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11期 总第190期 征 信 No.11 2014 Serial NO.190 CREDIT REFERENCE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共防控研究 郑晓晓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摘要:规则风险、业务风险以及技术风险无一不在制约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鉴于此,有必要在结合我 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防范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 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教育。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4—747X(2014)11—0075—05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第三方支付在线支付的规模大约有3.66万 亿元,过去7年的年均增速达111%;二是投融资方 互联网金融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谢 式,包括网络小贷公司、P2P信贷融资、众筹融资等; 三是网络平台的理财产品销售,如余额宝、百度理财 平台等;四是商业银行的网络业务,如交行的“交博 平、邹传伟(2012)从融资模式的角度将互联网金融 定位为区别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和商业银行间 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谓之“互联网直接融资市 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 杨再平(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转基因金融,是包 汇”、建行的“善融商务”、农行的“领商E航”等。事 实上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内的不断深人,还 会有更多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如出现了比特币等新 容的产物,其本质仍然是银行业。林采宜(2013)则 认为互联网金融并非第三种金融模式,而只是金融 服务的提供方式与获取方式发生改变,是直接融资 兴电子货币模式。这可能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颠 覆,也可能是对其的基因重组,但不管怎样,互联网 技术在金融行业的运用对金融业的发展无疑是一个 强劲的助力。 和间接融资在互联网上的延展。而作为互联网金融 发源地的美国不仅未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统一定义, 互联网金融具有的便捷、平等、普惠、易获取、去 更是存在着在线金融、电子金融、网络金融等五花八 门的称谓。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现代信 中心化特点在极大地满足了民间大量储蓄资本向投 资转换的同时,也解决了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 困境。因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而产生的“鲶鱼效 息科技进行投融资、支付、结算、理财等行为的金融 创新活动。 应”更是扩展了传统和非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能力。 另外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 促进投融资方式多元化、减少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 置等方面展现出来的优越性为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 展产生了强大的助推力。在这样一种“四赢”模式 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开始蓬勃发展。就拿 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机构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商 业银行,其以传统金融业务为依托,用互联网技术对 这些业务进行延展;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人民银行 将其定位为非金融机构,目前持牌的该类机构达 250家,这些机构利用其网络平台成立金融机构开 展金融业务;三是网络借贷平台,如阿里小贷、京东 供应链等。其模式主要分为四种:一是第三方支付, 收稿日期:2014—08—21 P2P来说,截至2013年底,共有500多家公司在从 事这一业务,其规模接近1800亿元。但同时,互联 基金项目: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2AFXO12) 作者简介:郑晓晓(1989一),男,广东揭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 ・75・ 【金融纵横】 网金融的新颖性和复杂性以及缺乏对应的法律监管 还是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混乱 不堪,规则风险、业务风险以及技术风险无一不在制 约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功能理论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 默顿和博迪于1993年提出的“功能金融主义” 认为,金融功能远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也即金融 机构会随着时间、空间的转移和基础技术的更新换 代表现出不同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就拿银行来 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功能早已从最初的货币代管 机构发展成为综合性的金融业务组织;其组织机构 在不同的地域也不尽相同,但金融功能却大体一致。 