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防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感,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述规定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 5、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
第二条 审核备案案件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进行备案。
第三条 审核备案受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局法制和执法监督股,法制和执法监督股
在收到备案案件3日内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备存。
第四条 审核备案有关要求: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上报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应对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处罚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罚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到位、合法等。审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审核机构、行政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听证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装订成卷后一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法制和执法监督股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对应审核备案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备案或拒不改正错误处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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