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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石窟经济论略

来源:知库网
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石窟经济论略

王祥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北京 100836;兰州商学院敦煌文化研究所 兰州 730020)

摘要:敦煌石窟莫高窟、榆林窟、西千佛洞在吐蕃归义军时期的敦煌僧团内部是的单元而拥有自己的经济,它们与其他寺院一样拥有自己的依附人户、地产、斛斗和什物等财产,同时亦有自己的相关财务管理人员。

关键词:敦煌;石窟;经济

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Economy of Dunhuang Grottoes in an

and Guiyijun period

Abstract:Dunhuang Grottoes comprise the Mogao grottoes,West 1000-Buddha Cave and Yulin Cave,which are independent units in Dunhuang sangha and have independent economy of their own,for example,the people,land,food crops and other things.At the same time, Dunhuang Grottoes have relevant financial managers like other temples.

Key words:Dunhuang;Grottoe;Economy

中国境内保存下来的佛教石窟数量众多,学界对这些佛教石窟的研究文章可谓是铺天盖地,但我们在其中很难看到对石窟经济进行讨论的文章。同样,学界似乎亦未对吐蕃归义军时期(约786年—11世纪初)的敦煌石窟经济进行过专门讨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是关于石窟经济的资料非常少见。敦煌文书及敦煌石窟题记中保存下来的与石窟经济相关的资料亦比较稀少,但对我们初步认识敦煌石窟经济还是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搜罗整理的基础上对敦煌石窟经济试做初步讨论。

一、敦煌石窟经济的内容

我们所说的敦煌石窟主要是指敦煌文书中所载的“三窟”或“三所禅窟”,即莫高窟、榆林窟(东窟)、西千佛洞(西窟)。①在敦煌佛教僧团中,三窟与其他寺院一样是的单位,故而在文书中往往将三窟,特别是将莫高窟与其他寺院并列。如S.5676《沙州诸寺僧尼数》载:

1 龙廿三人,开廿一人,莲十人,永十七人,图卅七人,云十五人,康十九人,窟十九人,金廿六人,恩卅一人,

2 修五十五人,乘六十一人,普五十七人,国廿九人,圣七人。[1]249

基金项目:第53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晚唐五代宋初敦煌寺院经济研究”(2013M530833)。 ①关于对敦煌三窟的详细考证,可参马德《莫高窟与敦煌佛教教团》,北京大学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69-171页。又参马德《敦煌莫高窟史研究》,甘肃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212-216页。虽然土肥义和在《敦煌の社会と佛教——九·十世纪の莫高窟と三所禅窟と敦煌佛教教团》(《东アジア佛教とは何か》,东京春秋社1995年,第260-265页)对三窟提出了不同的解释,但目前一般认为敦煌三窟就是指莫高窟、榆林窟和西千佛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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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中的龙、开、莲、永、图、云、康、金、恩、修、乘、普、国、圣分别指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的龙兴寺、开元寺、莲台寺、永安寺、灵图寺、大云寺、永康寺、金光明寺、报恩寺、灵修寺、大乘寺、普光寺、安国寺、圣光寺等寺院,其中“窟”即指“莫高窟”,可见莫高窟与其他寺院并列而有自己的僧人。由于文书性质不明,故我们难以确定莫高窟名下的十九人是否为隶籍莫高窟的所有僧人数。①莫高窟不但有自己的僧人,而且从敦煌文书的记载来看,莫高窟僧人亦有自己的宗教及其他收入。如P.26《年代不明僧义英等唱卖得入支给历》残卷记载了十几笔唱卖收入分配帐目,其中第10行所载一笔帐为:“道空七条五石五斗,折本分四石四斗六升,法宝一石七斗一升,折唱外余六斗七升,支窟神英”,“窟”即指莫高窟,神英为莫高窟僧人,其在僧团的唱卖活动中亦获得了一份收入,说明莫高窟僧人和其他寺院僧人一样可以参加敦煌僧团的宗教活动。又P.3730v载:“大云僧法威下支麦伍硕,窟法行下支一石四斗,报恩寺僧如□下支麦捌斗。”[2]169这里将“大云”、“窟”、“报恩寺”并列,可惜不明支给莫高窟僧法行的一石四斗麦的来历及性质,不排除亦是宗教收入的可能。这种将敦煌石窟与敦煌其他寺院并列的情况在其他敦煌文书如日本滨田德海旧藏115号《诸寺付经历》、S.1947v《唐咸通四年癸未岁(863)敦煌所管十六寺和三所禅窟以及抄绿再成毡数目》等中亦存在,对此学界已有论及,此处不再详述。[3]169-176

