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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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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受统一的管辖,行政诉讼受的程序规则管辖,不同于民事诉讼,主要审查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人民则是居于原告与被告之上的主导者,决定着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与终结。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机关管理的人或组织。通常情况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例如,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为原告,针对的行政拘留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前者是指我国的各级及其工作部门;后者是指本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但因某个法律或者法规有特别授权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的非政权组织。例如,卫生防疫站因有《食品卫生法》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食品卫生方面的执法和处罚工作,尽管它不是行政机关,但也可以成为被告。

第三,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即不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书面决定,也可以表现为某个行为。行为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即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

第五,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即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并属于受诉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条 行使审判权,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 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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