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单位只能在招标⽂件规定的投标截⽌时间前接收供应商的投标⽂件。为了不影响招标采购单位的正常⼯作和保证投标⽂件的安全性,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在招标⽂件中规定⼀定期限的投标⽂件接收时间,但该时间应⾜以保证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截⽌时间前、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能够顺利地接收每⼀个供应商的投标。 接收地点:与招标⽂件规定⼀致
投标⽂件的接收地点应与招标⽂件规定的地点相⼀致,招标采购单位不得随意进⾏变更。如果确实发⽣了意外情况,需要变更接收地点的,应⾄少于投标截⽌时间三天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由于招标采购单位的办公地址和投标⽂件的接收地址可能不⼀致,因此,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件或更正公告中列明详细的接收地址,否则,将可能引起供应商投标的延误,给招标⼯作的准备和组织带来不必要的⿇烦。 接收程序:检查密封并登记
招标采购单位接收供应商投标时,⾸先应核对供应商的投标保证⾦是否按规定的⾦额和⽅式交纳。供应商以电汇⽅式交纳投标保证⾦的,应请供应商出⽰相应的电汇凭证;有的项⽬投标保证⾦数额较⼤,不⽅便收取现⾦的,应事先在招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的形式,并请供应商提前到银⾏办理现⾦缴款⼿续;招标⽂件规定按不同的分包收取不同投标保证⾦的,应详细核对所投分包和投标保证⾦是否相符。
其次,应检查投标⽂件的密封情况。不密封的投标⽂件,招标采购单位⼀律不得接收,否则在开标时会遇到⿇烦,投标⽂件的封袋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善意地予以提醒;⼀个招标项⽬分包较多的,应与供应商详细核对所投分包的具体情况。
再次,供应商未在开标现场提交投标⽂件的,招标采购单位接收投标⽂件后,应向投标⼈出具接收凭据,注明投标⼈名称和标书编号,并派专⼈负责保管。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现场接收投标⽂件的,笔者认为,没必要再给供应商出具接收投标⽂件的凭据。
最后,供应商提交投标⽂件后,招标采购单位应要求供应商进⾏登记,明确联系⼈和联系⽅式,以便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通知到供应商。 迟到处理:不允许参与投标
供应商由于通过邮寄出现延误或因为其他原因耽搁,未能在投标截⽌时间前将投标⽂件递交到招标采购单位的,招标采购单位⼀律不得接收其投标。对于通过邮寄延误的投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原封不动地退还给供应商。 修改处理:改后⽂件为准
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时间前修改投标⽂件,但应以书⾯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相关的修改⽂件应按照招标⽂件对投标⽂件的编制、签署、密封等要求进⾏,并在封袋上加注“修改”字样,同样,投标⽂件也必须在投标截⽌时间前送达招标采购单位。
对于需要修改的投标⽂件,招标采购单位不退还已收到的投标⽂件,只须再接收供应商的修改⽂件即可。评标时,修改⽂件与原先的投标⽂件内容有不⼀致的,以修改⽂件为准。 撤回处理:截⽌时间前书⾯通知
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时间前,以书⾯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撤回其投标⽂件,对于招标采购单位同意撤回的投标⽂件,开标时将不予开封。
但在投标截⽌时间后,供应商将不得撤回其投标⽂件,否则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 与开标衔接:提前预知申请审批
招标采购单位在接收投标⽂件时,必须注意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尤其在分包⽐较多的情况下,在投标截⽌时间已到时,如果发现有分包投标供应商不⾜三家的情形,应⽴即终⽌对相关分包的招标活动,对相关分包不予开标,但满⾜三家供应商的其他分包仍可以继续开标。
终⽌招标的相关分包需要变更采购⽅式继续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请该项⽬的评标委员会出具招标⽂件没有不合理内容的证明,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来源⽅式采购,只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招标采购
单位⽅可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采购⽅式继续采购。 前沿探讨:不可抗情形以⼈为本
笔者曾经组织过⼀次政府采购项⽬的开标和评审活动,在供应商递交投标⽂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抗⼒的情形之⼀:由于⼤雾天⽓,某外地供应商在投标截⽌的前⼀天就开始向招标采购单位所在地出发,但在公路上被⼤雾堵了⼀夜,造成正常情况下⼏个⼩时的路程,第⼆天早上还未能到达⽬的地,导致该供应商的投标⽂件递交时间⽐投标截⽌时间约迟到半个⼩时。由于天⽓情况所有投标供应商和相关参与招标活动的⼈员都知道,招标采购单位在征求所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将投标截⽌时间延长了半个⼩时,使该供应商获得了投标机会。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投标截⽌时间前三天内不允许顺延投标截⽌时间,但笔者认为,如果确实遇到不可抗⼒情形,应本着以⼈为本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招标采购单位应尽⼒为投标供应商提供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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