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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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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罪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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