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 论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专卖门店的管理行为,确保门店运营稳定、安全、有序,保障顾客权益,提高服务品质,树立门店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所有酒类专卖门店的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三条酒类专卖门店(以下简称门店)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经营销售酒类产品、提供相关酒类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门店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门店管理应遵守市场规则,做到合法合规、守信经营。
第六条门店管理应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保证给顾客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不得有欺诈行为,做到公平公正。
第七条门店管理应树立形象,做到诚实守信、诚实守业,切实维护门店形象。 第八条门店管理应做好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门店管理应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做到“四个到位”。 第二章 门店基本管理
第十条门店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门店应配备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卫生许可证、酒类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门店应当接受市场主体认定和监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质量检查、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门店应当制定相应的员工管理、食品卫生安全等制度,用于规范门店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门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十五条门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录入进口酒类产品的生产、加工、首次销售企业的排查信息。
第十六条门店应当建立健全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门店应当建立健全酒类产品零售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负责门店所有品种酒类产品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门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门店应当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和培训。 第二十条门店应当做好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备案。 第三章 门店员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门店员工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能够熟练掌握酒类产品相关知识。
第二十二条门店员工应当遵守门店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门店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三条门店员工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门店员工应当热情、礼貌、真诚地对待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门店员工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不得进行降价销售、捆绑搭售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门店员工应当严守商业秘密,维护门店商业利益。
第二十七条门店应当建立健全门店员工考核奖惩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惩处。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门店应当建立健全酒类产品采购管理制度,建立供应商质量认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门店应当建立健全酒类产品存储管理制度,做好产品分类、标识和存储。 第三十条门店应当建立健全酒类产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流程合法合规。
第三十一条门店应当建立健全酒类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对销售的酒类产品进行追溯管理。 第三十二条门店应当建立健全酒类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确保召回流程合理、及时。 第三十三条门店应当建立健全酒类产品过期处理管理制度,及时清理过期产品。 第三十四条门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安全卫生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门店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抽查。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门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酒类专卖门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酒类专卖门店所有。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以往关于酒类专卖门店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酒类专卖门店负责解释。
同时,门店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以保证门店的正常运营和顾客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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