金融功能并不是杂乱无章地被堆砌在一起的,而是 处在不同层次上并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不同 层次功能的重要性在不同时期随经济金融发展水平 的提高而逐步显现出来。…故对于金融体系的功能, 我们可以将之层次化为三个方面:基础功能、核心功 能、扩展功能。其中基础功能包括支付与清算的服 务功能和直接与间接的资金融通中介功能;核心功 能则指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扩展功能则包括风险 管控和经济调节两项。长期以来,效率与稳定一直 是制度设计者们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有些学者甚 至将两者称为社会科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根据 默顿和博迪的金融功能理论,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 金融体系稳定性和效率性的标准是金融体系能否创 造出丰富多样的金融工具,充分动员社会储蓄并将 聚集起来的资金进行高效配置,提高资本的边际生 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并有效进行风险分散和管理, 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 在基础功能方面,传统金融业的支付清算和投 融资功能互联网金融均有涉及。首先在支付手段方 面,互联网金融的一大主体——第三方支付机构便 是以此起家,目前得到人民银行授权的持牌机构已 达到250家,加上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移动 终端的平民化,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的市场可谓 是井喷式发展。另一大主体——商业银行在这方面 也不甘落后,不断推出B2B、B2C等与互联网接轨的 支付模式。2012年Goldman Sachs的统计表明,全 球移动支付总金额201 1年为1059亿美元,预计未 来5年将以年均52%的速度增长,2016年将达到 ・76・ 郑晓晓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控研究 6169亿美元。诚然,无论网络支付发展得如何火爆, 其还是无法颠覆金融核心的交易属性,另外互联网 金融本身并不创造新的支付工具,更不具备货币创 造功能,这也决定其根本无法对银行经营货币的本 质属性产生颠覆性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产物便是投融资模式的创 新,主要包括三种模式:P2P个人贷款、网络平台小 贷和众筹融资。P2P个人贷款,简而言之就是个人 之间的相互借贷,只不过是有P2P公司作为中介,无 需抵押,门槛低,操作便捷,容易获取,在解决个人小 额贷款难的问题上大有作为。网络平台小贷,是指 电商通过其数据优势而开展的小额贷款,低成本的 信息收集渠道和由此建立起来的信用评级体系是其 核心竞争力。众筹融资,起源于美国一家名为Kick. starter的创业众筹网站,其运作模式是小微企业或 是个人通过网站来展示自己的创意,然后由公众对 其进行投资,或直接捐助,或预购其产品。在投融资 这一领域,互联网金融充分利用其信息挖掘优势的 创新无疑极大地缓解了传统金融业投融资问题存在 的诸如信息不对称、双方成本高、无法满足个人及小 微企业的投融资需求等实在性问题。 其次是金融的核心功能——资源配置。根据谢 平、邹传伟(2012)的总结,互联网金融主要通过这 样一种模式来进行信息处理,远远优于资本市场直 接融资和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的资源配置:第一步,利 用其强大的信息挖掘功能抓取客户的信息,建立社 交网络并通过模型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第二步, 利用搜索引擎方便客户抓取对其有用信息并进行自 由匹配。第三步,在云计算技术的支持下,对海量信 息进行高速处理,促进搜索引擎的发展。现代信息 技术的发展突破了该模式的地域性和系统性限制, 满足了便捷化、功能化、自主化、去中介化的现代金 融要求。不仅极大地节省了传统金融的运作成本和 风险成本,也契合市场经济下的资源配置要求。 金融体系的扩展功能包括经济调节和风险管控 两个方面。经济调节实际上是通过金融手段发挥的 功能而非金融本身的功能。具体来说,金融的经济 调节功能主要是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 产业倾斜政策等通过金融体系的传导实现调节经济 的目的。而这些经济调节功能在我国基本上是通过 行政性质的金融机构来进行宏观调控,因此笔者认 【金融纵横】 为,在这个方面互联网金融优势并不明显。在风险 管控方面,上文所述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收集和处理 模式可以看出在风险控制的成本方面其比传统金融 行业要低太多。利用大数定理把风险分散是金融风 险规避的主要手段,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之一 就是受众多、基数大,这对金融风险的规避无疑是一 个很好的孵化温床。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基本判断 作为互联网金融鼻祖的美国,不但对互联网金 融无准确定义,其对美国金融业造成的影响也远不 如我国明显。对我国而言,互联网金融不仅带来推 动金融业迅速升级的极大冲击力,同样也带来一定 的风险。这些风险分为三大类型:规则风险、业务风 险和技术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规则风险的基本判断 规则风险实质上就是法律法规的缺位,以及由 其所引发的诸如监管模糊、标准不明和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等问题。首先是法律法规方面,迄今为止 不仅学界对互联网金融没有统一的通说,法律法规 也并未对互联网金融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这就导致 其范围的模糊。当然政府在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方 面并非毫无建树,如《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 暂行管理办法》,针对理财类互联网金融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 暂行管理规定》等。但这些法律法规要么是基于传 统金融业务的网上延伸所制定的,要么就是针对互 联网金融中的某一业务来规制,不仅没对互联网金 融下明确的定义,其效力等级也明显不够。