶段:项目考核总结阶段,这一环节贯穿项目式教育始终。关于项目考核,主要是根据学生完成教师布置任务情况来判断学生参与项目式教育的效果。例如,学生是否按时提交了研究书面计划、是否按时参加研讨活动等等。关于项目总结,一方面是师生之间对研究课题本身不断进行自修、反思、再讨论等,另一方面指师生之间对项目式教育的进展进行不断修正与总结。

项目式教育在本科生教学过程中的推广及反思

一直以来,项目式教育多应用于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在本科生中应用较少。随着社会对法学本科人才素质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也由单一知识型向综合素质型转变,即融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②。因而在高校本科生教育过程中引入项目式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对其进行推广的现实土壤也已形成。首先,项目式教育通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实现了教研一体化,即围绕提高教学质量这一中心,把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教学为基础,以科研为补充,实现二者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融合提高。;不仅要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也要不断提升自身科研能力。项目式教育很好的把二者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教师与学生共同提高、教学与科研共同进行的“双赢”局面。

当然,项目式教育也有许多值得再思考的地方:第一,对项目式教育外延的理解不应过于局限。笔者此次教学改革有立项课题作为支撑,所以将其称之为“项目式教育”似乎比较贴切,但如果对“项目式教育”的理解仅局限于教师有课题才能应用就太狭隘了。即使教师没有课题,也可以就所教授学科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专题而开展项目教育。毕竟,项目式教育的精髓在于给学生提供一个提高能力的平台,有无项目支撑并不是必然要求。第二,项目组学生成员的吸纳要科学合理。笔者认为,首先项目组成员的人数应该和研究内容相匹配并作好分工和研究计划。另外,确定参与学生时有必要了解学生的知识储备情况。以本次教改为例,笔者所选择的学生均具备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已修过或正在学习《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这样才能将基础教学与能力提升结合起来。如果参与项目组的学生不具备理解项目研究内容的基本知识,将会直接影响教改和能力提高的效果。第三,项目式教育的考评体系有待完善。在笔者的教改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学生访谈、问卷调查和学生科研成果的提交等方式来检测项目式教育的开展情况和效果的。但项目式教育考评体系还有更多的研究空间,比如如何将项目式教学效果与高校对学生或教师的日常考评结合起来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践与研究。总之,缺乏教研的教学是无生命力的教学,项目式教育是既注重教学又注重教研,值得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采用和推广。

注释:

①2010年4月,西北政法大学校级优秀青年人才项目——“和谐劳动关系视角下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XJC006.

②陈红梅.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方法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9:193.

参考文献:

[1][澳]Michael Prosser,Keith Trigwell著.潘红,陈锵明译.理解教与学 高校教学策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

法学本科教育范文5

关键词:教育改革;法律思维;案例教学;诊所法律教育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20世纪初就曾经指出,法学教育不是传授法律知识,而是培养法律思维,因为无论教授了多少了实定法知识,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速度。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法律爆炸的时代,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再加上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社会变迁日益加速,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动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去调整社会实践需要更大的法律智慧,这都不是简单的学习法律知识所能解决的,法律人必须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才能应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生活。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树立培养法律人法律思维能力为核心目标的理念,重塑法学教育模式。这种重塑涉及到教学模式、法律课程、教学方法等多方面的改革。

一、改变目前的教育观念,树立学生的主体地位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还是教师讲,学生听;主要讲解我国的目前的法律内容或者通行的理论。课堂讲授经过改良,有的引进了司法考试题等标准化考试的内容,有的加强了课堂提问,有的则辅以所谓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则是教师将真实案例进行简化改造或者假设案例,用来印证当下学习的理论或者法律条文。其实,这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充其量是一种例证教学。①无论是标准化试题,提问还是例证教学,学生运用知识的前提都是简化的,高度概括的,没有争议的或者高度抽象的,考查的内容也是相对固定的,远离法律思维的真实环境和法律思维的过程,思维训练的效果当然不好。实际上,无论是原初的还是改进的教学模式,其共同点都是教师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知识,无法有效激发学生积极思考。而法律思维训练作为一种高难度的技能训练,学生必须以主人翁的精神亲自参与,反复训练,才可能养成。因此以法律思维能力养成为核心目标的教学改革必须改变教师主导的教学模式,树立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其主动学习,主动总结案例事实,寻找法律规则,体会规则和事实之间的冲突,想象法庭的交锋的情景以及法院最后选择的理由,使其能够熟练写作和表达。学生积极主动的程度决定法律思维训练的成效。在新的教育教学模式中,教师的作用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控制教学秩序,引导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激发学生的思维潜能,而不是越俎代庖,全盘包办。

