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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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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

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管理办法

武科大教[2001]53号

为给优秀本科学生拓宽知识面创造条件,培养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含义

(一)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指在校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第二专业。主修专业与修读的第二专业属同一学科门类(例如:工学学科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的学生修读工学学科电子信息工程专业); (二)双学位:指在校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学科门类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主修专业与修读的第二专业分别为不同的学科门类(例如:工学学科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的学生修读管理学科市场营销专业)。 二、教学安排

(一)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其教学计划由开办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专业的学院负责制定,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分别由该专业的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组成,一般设置10-16门课程,总学分为46-50学分。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课程相同,严格按教学大纲执行,考试及格取得学分;

(三)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学习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同时进行,一般从学生进校后的第三学期开始,到第六学期末止,学习时间为4个学期;

(四)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专业原则上单独开班,上课时间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 三、报名条件 (一)已修满2个学期课程,主修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平均成绩良好以上,学有余力、且学习能力较强的学生均可报名;

(二)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位。 四、报名办法

(一)每年暑假前,教务处向全校学生公布当年准备开办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秋季开学第一周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二)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申请表》由所在学院于第二周的星期一按第一志愿转至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的学院(以下简称“开办学院”); (三)开办学院于第二周与教务处共同研究,确定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的学生名单,并由开办学院张榜公布; (四)被确定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的学生,应在第三周内到开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和听课证。

五、课程与成绩管理

(一)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收费标准与第一次修课收费标准相同;

(二)停止修读的学生,其已修课程的成绩作为任选课成绩记载,听课证交回主修学院; (三)修读期间,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在课程内容、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考试成绩70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主修学院教学秘书核实,开办学院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

(四)每学期结束后,开办学院必须将学生成绩及时登记在《武汉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学习成绩表》上;

(五)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学生,未满学分者,经本人申请、双方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延长修业年限。所需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生管理由原学院负责,学籍管理由开办学院负责。 六、毕业资格审查

(一)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学生,必须符合学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例,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才能取得第二专业的学士学位。否则所修课程成绩只能作为任选课成绩记载;

(二)开办学院在《武汉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学习成绩表》上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进行审查;

(三)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学生,修完所有应修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毕业时在其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上注明修读的第二专业。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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