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件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摘要】案件管理中心自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置职能欠科学化的问题,案件的监督缺乏实质落实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心工作系统设置不合理问题等。笔者就此提出一系列的建议对策,强调对案件的系统化管理,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在保障案件质量和进行案件监督方面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基层案件;管理对策
一、案管中心设立的缘由
为加强对案件的管理,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之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纷纷结合自身实际,从程序控制、质量控制等不同方面进行案件管理改革与尝试,案件管理中心由此应运而生。案件管理中心主要职能是统一受理、分流、移送、报送案件;统一管理、出具法律文书;统一受理律师、诉讼代理人等相关单位查阅、复制案卷资料,申请会见、变更强制措施;统一对查封、扣押涉案款、物进行管理、处置;统一对本院执法办案进行质量评估、考核;统一对检察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办案运行规律,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提供案件的准确数据等,以此实现“集中受理、统一进出、流程管理、动态监督”的案件管理目标。[1]
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主要是由于传统案件管理模式存在不足,而案件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恰好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传统案件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弊端包括:一是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监督不足;二是检察委员会的监督相对薄弱;三是上级检察机关监督不及时,由于监督滞后导致监督的基础数据或对象可能不实。而新型的案件管理中心,是一个统一管理案件的机构,他的出现从根本上颠覆了“纵强横弱、分散管理”的现行案管模式,能够切实把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个办案环节纳入案件管理体系。
二、案件管理运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案管机构设置环节存在问题
根据当前各地案管中心机构设置的情况来看,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探索的思路、做法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多样化与差异性。[2]利用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各个检察院的操作方式都各不相同,新的工作机制探索和工作模式的修正和完善统一需要时间,案管机构设置各个环节的衔接上还存在空白。
(二)基层管理系统的优化有待提升
基层案件管理系统仍然亟待改进。首先是办案习惯问题,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办案已经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惯,对于新的案管部门的存在一定的抵触。其次,
统计工作虽然已经纳入新型案件管理体系中,但信息统计相对分散、不及时的现象依然存在,在把握案件全局情况时仍有不足。
(三)案件流程监督权限流于形式
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之一便是进行监督。案管流程管理是流程监督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不仅涉及案件管理部门也涵括了业务执法部门的执法与管理配置科学问题。从实践情况来看,案管部门实体流程审查权很难落到实处,尽管案管中心设立的初衷是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加强横向监督制约,但是在实践中,落实很难以到位,监督权的发挥力度不大。
三、针对案管中心运行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科学设置案件管理中心机构
目前各检察院案管中心机构设置模式不统一,职能存在交叉,导致分散了管理的资源,工作效率低下。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科学统筹,建立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确保分工合理、权责明确、配合得当、制约有力;其次,要使管理机构的设置更加合理化,保障集中性。最后,案管中心是横向的集中管理机构,为更好的实现横向集中统一管理,必须对现行的业务部门、综合部门和一些临时机构的职能进行优化重组。根据执法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梳理横向管理职能分布和行使情况,完善职能优化。
(二)优化升级案件管理管理模式
案件管理模式的升级,首先需要案件管理人员的升级,要摒弃旧的操作习惯,转变传统案管观念,整体上提升对案件管理的认识与技能。在工作中需探索新的模式以促进案管中心与上下级检察院和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业务衔接。完备现行统一系统管理软件,确保系统生成的数据以及对数据的分析客观、完整、一致。避免因不同地区系统功能不统一而导致数据无法顺畅对接或数据不统一,降低因此而产生的重复劳动。充分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形成类别齐全,功能完备的办案信息数据库。将每月全院的办案情况统筹汇总,根据系统生成的各类指标提供量化综合考评数据,为检察长全面及时的提供案件动向,有利于检察长对全院工作的全面了解和全面指挥。同时也为案件的宏观管理提供针对性的决策依据,为检委会监督提供案件研判、量化考核的全面信息,保障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的数据基础。
(三)落实案件管理中心流程监督问题
第一,强化实体审查的监督职能。严格履行法律文书的监督审查,案件管理是通过对诉讼流程中的法律文书进行登记、审查、流转、备案等管理活动来实现对案件的监督,其本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督,而是一种管理性的监督。第二,及时根据自身职能反馈意见。根据规定,案管中心对业务部门的监督是与办案相分离的,案件管理只能要求业务部门对监管到的相关事项进行改正,但不能直接
进行实体处分,因此案管工作负责人应当及时的给出反馈意见,将书面监督落实到实处,发挥案件管理中心全程监督的作用。第三,落实案管中心的流程监督权,从整体宏观把握,完善检察院自身的内部监督,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它必将经历着酝酿、起步、发展到成熟的过程。[3]案管中心的工作通过十年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要使得案管中心发挥检察院工作的“司令部”功能,还需要在制度完善、机构设立、职能发挥等各个方面进行不断的改进,让阳光检务环境下的案管中心工作进一步推进检察院在案件质量监控、保证案件质量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史书义.对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0(10).
[2]卞宜良,林学华.案件集中管理实践与改革思考[J].人民检察,2012(23):54-56.
[3]苏喜民,李玉川.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理论基础[J].中国检察官,2012(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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