二、 建立适应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和课程安排是法学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以理论课程为主,辅以实践教学和法律实务课程。主要课程、课程内容以及课程的安排教育部都有一定的要求,这种要求最终体现为教学大纲和统编教材。课程划分以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为主干划分,以现行法律条文注疏和理论介绍为主,教师按照统编的教材照本宣科,教学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这种教学内容对我们了解法律的结构、制度有帮助,但是对于如何灵活运用这些法律知识则作用不大。为了帮助学生熟悉实务和法律职业,学校往往安排教学实习、模拟法庭等实务性活动或者课程。但是这两部分明显脱节,因为课堂教学部分基本不进行法律思维训练,而实践教学环节则将学生放入一个完全陌生的实务环境,放任自流,这无异于一个游泳教练对你猛讲了一阵子如何游泳的理论知识,然后突然将你扔进游泳池让你自己游泳,其结果可想而知。因此有人说法学教学实习实际上就是有计划的放羊,一种教学欺骗。因此,笔者以为必须按照法律思维培养的规律构建合适的课程体系和课程安排。

第一,合理划分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法律思维知识课程。法律思维训练是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储备,其次是针对法律问题运用法律知识予以解决,最后将这种法律思维训练的感性认识或者技能上升到法律思维理论的高度,形成更高的思维自觉。根据法律思维训练的这种规律,我们可以大致依次安排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法律思维知识课程,同时根据不同阶段法律思维训练的特点,辅以不同的教学形式。专业基础课程旨在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包括当前的法律规则体系以及简明的理论,相当于法科学生的公共课程。这类课程不要求深度,但追求广度,力求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有一个粗略的理解。专业基础课程应该大一开始开设,不迟于大二上学期结束,课时不能超过现在相应科目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辅以例证教学即可,对于教学班规模也没有特别的要求。

专业课是在专业基础课上的基础上展开的,应该从大二开始开设,可以持续到大四。专业课程是教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特长开设的有较深难度的课程,是对专业基础课的细化或者升华。专业课应该采用案例教学的形式。案例编撰可以部门法的案件类别或者请求权类型为标准,系统编撰,要尽可能涵盖部门法的重要理论要点。。这一点与英美案例教学不同。英美法系的判决书很详尽,可以详细展示案件审理的全部细节、包括事实、法律的全部争点以及评判,案例教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研究判决书。而我国的判决书相当简略,通常没有全部展现证据、案件事实、争点以及认定的依据和理由,通常也不展现法律适用的理由,没有详尽的推理,光研究判决书会让人一头雾水。目前我国学者展开的判例研究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判决为引子,引出一个自己要研究的法律问题而已,与案例教学的案例研究南辕北辙。案例教学,主要是通过案例研习,再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知晓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是如何展现和评判的,而这些在我国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文书之中,所以我们要研究这些文书。此外,还有些内容在文书之中没有显现,那么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去研究,去洞悉和填补这些空白。由于案例教学素材众多,学生要课前预习,课上讨论,课后总结,甚至撰写研究报告,学习任务繁重,因此专业课程最好选用选修的方式进行,不需要所有专业课科目都选,这样可以根据爱好,有的放矢,重点突破。其实,专业课程的学习以追求法律思维能力训练为核心目标,课程在精不在多,精耕细作,反复训练即可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一旦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其他部门法自然会触类旁通,事半功倍。

法律思维课程在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展开,旨在将学生在专业课学习中积累的法律思维的感性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升华为理论知识,形成更大更高的法律思维自觉。因此,法律思维课程应该在专业课学习后期或者学习结束之后开设,包括法律思维课程包括法学方法论、法律逻辑学等等。

