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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填了赡养老人没有减免

来源:知库网

填写赡养老人没有减免的原因如下:

1、工资未达到起征点,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未能提供证明材料证实赡养老人情况,无法享受税收减免;

3、虽有赡养老人,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除条件,如赡养对象不在法定范围内;

4、所在地税务可能不包括赡养老人的税收减免措施。

赡养老人的税收优惠:

1、适用范围:明确了赡养老人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2、优惠内容:介绍了赡养老人可以享受的税收减免内容及其计算方式;

3、申报程序:说明了纳税人如何申报赡养老人税收优惠,包括所需提交的文件和申报的时限;

4、变更:提供了税收优惠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况及纳税人应如何应对;

5、监管措施:描述了税务机关对赡养老人税收优惠执行情况的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赡养老人没有享受到税收减免的原因可能包括工资未达起征点、缺乏证明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除条件,或者所在地税务不包含相关减免措施。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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