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权属登记,开发商应当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的证明文件。
购房者取得产权证,通常由开发商指定的代理人代购房者进行办理。购房者需要做的是提供购房合同、购房、身份证、户口本、人名章等资料。若是单位购买还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另外,购房者还需在产权登记书、申请购买商品房登记表上签字,并交纳相应费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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