第二,构建合理的法学实践课程。现在的法学实践有教学实习、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等形式,有的学校甚至将之课程化,纳入必修课的范围,进行考核,旨在加强教学的计划性,弥补缺陷,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对于这些法学实践活动或者课程,笔者以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盲目跟风。教学实习以前多半是毕业实习,即在完成法学本科全部课程之后,将学生派往实习单位实习,但由于学生在此期间多忙于考研或者找工作,无法保证实习时间和效果,因此有的学校开始将实习提前,分阶段实习,并且加强监管。其实,笔者以为,教学实习效果不佳由其先天缺陷决定,无论如何改进都无济于事。首先,法科学生实习与工科学生实习不同,工科学生实习的环境或者内容可以控制,可以在短时间内反复操作,从而形成技能,而法科学生处理的案件往往需要与外界接触,而且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需要很长的流程,实习单位不敢将如此重大的事情交给学生办理,实习演变成了见习和打杂,同时由于实习期限的限制,学生往往无法经历一个完整的案件办理过程。其次,实习单位无法为学生安排适当的实习内容,实习缺少针对性;同时也无法为学生配备合适的指导老师,有针对性的指导。再次,学生在学校仅仅进行理论学习,而法律实践与之有很大的不同,二者完全脱节,学生实习中往往无所适从,无法及时调整、摆正心态。对此,尽管有很多学者提出了改进意见,但是无论哪一种改进意见都无法改变的现实是将学生放入实习单位就完全脱离了学校的控制,无法按照预定计划训练,实习变成放羊是一种必然,效果自然不好。

模拟法庭的效果同样非常有限。在教师设计和指导之下的模拟法庭,一般由学生扮演法官、原告、被告以及检察官或者律师等角色,利用事先精选的案例,按照事先的设计,表演般的再现法庭审理过程。在这种教学环节中,按照事先的设计程序的模拟,对于学生了解司法程序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对于学生思维能力的训练却收效甚微。

。诊所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是 20 世纪 60 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律实践性课程。它是借鉴医学院的学生在诊所实习的教育模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即法学院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处理真实的法律援助案件,在亲自参加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重视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②以准职业者的身份参与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自己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庭审调查、辩论等程序和活动感受真实的法律活动,从而达到锻炼法律思维、锤炼职业技能、树立职业责任的目的。诊所法律教育是针对课堂教学、案例教学的不足而产生的。课堂教学获取的经验源自他人,是不完整的,不能完全替代自身真实的法律实践,而诊所教育则使学生亲自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亲身经历,借以养成法律思维。这种教育实际上类似于工科学生在工厂的实习、操作,符合技能养成规律,符合思维培养规律。。学生多而案源不足、经费短缺、合格师资不足,与目前的课堂教学安排冲突。③的确,由于法律实践活动的开放性,耗时费力,难度大,不容许犯错,都给法律实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而我国又没有提供学生参与法律实务的制度保障,因此目前实施起来难度相当大。但是诊所法律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至关重要,不是实习就可以替代的。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改进现有的诊所法律教育:第一,专业课程以案例教学为主,对案例、判决的研究锤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为法律实务做好了准备;第二,专业课程的选修减少了学生整天上课的压力,能有较为充裕的时间从事相关的实务;第三,选修同时分散了学生,小班上课,任课教师有时间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务。当然,案源、经费的问题必须想办法解决。因此在实践课程方面,建议以诊所法律教育取代实习和模拟法庭。学生在大三或者大四可以选择参加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亲自检验法律思维培养的成果,从而为进一步法律思维培养指明道路。

三、实行案例教学法和启发式教学法

教师讲学生听的授课方式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法律思维能力训练的本质要求学生必须主动的进行自我训练,教师应该引导、催化和强化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法律思维训练的规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实行案例教学和启发式教学。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通过制定学习方案,提供相关的学习材料和问题,引导学生通过阅读、分析这些学习材料,撰写案例报告,熟悉法律规则体系,然后通过课堂讨论、辩驳,将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观点表达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案例教学法应该与美国的案例教学法不同。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则往往就隐藏在判决之中,而其判例对判决理由的阐述往往非常充分,案例教学以判决书为素材就可以了。我国的法律规则是独立于判例的,案件判决是法律适用的一个例子。同时,我国判决书通常简单粗略,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法律理由的阐述很多时候模糊不清,无法通过对判决书本身的研究,达到美国案例教学的功效。因此,我国案例教学的素材应该根据所有的案卷材料重新进行组织,力求尽可能完整的再现案件以及案件审理的全貌,要么直接以原生态的案卷材料作为教学素材,然后辅以教师的各种问题;要么有教师根据案卷材料重新编写,力求详尽,能够反映案件及审理的全貌。繁多的案例教学内容不适宜用教科书展示,老师和学生都要改变过分依赖教科书的习惯。其实,美国实行案例教学法,学生在上课之前往往要阅读上百页、上千页的案例材料。快速阅读、梳理要点、撰写案例研究报告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功,该项能力应该在大学教育中就应该养成。此外,由于我国的判决书说理不充分,有时无法知晓法官对律师的各种观点如何采信以及采信的理由,这需要教师批判式的教学填补这些说理空白,在某种程度上这是理论教学的重现。

