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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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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区域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 管理职责

4.1 设备动力部是公司断路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断路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4.2 设备动力部负责办理《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并配合作业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实施断路作业。

4.3 生产运行部生产技术岗位、行政管理部安保科负责确认断路安全作业证中的安全

措施,会签审批《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生产运行部总调度室对断路的时间和因断路而改变的道路状况负责信息沟通。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作业组织

5.1.1 凡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提前至少一天办理好《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

5.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作业单位应在断路路口设立相应的标志和设施,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5.1.3 作业人员接到《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断路作业。

5.1.4严禁涂改、转借《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

5.2作业交通警示

5.2.1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

5.2.2 作业单位应负责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小时,夜间不超过1小时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应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红色防爆灯。

5.2.5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米,不低于1米。

5.2.6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米外清晰可见的连续、旋转或闪烁的红光。

5.3应急救援

5.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相应器材。

5.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5.4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6 《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断路申请单位办理好《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交作业单位执行。

6.2 办理好的《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第一联交设备动力部留存,第二联交申

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作业单位现场携带备查,《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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