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高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5、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一款是对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的规定。其中“人民陪审员”是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的条件并依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等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人民、机关、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此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合议庭”是指根据合议制原则组成的审判具体案件的组织,是人民审理案件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任务是通过法庭审判活动,核实证据,查明案情,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何罪、适用何刑罚的判决。根据本款规定,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主要是合议庭,合议庭由法律规定的三人组成。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二款是对高级人民、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高级人民、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既可以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三款是对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的权利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执行职务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如查阅案卷、审查证据、讯问被告人、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款是关于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员,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由三人至五人组成。
第五款是关于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的规定。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本条规定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中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1、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高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5、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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