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参保人不一定指的是本人。参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强制性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参保人就是一个地方的全体或大部分居民,在医疗保险系统中,参保人处于主体地位。在费用一定的条件下,参保人抵御疾病的情况、健康状况以及对保险方案的满意程度,是衡量和评价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或方案的最根本的标准。参保人是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医疗保险市场中的买方;同时又是医疗保险资金的消耗者,在医疗保险资金的筹资和支付过程中的行为,对保险的效果和效益等自然会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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