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临时用电作业审批制度

来源:知库网


海利丰临时用电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瓷及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第三条 在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

第四条 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拟定安全管理措施和作业范围,到设备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设备部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并进行临时用电危险性分析。用电单位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三项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

3.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4.临时用电设施设备的首末端分别安装漏电保护器,实行两级保护。 5.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6.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有防雨措施。

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的临时行灯电压不超过12v。 9.临时用电线路应尽量使用电缆线,架空高度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架空高度不低于5米。

10.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11.开关箱应设置在1.5m左右的高度,照明灯具设置高度不低于2.5m。 12.带电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不允许一人独立作业。 13、作业场所应放有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4.各种高大临时用电设施必须装设避雷装置。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期间,用电单位应排专人现场监护,由设备部进行监督。 第六条 若涉及到动火作业及其他危险作业,还应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

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动火及其他危险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三章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设备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单位保存,第三联有临时用电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第八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3年。

第九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设备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瓷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拟制/日期: 版本号 变更号 审核/日期: 修改项目 批准/日期: 修改人/日期 批准/日期 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