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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融资困境与社会资本准入正规金融领域探究

来源:知库网
第26卷第6期 2013年12月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Henan Business College Vo1.26 No.6 Dec.2013 民营经济融资困 境与社会资本 准入正规金融领域探究 王桂堂,董薇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融资难”是困扰民营经济发展的难题,其主要障碍是制度因素而非技术因素。疏通民间资本进入正 规金融领域渠道,有利于解决民营经济资金短缺与社会资本相对过剩并存的矛盾,有利于合理引导社会游资接近 实体经济,有利于公平配置金融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此要制定明晰的法规框架及其实施细则,健全金融风 险防范与风险处置体系,打通民间资本产融对接的通道。 关键词:民营经济;民间资本;金融业 doi:10.3969/j.issn.1008—3928.2013.06.002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928(2013)06—0007—05 一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融资难”问题 直是困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难题。《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迄今,已10年有余, 流量迅速增加的趋势,这同样是改革开放引致的结 果。一边是民营经济发展资金严重短缺,一边是民 众多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依旧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这 其中除了技术原因之外,更有制度方面的约束。在 我国以银行问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下,银行这一 最大资金供给主体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产生于大 型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存在着“天然”的不匹配。 金融体制改革以来,随着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小贷公司等地方性小型金融机构的出现,原来金融 供给大一统的格局有所变化,但这种渐进式的“增 量改革”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所带来 的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占比大幅上升的格局是不相 适应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大批民营企 间资本相对过剩,这一矛盾,本来通过金融体系对社 会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配置”…是可以找到有 效解决途径的。但由于制度安排的掣肘,我国民间 资本进入正轨金融领域的路径尚未真正打通,其结 果是在实体经济领域,大批的中小企业因融资瓶颈 发展屡屡受阻,在金融领域,相对过剩的民间资本常 常又以“非法集资”、“高利贷”等形式冲击着正常的 经济秩序。由“吴英案”引发出来的“罪与罚”的讨 论,在法理层面看是吴英的行为(其实也是一批民 营企业家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律、是否严重扰乱 了社会金融秩序的问题;而从社会经济制度的层面 观察,则反映出垄断的正规金融体系和民营草根金 融体系在截然不同生态环境下产生的摩擦与冲突, 业资金严重短缺的同时,也出现了民间游资存量与 收稿日期:2013—11—05 作者简介:王桂堂(1959一),男,河南开封人,副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金融发展理论与实践。 董薇薇(1985一),女,河南濮阳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制度金融学。 ・7・ 2013年第6期 民营经济融资困境与社会资本准入正规金融领域探究 反映出现有体制下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悖论:求助 正规金融领域的路子走不通,非正规金融领域又是 违法禁区。这是值得理论界认真反思的,同时也是 在改革实践中必须尽快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民营经济融资困境的制度约束 中型、小型与微型企业融资瓶颈,是一个世界性 的难题,也是困扰世界各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魔咒,因 此各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探索了一些共性的 规律以及解决问题的路径,例如设立专项扶持基金、 健全专门服务机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金融市场 中开辟二板、三板交易领地等。在我国,上述各项措 施也在实施,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其贯彻推进的力度 都在不断地增强。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 如故,这其问的深层制度障碍与藩篱值得深思。中 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在我国又表现为民营经济融资 难问题。在此,我们并不否认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 部分民营企业已经挺进大型企业的行列,已经在主 板市场占有了一席之地,但这些远远不能代表民营 经济的主体。从整体上看,民营经济依然是由中小 微的“市场弱势群体”_2 构成的。正是因为如此,融 资难的主要障碍是制度因素而非技术因素。 相对于国有银行(包括国有控股)为主的商业 银行体系,中小微企业从国有大型银行获得的信贷 支持与之在国民经济当中的贡献相比显然是完全不 对称的。这里面除了技术因素之外,还有体制不匹 配的制度因素。有几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值得关注: 第一,这些年国有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中小企 业、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在银行内部专门设立 了“三农事业部”、“中小企业服务部”、“小贷中心” 等机构,然而,这些机构的业绩无论是在商业银行的 整体经营业绩面前,还是相对于满足全社会小微企 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而言,都是微不足道的。