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建筑工地防尘措施
(1)设立防尘资金。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有用于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2)实行封闭施工。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围挡高度最少不能低于2m,且围挡要坚固、稳定、整洁、规范、美观;建筑工地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封闭高度应高出作业面1.5m以上,并定期进行清洗保洁。
(3)实行硬地坪施工。所有建筑工地的场内道路和建筑材料堆放必须硬化;道路要指定专人清扫。
(4)加强施工现场车辆管理。工地出入口处设置清除车轮泥土的设备,确保车辆不带泥土驶出工地;装卸渣土严禁凌空抛洒,严禁超载;车辆必须有遮盖和防护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和尘土飞扬,洒落和流溢。
(5)工地内土堆、料堆必须设置遮盖洒水或喷洒专用覆盖剂,拆迁工地要随拆随洒水、压尘。
(6)加强施工现场烟尘控制,严禁在施工现场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使用预搅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熔融沥青;工地生活燃料应符合环保要求。
3.2.2 交通道路防尘措施
(1)改进城市道路清扫方式,变干式清扫为湿式清扫,变人工清扫为机械吸尘作业;要充分利用洒水车降尘,扩大道路喷洒范围,提高喷洒频率。
(2)加强对道路车辆清洁度的检查,特别是对各类货运车辆遗洒的检查,对造成道路遗洒的单位,要限期清扫,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吊扣驾驶证。
(3)鼓励机动车辆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淘汰燃油助动车,加强对冒黑烟车辆的管理,成立机动车冒黑烟取证组,配备数码相机,对冒黑烟的车辆进行取证、建档、曝光、处罚,并限期进行整治,达标后才能上路。
3.2.3 堆场防尘措施
(1)所有煤堆场、料场、码头堆场必须半密闭或喷洒覆盖剂;锅炉除尘器下灰必须以袋装方式收集和运输。
(2)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煤堆场、料堆和码头堆场的防尘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有关法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3)堆场装卸物料应文明作业,严禁凌空抛洒,以防尘土飞扬。
3.2.4 裸露地面防尘措施
(1)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绿化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对交通干道及其两侧的地面、人行道、车行道必须全部绿化或硬化。
(2)居民小区内要实行\"门前绿化三包\"责任制,见缝插绿、种花、造绿,逐步消灭居住区内的裸露地面。
(3)对于拆迁后的裸露地面,应在3个月内进行简易的绿化。
3.3 加强宣传,配套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3.3.1 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高责任人的防尘意识
控制扬尘是否有力,关键是看责任人是否重视。就建设施工而言,只要建筑方和施工方思想重视,对扬尘的危害有足够认识,就能把扬尘污染控制到最低限度,相反就会加剧扬尘污染程度。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有关法人代表强化环境宣传教育,使其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控制扬尘污染的重要意义,从而做好防尘工作。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控制扬尘污染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控制扬尘污染不力的单位进行曝光。
3.3.2 制定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1)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虽然对防治扬尘污染作出了一些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和建设部对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也联合发文提出要求,但因规定不够具体,责任不太明确,甚至到目前为止,对扬尘到底多少才构成污染,怎样定执行标准等还没有确切的规定,致使有关主管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地方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作出具体规定,严格职能分工,明确各自责任,实行以法监督。
(2)城建、建管、拆迁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建筑、拆迁、道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城建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道路施工工地防尘工作;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拆迁工地的防尘措施,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工地要限期整改,对逾期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整顿。
(3)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态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依据之一,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污染的应限期改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综上所述,扬尘目前已成为城市的一大公害,控制扬尘污染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找准根源、查清原因、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标本兼治、常抓不懈、依法管理,才能还给人类一片洁净的天空。
在此,希望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职能部门严格履行自己在扬尘防治工作中的相关职责,为解决长宁区的扬尘污染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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