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明文件罪立案条件: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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