这些机 构,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一种“门面”的装点。第二, 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在原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 设立了一批城市商业银行,这批银行从属性上看也 是国有银行。单从规模经济的临界点观察,这批银 行与中小企业较为接近,而且多是以地方金融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出资人为地方财政,故这类 银行在我国归属于地方金融机构)的面貌产生,但 是这样一批银行的出现,也没有很好地缓解中小企 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尽管地方城 市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支持的力度普遍大于大型国有 银行,但鉴于经济转型过程中地方城市银行实际上 ・8・ 还担负着“第二地方财政”的职责,故也不可能一心 一意地服务好地方中小微企业)。在此就证伪了以 往学术界流行的一个说法:通过增加银行的数量,特 别是中小银行的数量,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 问题。_3 显然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不是一个单纯的 技术因素,其背后有更深层的制度因素。 目前,在我国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模式下,银 行体系尽管从形式上已经形成了不同类别、不同规 模、不同层次相结合的系统,但整体上依然保持着 “体制内”的浓厚色彩,亦即整个银行体系与国有经 济及所属的相关经济成分是完全对接的,而与国有 经济以外的经济成分则是不完全匹配的。因而我们 可以很容易地观察到宏观经济周期更替过程中,每 当处于信贷紧缩期或经济结构调整期,最先被紧缩 和被调整的总是民营经济的组成部分,而只有当货 币信贷政策较为宽松的时候,民营经济才可分得 “一杯羹”。间接金融的银行信贷领域如此,直接金 融的资本市场领域也大抵如此。在直接金融领域, 我国的资本市场本身就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 制度而产生的,其直接目的就是为股份制改革后的 国有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尽管以后逐步开设了二 板、三板市场,创业期的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也有了 一席之地,但其上市标准与审核制度是参照一板市 场制定设置的。基于我国资本市场在社会融资结构 中占比很小这样一个现实,大量的中小微企业要想 从资本市场直接获得支持也是不可能的。 因此,无论是着眼于现有“体制内”金融体系存 量的修补,还是单纯在现有金融格局上缓慢增加银 行的数量,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民营经济体系资金 供求严重失衡的格局。 二、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改革开放之后,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 的引导下,民营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在沿海,民营 经济以其独特的地缘优势、资源禀赋与政策禀赋等 因素,其发展势头迅速超过国有经济,由乡镇企业主 力军变为经济结构调整的有生力量,再变为推动区 域经济增长、百姓致富的中坚力量。根据全国工商 联的调查,民间资本对中国GDP的贡献已经超过 60%,民间资本已当之无愧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的主要动力。l5 然而,随着我国产业升级以及产业 布局由东向西的梯度转移,完成原始积累之后的民 营经济资本构成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一部分继续 以产业资本的形式留存在实体经济领域随之升级与 第26卷第6期 2013年l2月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Henan Business College Vo1.26 No.6 Dee.2013 转移,而另一部分则以金融资本的形态游离、沉淀在 虚拟经济领域,这是社会财富增加的必然结果,也是 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产物。这部分资 本已达到了相当大的数额,且增长迅速。仅温州地 区提供的调查数字显示,在2000年,该地区的民间 “游资”约为2000亿元,而到2011年,这一数字已超 过9000亿元。 权投资打算”选项下认同的有52.8%;在国务院“新 36条”放开的民间投资领域中,将“金融”列入首选 项的占48.3%。可见,民间资本对于进入正规金融 领域表现出较为强烈的愿望与兴趣。l9 综上,疏通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迫切 性与必要性在于: 解决民营经济领域资金短缺与资本相对过剩并 存的悖论。正规金融领域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可 根据金融功能观的基本原理,这些暂时游离于 实体经济以外的资本通过发达的金融中介体系的重 新配置,是可以再度回到实体经济当中的,然而由于 大一统计划经济的强烈惯性,我国正规金融领域存 在着较为显著的“金融约束”现象——亦即金融市 场准入管制、金融组织体系控制等措施,使获得政府 市场准人特许的银行通过较低的利率尽可能多地动 员居民的金融剩余,并配置到国有企业当中去,l6 以实现国家对经济运行的控制意图。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正规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 的进人设置了多重障碍,这些障碍被形象地描述为 “玻璃门”与“弹簧门”,特别是对民间资本发起设立 银行类金融机构,更是限制严格。以温州金融改革 为例,虽然有“实验区”的推动,但这项改革依然未 取得实质性进展。 正是由于正规金融领域的种种限制,这部分资 金不得不以社会“游资”形式存在于与正规金融相 对立的非正规金融领域,或游走于楼市、股市、金市 之问,成为投机性很强的资本形态。 追逐利益是资本的本性,这部分资本的存在形 式以及投资方式的选择本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在 “金融约束”的环境之下,这部分资本运动的无序性 屡屡对我国正常的经济与金融秩序造成冲击,从而 为理论界所诟病。这里不得不让我们反思的一个问 题是:为何这部分资本会显现出如此强烈的投机性 与无序性。其实,这是正规金融领域大门关闭,促使 这部分民间资本不得不“边缘化”之后的必然结果。 可见,如果我们不从制度层面设计一条有效吸收消 化这些“游资”的渠道,不仅不能发挥这些资本有效 推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而且对这些资本的自身 也会形成巨大的伤害。