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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办法

来源:知库网
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办法

一、为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防止私人占用学校国有财产。加强仪器设备借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借用,单位和个人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仪器设备,其拥有单位,应在不影响本部门工作的前提下,可考虑借出。已安装固定的设备和精密、贵重、稀缺设备,一律不得借出。

三、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老区中学仪器设备借用登记册”上登记,并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四、校内跨部门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人出具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借用依据,经仪器设备拥有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五、外单位借用我校仪器设备,必须持介绍信经设备拥用单位的系(部、处)和实验室(科、室)同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有偿外借。

六、仪器设备借出和归还时,借用双方应对借用仪器设备的技术完好状况认真检查。借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借用单位或借用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赔偿办法参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中条款执行。

七、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借用期满及时归还,逾期按借用人租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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