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去世了,应当中止执行,但是继承完毕后,由继承人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继承人继承权利,申请继续执行的,就继续执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执行程序便终止。
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2、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在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被执行人破产;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参与分配。可以对的分配方式提出异议。可以针对参与分配方案提起诉讼;
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通知该第三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
6、权利继受者可以申请人民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7、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8、通过信息公开场所或直接询问等方式,了解案件执行情况;
9、可以针对第三人异议,提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诉讼。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向人民报告,可以申请人民恢复案件执行。在中止、暂缓执行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人民继续执行;
10、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可以申请人民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消极执行、以权谋私等影响公正执行问题的,可以向人民和其他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向人民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配合开展执行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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