鄂尔多斯、神木等地民间借 贷的崩盘 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在国务院《关于鼓励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 见》即“新36条”颁布之后,2010年9月,中国人民 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辖区的民营企业进行了一次问 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在“未来两年有扩大金融股 以从一个新的角度与视阈寻求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 难的瓶颈问题,改变以往单纯依赖“体制内”政策优 惠方式解决问题所形成的“远水不解近渴”的矛盾。 合理引导社会游资,促使其接近实体经济。游 离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以外的投机资本在逐利动机的 驱使下,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产生干扰乃至冲击 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又不可能通 过强制命令的方式迫使社会游资直接进入实体经 济,其基本渠道依然是通过金融机制的配置,“迂 回”进入实体经济。正规金融的渠道越畅通,就越 能促使更多社会游资回归到正常的社会再生产与流 通的轨道上来。 公平配置金融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基于 “金融资源观”的理论,无论是金融制度安排、金融 中介、金融资本乃至金融活动,都是一种“社会资 源”,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各界、不同的市场主 体都应当平等地享受使用这种社会资源的权利。这 是“包容性发展”基本理念的体现,更是社会和谐发 展的内在要求。2012年5月,原浙江东阳“本色集 团”法人代表吴英,因非法集资7.7亿元人民币被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 部财产。从现象上看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但其背后 的深层制度根源是社会金融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合 理,可以说是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公引发了这一悲剧。 三、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亟待解决的现 实问题 所谓正规金融,通常是指得到国家法律许可,具 有经营金融业务特许权的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领域 的通称。在我国,金融领域是存款类金融中介占据 绝对支配地位,故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通常又成为 正规金融的代称。限于篇幅,下面主要讨论民间资 本进入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问题。 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民间投资 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第五条即为“鼓励和引导民 ・9・ 2013年第6期 民营经济融资困境与社会资本准入正规金融领域探究 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2012年5月26日,银 监会颁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 实施意见》,进一步表明决策层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态度。这些都是国家鼓励民间资 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利好”政策。不过,迄今为 止,距离银监会颁布“实施意见”已过去一年多了, 尚未有一家“新生代”的民营银行诞生,这说明在政 策的落实层面,还存在许多障碍。移除这些障碍需 要从上到下、从决策层到执行部门乃至社会各界共 同努力。这些障碍的显著表现如下: 第一,法律法规的硬约束。民间资本获得银行 主发起人资格,依然困难重重。从目前的现实情况 看,最接近民间资本需求,同时也是民间资本最能添 补金融供给空缺,有效沟通资本相对过剩与众多小 微企业资金短缺的当属具有社区属性的小型银行, 但在我国法规所允许的正规金融系列当中没有“社 区银行”之说,只有“村镇银行”这类金融机构 。以 设立村镇银行为例,根据我国《村镇银行管理暂行 规定》(该规定当属目前我国设立小型银行之“上位 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 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村镇银行有 如此限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门槛就更高,根据银 监会2006年《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 法》,尽管其中列举了设立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之一 可以是“境内非金融机构”,但同时规定:“设立城市 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是合并重组后的城 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这些限制规定就是事实 上的“玻璃门”与“弹簧门”,将民间资本挡在了正规 金融体系之外。也正是这条限制性的规定,众多由 民间资本出资的小贷公司满怀期待转型为村镇银行 的“梦想”也成为“黄粱一梦”。尽管银监会在2009 年6月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 行规定》,但该规定同时强调了设立村镇银行必须 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换言之,民间资本 可以成为小型银行的主要出资人,却不能成为小型 银行的实际控制者。正是这些相互矛盾、相互掣肘 的规定,使得银监会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 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变为“雾中花,水中 月”。形式上是红头文件与相关法规之间相互打 架,实际上还是对民间资本的一种歧视。故革除制 度层面对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制约,是重 中之重、当务之急。 第二,认识层面的软限制。对民间资本进入正 ・1O・ 规金融体系后的位置与作用的认识依然有偏差。目 前,在理论界,认同民间资本应当进入正规金融领域 的观点已经比较统一。