既然三窟在敦煌僧团中是的单位,那么它们亦应有自己的经济。据敦煌文书的不完全记载,敦煌石窟的经济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寺户或常住百姓

寺院属民是寺院的主要财产。吐蕃归义军时期的敦煌寺院有自己的寺户或常住百姓等属民,其中敦煌石窟亦不例外。如S.02v《戌年(818)六月沙州诸寺丁口车牛役簿》中记载有诸寺及莫高窟的寺户,由于文书内容较长,故我们仅将其中部分内容按行号移录如下:

(前略)

莲台寺尹善奴:团头。

65杨滔滔:五日守囚修仓五日子年正月守囚四日。

(中略)

72马典仓:金光明收。

(中略)

75开元寺张进朝:安国收,看梁。

(中略)

104乾元寺康净末:团头。 105张胡子:放羊。

106韩荣子:六月修仓两日修仓五日。

①住在三窟的僧人,除了本来就隶籍于三窟的僧人之外。另有一部分是各寺派驻窟者,这些僧人一般被称为“窟禅”、“住窟禅师”。还有个别的是被发配窟者,如罗振玉藏《灵图寺寄住僧道猷状》载“金光明寺令狐僧正,因于小事而相诤,致犯条令而重尤”,故被归义军节度使“迁流归于窟谷受恕,免却返城隍,近及一周,曾未参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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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李仙光:贴羊。

108张不要:修仓五日看梨园五日。 109旋进卿:窟收。

(后略)

该件文书原件中记载有龙兴寺、大云寺、莲台寺、开元寺、兴善寺、永安寺等13所寺院,由于文书尾部残缺,故有些寺院缺载。姜伯勤先生研究指出,文书中兴善寺寺户丁口石什一、石奴子、石胜奴被都司转拨给了永安寺,后又转拨给了开元寺,而开元寺寺户张奴子、王日华、武小波、武何子、安善善、张担奴、王名俊等人亦被转拨给了安国寺。[4]48同理,该件中的马典仓、张进朝、旋进卿原来分别为莲台寺、开元寺、乾元寺寺户,后来马典仓由莲台寺寺户被转拨为金光明寺寺户,张进朝被转拨为安国寺寺户,旋进卿被转拨为莫高窟寺户,说明莫高窟有属于自己的寺户无疑。

此外,敦煌藏文文书P.T.997《瓜州榆林寺之寺户、奴仆、牲畜、公产物品之清册》载:“瓜州地面寺庙产业大岸本(总管)古日赉卜登与谢卜悉斯之书办王悉诺□与榆林寺寺内岸本(总管)擘三(部落)赞拉囊长官及其麾下之榆林寺顺缘寺户、财物、牲畜、青稞、大米、物品等登记簿本清册„„”学者认为,此处的榆林寺就是榆林窟,说明榆林窟亦有寺户、牲畜、斛斗等财产。[5]7

