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制度--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1、本规定指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构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灵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2、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按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执行199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3、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按建设部1989年《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敦促承包单位第一时间上报市建委同时,监理公司也要第一时间上报市建委。
4、在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要迅速组织对事件处理,如要求施工单位作出事故报告,组织对事故分析、处理方案的确定与执行。
5、承包单位填报a10A表《事故报告单》,监理、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注:(一)、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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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具备一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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