但对于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 融体系之后的地位与作用问题,却呈现出一边倒的 倾向,亦即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之后只能成为正 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这种认识与当年“计划 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观点是何其相似。正 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在实践层面对待民间资本的态 度与做法是:先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后银行类金融机 构;先小型银行、区域性银行,后中大型银行。应当 说,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渐进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这一思路并不错,但问题的关键是从发布“非公36 条”(即2005年《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的若干意见》),到“新36条”再到今天,逝去时问 已接近10年,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依然未有实质 进展,这是值得认真检讨的。其实,正是理论界认识 的偏差,导致实践层面过于谨慎的态度,对审批民问 资本进入银行类金融机构采取“不办理、不发照”的 保守做法。相对法律法规对民间资本的“有形约 束”,这些认识与操作层面的做法则属于“无形限 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之后,必定会有一个由 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间 资本在正规金融领域地位到底如何,应由市场来验 证而非主观作判断。 第三,监管当局过于谨慎的态度。监管当局之 所以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持极为谨慎乃至消极 态度,也是因为一个时期以来,民间资本在非银行领 域以及非正规金融领域运动的无序性,违规事件层 出不穷,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了一定冲击与 干扰,监管部门忙于四处“救火”,这种直觉使其意 识到:民间资本的确“很难管理”。其实,这一矛盾 的成因前面有所分析,正是由于正规金融的大门没 有对民间资本敞开,迫使民问资本不得不以“地下 金融”的形式活动于非正规金融领域,而非正规金 融领域本来就属于“金融体系当中未被登记的、未 被管制的和未被记录的部分”,l】。。因此,在民问资本 处于未被登记和监控的状态下,难以预料难以估计 的问题自然会层出不穷,故难以监管是“常态”。而 当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之后,其一切活动均 在“阳光之下”,其流向与流量均会受到中央银行货 币政策调控,反倒是更有利于监管了。固然,民间资 本与国有资本有着不同的活动领域,但这些都不是 将民间资本拒之于正规金融大门之外的理由,资本 第26卷第6期 2013年l2月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Henan Business CoHege Vo1.26 No.6 Dec.2013 的本身没有“种姓”的区别,只有因监管的理念、方 法与工具不同而形成的功效差异。 能形成良l生循环。故应从政策层面尽快打通民间资 综上,在操作实施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是: 其一,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36条”的基 础上,制定明晰的法规框架及其实施细则,特别是要 尽快革除相关规定中相互矛盾、相互掣肘,对民问资 本附加诸多限制的条款,以实现民间资本在金融业 的竞争性领域中与其他所有制资本享受等同的国民 本产融对接的通道,使得相对过剩的民间资本在利 益机制与政策鼓励双重诱导下,实现由金融资本形 态回归实体经济的“轮回”,从而成为推动金融发展 的真正动力。 注释: ①国家在推出村镇银行的有关政策时,为了强调这类银行 待遇。在银行领域,涉及货币发行、金融调控等部分 必须由国家垄断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属于一般经营 性的领域,对民间资本设置重重障碍则是毫无道理 的,也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 其二,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与风险处置体系。一 旦银行领域大门对民间资本敞开,小型银行领域的 竞争加剧,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市场优 胜劣汰法则的作用也会很快显现出来。这对我国目 前的金融监管以及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都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由于银行退出市场需要处理的善后事宜 有很多,其中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又是“重头戏”,故 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要与民间资本准人银行领 域同步推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讨论多 年,但迟迟未能“顺产”,也构成了民间资本进入银 行领域事实上的障碍。 其三,打通民间资本产融对接的通道。民间资 本之所以对进人银行领域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其中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银行的相对垄断可以获得较高的 利润,近些年来银行业的垄断收益几乎达到了“旱 涝保收”的地步,这对民间资本是极具诱惑力的。 而立足于宏观的角度,向民间资本放开金融业的准 入控制,是为了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形成一种配置机 制:在民间金融资本相对过剩与大量中小微企业资 金短缺之间形成一种有效对接,通过金融机制调节 二者之间的均衡,这也是最高决策层鼓励民间资本 进入金融业的直接目的。只有这种均衡机制形成,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之后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才 服务基层、服务三农的属性,没有采用“社区银行”的称 谓,而是采取了“村镇银行”叫法。但村镇银行实际上也 是社区银行的一种类型。 参考文献: [1]Merton.R.C.A Functional Perspective of Financila Inter- mediation[J].Financila Management,Vo1.24,No.2,Sum— met 1995: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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