总之,在吐蕃时期,莫高窟和榆林窟均有自己的寺户。按此,归义军时期的敦煌石窟亦有自己寺户,即归义军时期所称的常住百姓。

(二)地产

地产是僧团的重要财产,各类文献中不乏有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施主向石窟布施地产及石窟拥有地产的记载,这种情况在吐蕃归义军时期的敦煌亦存在。如P.3979《修佛龛记》第10-11行载:“近城田地园圃,俨然不留毫分,施与三寺。” [6]310这里的“三寺”应指三窟。又P.3478《年代不明福岩奉献舍施支分疏》载:

(前残)

1福岩自从离俗,蹂践仙巗,固犯灵龛,致令业重,别无忏除,先施南沙地十五亩、乳牛

2一头,充为三窟基产。报恩寺常住园圃厨田活具,先早施入

3一件,今又施大花毡一领,大经床一张,方食床一张,绳床一,一斗铜 4灌一。又嘱徒众 准福岩基本有甚,僧尼具知,二众互不隐藏, 5莫嫌轻薄收领。

6 右件奉献 君王,舍施大众,诸处分补,葬送追斋,留与 7 老尼。有者如此,使者一般。更无缕线□情背劈城隍居眷, 8 福 若有隐没,千生祸及于身。忽有别人增加,亦同 9 前愿。故因强健分明之日,诣实支分 (后缺)[7]108

可见,与其他寺院一样,三窟可以接受百姓的土地布施,这是敦煌石窟地产收入的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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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三窟拥有土地的事实还见于其他记载。如榆林窟第12窟西壁窟口上部墨书题记云:

为窟上水,设紊(斋)粮若也。背此粮者,仰窟为誓,故立斯□。……等不翻悔者,其地常年一种。时于榆林窟上纳稞麦叁拾□□定截成子常住地□与雍归八门(人们),壬(任)意佃种。请上□便及□□□□□稚,如斯苦果,不可具陈。子(于)时和尚发丈(大)慈悲丘(之)心,便□□等□中实。若雍归城池,石壁开山,四塞无百人,耕种粮田。□烧香礼仏□头窟内,雍归人门(们)一齐咨申张禅和尚,拜射(谢)□□……和尚大师前设斋财施以了。忽乃早寅巡窟,乐营石田奴三十余人,□□年每载于榆林窟上烧香燃灯……奴……押牙□盈押牙爷再庆押牙□愿佑……五日,雍归人门(们)、僧俗、老丈、幸婆、幸者等。[8]449 题记中提到的常住地为榆林窟地产,且榆林窟土地实行租佃经营,故佃种者要向榆林窟交纳课麦。

此外,敦煌文书中还频繁记载僧侣在西窟进行修堰、上水之事。如P.3490v《辛巳年(921或981)某寺诸色斛斗历》第9-10行载:“油叁胜两抄,西窟修堰造食、燃灯用”,第33-34行载:“油肆胜,西窟上水及乞麻日斋时解火等用”,第80-81行载:“面陆斗叁胜,西窟修堰僧食用。面叁斗西窟修堰回日迎顿解火用。”第87行载:“面肆斗伍胜西窟上水及乞麻解火等用”。P.2049v《后唐同光三年(925)正月沙州净士寺直岁保让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350行载:“油壹胜,西窟修堰僧食用。”第373-374行载:“面叁斗,西窟上水修堰众僧食用。”第417-418行载:“面叁斗,与西窟上水僧用。”S.1135lB载:“断西窟上水僧名目:海柱、永口、定定、法真、善庆、沙弥保定、保行,已上七人各七斗三升”,等等。修堰就是修筑堰堤,而堰堤主要是用来灌溉的,说明西窟拥有土地。至于文书中所载的“上水”意思虽不太明朗,但不排除与农业生产有关。对此,马德先生指出,西窟前有被党河水冲刷而成的可耕地,这些土地可引党河水浇灌,故修堰和上水便是经常性的工作。[9]84又P.2049v中第297-299行载:“粟肆硕贰斗,付众僧及女人卧酒冬至岁聚粪西窟、交割西仓等用。”此处的聚粪亦应与农业生产相关。可见,西窟拥有地产是无疑的。