也许有人认为如此进行案例教学,耗时耗力,而教学时间有限,最终可能导致无法实施。其实案例教学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开始的时候很细很慢,但是到学生掌握了这种方法之后,案例教学只针对一个或者几个教学预设的重点进行,不必再现案件审理的每一个方面,效率就会提高。但对于学生而言,提供完整的案例材料却是必要的,因为他必须了解完整的案情以及审理过程中的各种观点交锋,才能准确找到要学习问题的答案,这有助于法律思维训练。

其实,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针对以前学徒式法律教育的无效率,借鉴大陆法系的课堂教学模式而形成的,意在加强法律教育的计划性、理论性。那么我们借鉴英美的案例教学法,则要把我们远离案件事实的抽象理论、法律规则还原到真实的法律实务背景之下。应该说与英美的案例教学法是殊途同归,都遵循了法学教育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双重特性。

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法学教育的特点实行的启发式、发现式教学的一种特定形式。其实,法学教育中任何一门学科,无论是否适合案例教学的形式,都要采用启发式教学、发现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共同服务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核心目标。

参考文献:

① 赵振华:“谈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载于《河北法学》2003年第6期,第159页。

法学本科教育范文6

【关键词】法学专业 本科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 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1-0162-01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往往是为社会培养从事法律、司法工作或者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专业性人才,因此毕业生的专业素养以及职业道德会直接影响其工作的质量以及工作中的公平性。现阶段,各个具备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都积极的强化自己的专业建设,并不断的补充优秀的师资,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专业化教育往往能够达到理想水平。而由于本科课程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几乎为零,加之司法考试中道德教育比率的不足,整个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工作非常的缺乏。因此,现阶段法学专业教育开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教师要注重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内容的探究,以逐步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比重,进而强化本科阶段学生发展职业道德教育。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文章主要针对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进行探析,因此在本节文章首先对其重要性进行简要的阐述,以充分体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本科法学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的必要性,进而促进文章整体分析的有效性。

。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往往注重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观、道德观的培养,进而督促法学毕业人才在从事法律工作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客观公证的来处理法律事务。因此,从从业人员道德素养来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有着显著的重要性。

二、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

根据文章之前的分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本科阶段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文章在本节根据之前的分析以及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来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进行分析。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保障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

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比重还十分的欠缺,加之司法考试以及日常考核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也相对较低,因此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阶段的开展工作几乎无法获得相应的教学效果。所以现阶段的专业建设过程中,大学要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并引进专业的师资来从事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而通过课程设置、课程时间的保障以及优秀教师的推动,法律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才能够获得最为有效的提升。

2.适当提高我国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高校与社会共同保障教育的开展

考试往往是作为对一个人能力考查以及对一个人学习进行约束的最佳的方法,我国司法考试除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起一个考查和约束的作用外,还肩负着为国家挑选合格法律人才的重担,因此司法考试不仅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甚至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在强化学生职业素养以及推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考试就可以适度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即除了对学生专业素养做严格要求外还应当积极的对学生职业的素养做相应的考察。在这种背景下,高校专业教育会依据司法考试的实际要求来逐步的进行调整,进而高校与社会进行联动,共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而考试内容的变化又会对学生的主动学习起一个良好的督促作用,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高校、社会以及学生自己的联动下将会取得最为理想的教育效果。

3.优化教育教学模式,以教学效率的提升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强化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在我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展,但是现实的情况下,不少的学校仍然采用教师机械化灌输的模式,即让学生被动的记忆教师讲述的一切内容。在这种环境下,即使学校能够安排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其教育的开展也只是通过相关条例的灌输来进行,进而其教学效果始终无法被有效的发挥出来。因此在现阶段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专业教师要创新法学专业培养的模式,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多样化的形式优化教育教学的模式,进而从教学方法方面不断的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效率,以保障在有限的课程教学时间和课程安排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同样能够发挥出积极的效果,保障法学专业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人才。

三、结束语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有着显著的意义,现阶段,由于高校教育以及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的缺乏,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无法得到显著的提升。因此法学专业教师要积极的从课程安排、教学方法等方面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进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质和量,以为现阶段高技能、高素质、高品德的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最佳的保障。

参考文献: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