(三)其他

当然,三窟经济的构成绝不局限于属民和地产。比如有地产,就会有相关的斛斗收入及用来耕作的牲畜等财产。而前引P.T.997中记载榆林窟财产除了寺户外,还有牲畜、斛斗及其他物品等。又S.2687《河西曹元忠浔阳郡夫人翟氏回向疏》第11-17行载:“敬造万色锦绣经巾一条,施入宕泉窟,永充共(供)养。于时大汉天福十三年丁未岁十一月壬子朔十九日庚午毕功纪。归义军节度使检校太师兼中书令燉煌王曹公之凉国夫人浔阳翟氏敬造五色绣经巾一施入窟内。”说明莫高窟有属于自己的织物。S.4245《河西节度使司空造佛窟功德记稿》第1-2行载:“厥今广崇释教,固谒灵岩,舍珍财于万像之前,炳金灯于千龛之内。”其中“珍财”包含的内容就更多了。同时,三窟还有各类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如P.2963《净土念佛诵经观行仪》尾题有:“时乾佑四年(951年)岁次辛亥羹肩之月,茸彤十三叶,于宕泉大圣仙岩寺讲堂后弥勒院写故记”,讲堂还见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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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929+ S.3937《节度押衙董保德重修普净塔功德记》所载:“又于窟宇讲堂后,建此普净之塔。”此外,三窟作为具有礼拜修行性质的石窟寺,其他佛物、法物亦应俱有。

总之,虽然敦煌文书中关于三窟经济的记载稀少,但三窟拥有自己的经济是无疑的。且与其他寺院一样,三窟的经济构成应是多方面的,有地产、属民、斛斗、织物、什物,等等。

二、敦煌石窟经济的管理

既然三窟拥有自己的经济,那么其经济管理情况如何呢?

从其他石窟寺的情况来看,一处石窟群往往可以作为一个寺院而有自己的寺主等负责人。如庆阳北石窟寺第165窟所存的《原州彭阳县石窟寺盂兰会记碑》载:“原州彭阳县石窟寺盂兰会记„„石窟寺灵迹胜概,历历可览,至□凿龛像,磅礴广大,信非人力所为,心穴天地之自然矣!绍圣元年(1094)七月十四日寺主僧德宣以状闻县„„”,这里寺主僧德宣就为北石窟寺寺主。又庆阳南石窟寺所存立于大魏永平三年(510)的《南石窟寺之碑》碑额阳刻有“石窟寺主僧斌”的题名,即僧斌为南石窟寺寺主。[10]8、9而莫高窟、西千佛洞和榆林窟在敦煌僧团内部亦是的单元,故其亦应有自己的负责人来管理经济事务,尽管其负责人可能不一定以“寺主”等称谓出现。如前引榆林窟第12窟西壁窟口上部墨书题记中的张禅和尚应为榆林窟的负责僧。又英藏Or8210/S7133号文书中有载:“在僧人曹英子(dzevu ing dzeb)掌握的榆林寺僧众(yu lem lha ris )的仓库(stsang)中,悉宁宗部落(snying tshom gyi sde)的曹玛赞(dze-vu rma brtsan)首先借了„„汉石(rgya sheg)的大麦。”[11]57而《某部落民借寺库麦契》载:

“[1-2]悉宁宗(Snying tshom)部落的曹玛赞(Dzevu rma brtsan)向榆林寺(Yu lem lha ris)上人曹阴柘(Dzevu ing dzeb)借到寺库大麦一汉石。

[2-3]归还寺库的时间,确定不迟于今年……之十五日,并不得短缺。 [4-6]如不能按时归还,或图谋不还,将被罚还两倍,并根据需还大麦的双倍数量和好坏,没收债务人户外的耕牛,房内的什物、农具,充作寺产;无论其归属,凡在家者,均可没收,不得申诉。

[6-8]见证人令狐(Leng po)……哲么耶(tse sme ye)等签章,借麦者玛赞签章并按手印。

[8](三枚私印,漫漶难辨)”[12]226-227

可见,榆林窟有自己的仓库及其斛斗,而僧人曹英子和曹阴柘作为仓库的负责人从事借贷活动。

西窟的情况与榆林窟相类。P.2049v《后唐同光三年(925)正月沙州净士寺直岁保让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259-261行载“麦叁硕捌斗,西库内付酒本冬至岁僧门造设兼纳官冬坐局席并西窟覆库用。”第2-266行载:“麦两硕伍斗,卧酒冬至岁僧门造设纳官并冬坐局席兼西窟覆库等用。”这里的“覆库”即“核库”,“覆”即核算之意,如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唐代勾帐类文书中往往有“覆欠”的概念。在敦煌其他文书中亦有相关实例,如P.3718《张清通写真赞并序》云:“次管五城,守明君再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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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粮丰赡,收租贮积盈仓。出纳无私,蕴蓄五六余载。深暗户口,差条绳直均平。置器方圆,恤寡先矜下弱。主大柄持,覆算无亏于升圭。嗟之清廉,人间罕匹。”

当然,莫高窟亦不例外。浙敦116(浙博091)v载:

1寅年十一月十日教授对面分付窟家善僧等 2儭司顿觉手下取。

[13]441-442

中“覆算”就是指“核算”。这说明西窟亦有仓库及其斛斗,同时亦应有相关负责人。

文书中的“窟家”应即莫高窟。文书所载教授分付善僧到儭司去领取属于莫高窟的财物,这应是莫高窟作为敦煌僧团的一分子从儭司那里获得的儭利,而善僧应为“窟家”即莫高窟的财务管理人员。关于“窟家”的记载还见于其他文书,如Дx.6065《吐蕃占领敦煌时期乘恩贴》载:

1 月廿一日,诸寺尊宿教授法律就灵图寺 2[高]窟弥勒像所要色緤麻胶等物,仰 3所要人功,仰诸寺尊宿禅律有徒弟者 4其材木白土,仰窟家供。亲赴窟检校大德宋教授

5阇梨(二人) 李教授阇梨(二人) 张阇梨(二人) 唐阇梨(一人)索教授阇梨(一人)

……

8张上座。应管窟额僧仰当寺排合,除老病及至小者,五人为一蕃,从起首日至 9终,一蕃上五人。除本居窟者,终而复始。其法律大德等, 10应有名者,并限今月廿四日夜窟头取齐。道光禅师、智超准 11上限须到窟头,并锯一。 乘恩。

姜伯勤先生认为文书所载的是在817年前后修建莫高窟北大像或南大像之事,并认为文书中的“窟家”是指修建北大像的窟主阴氏或南大像的马氏。[14]381-386马德先生认为该件文载的是817年重修莫高窟130窟弥勒大像和窟前建筑之事,并认为文书中的“窟家”是指南大像的窟主马氏。[15]21-25但这里的“窟家”与前述浙敦116(浙博091)v中的“窟家”一样应是指莫高窟。在这次修建活动中,敦煌诸寺均参与其事,且每寺均要承担修弥勒像所需物品,“窟家”即莫高窟亦不例外,其承担的是材木、白土等。而在此过程中,具体事务由莫高窟的相关管理者负责。

当然,敦煌最高僧务管理机构——都司及世俗政权亦会对敦煌石窟经济进行干预管理,但由于篇幅所限,此处暂不展开详细讨论。

结 语

通过对敦煌文书及敦煌石窟题记中相关资料的整理讨论,我们认识到,作为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僧团的组成部分,莫高窟、榆林窟和西千佛洞在敦煌僧团中是的单元而拥有自己的经济和相关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对敦煌石窟经济的专门讨论,无论是在敦煌佛教经济研究还是在中国古代石窟寺经济研究中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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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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