其次法 律法规的缺失也造成监管缺位、标准不一的问题,对 金融的监管我国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 模式,此种模式显然无力应对日益发展的互联网金 融所引发的打破行业壁垒的大融合现象,如银保产 品,在这样的条件下,“监管真空地带”无疑会迅速 发酵。另外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对市场主体的准 人,监管的法律依据、判断的标准以及金融消费者的 特殊保护等方面都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的基本判断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 是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运营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操作 风险在于业务的整个流程,包括电子认证、客户的准 郑晓晓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控研究 入许可、安全与预警管理等等。二是资金流动性风 险及资金的高杠杆率,特别是在P2P行业中该现象 尤为明显。根据“人人贷”官网的数据显示,2014年 其注册资本已成功增至1亿元人民币,截至2014年 6月30日其成交额已突破30亿元。三是信用风险 及信用信息的交换难。信用风险是指双方当事人违 约的情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运作过程基本上 是通过线上模式处理,线下的实体考证不足,担保抵 押方式过少,事后追偿补偿机制匮乏,使得信用风险 增高。信用信息的交换,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收集 的客户信用信息并未接入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 去,无法实现线上线下信息的对接,另外互联网金融 机构各自为政,其信用信息并不交换,这就使得对同 一个人或机构的评价每个机构都不尽相同,给不法 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四是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犯 罪。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和易获取性大大地方便了 人们参与到个性化的金融业务中,这种便捷性也意 味着互联网金融机构对用户的准人审查并不严格, 会引发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套现的 违法犯罪活动。如2010年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快 钱”内部高层梅某为境外赌博机构转移资金高达30 多亿元,快钱公司本身则从中取得1700多万元的 利润。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的基本判断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平 台的系统安全问题。建造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基础就 在于信息的传播和信息库的构建,一旦遭受物理或 者非物理的攻击都容易造成平台的瘫痪,不仅延误 交易,更重要的是交易信息和个人信息的泄露极易 被不法分子利用来损害个人或者国家的利益,并造 成系统性影响。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的技术 风险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技术陈旧,更新不及 时,导致许多安全问题、传输延时问题并增加业务成 本。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信息的传输对客户能 否把握交易机会至关重要,技术的陈旧很有可能就 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失去客户基础,从而面临生存 危机。二是现有的密匙及加密技术落后,很容易遭 到黑客的攻击,从而出现一系列的安全问题。三是 TCP/IP协议的安全性差,目前我国互联网采用的传 输协议是TCP/IP协议族,这种协议的优点在于注重 信息传递的流畅,缺点则是未深入考虑传输的安全 ・77・ 【金融纵横】 性问题,容易产生信息泄露的不利后果。四是病毒 容易扩散,相较于传统金融业风险的局部性和易控 性而言,互联网金融依托的计算机系统一旦感染病 毒将会快速蔓延,并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造成 系统性风险。五是技术支持方面的问题,互联网金 融企业虽然是以互联网起家,但其“贴金”之后对互 联网技术的开发必然放松,反而会寻求以技术外包 这类方式来降低其运营成本,而技术外包来的产品 不仅很难准确契合其本身业务,甚至有可能会因其 本身的问题而终止运作造成整个系统的瘫痪。另外 在操作过程中工作人员或者客户的不谨慎也容易出 现信息泄露、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问题,从而引发 系统性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之域外角色考察 资本主义依赖于许多制度支持,其中,金融机构 的作用是为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交换提供必要的资 金。_3 作为一个新兴并具有巨大优势的“互联网金 融”,在英文中似乎并无与之对应的词,但是基于互 联网的金融创新却是层出不穷,各国政府在经历过 2008年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对美国式的“最少的监 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理念均心有余悸,纷纷开始对金 融体系进行改革,特别是美国,对大部分的金融创新 都采取了审慎监管的原则。下面笔者将从立法与监 管两个方面来梳理国外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管理。 首先是立法层面,事实上各国均未对互联网金 融进行专门的立法,而是分别将互联网金融的各项 创新纳入到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中监管。以美国为 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类创新美国没有专门制 定法律,而只是将其作为传统银行的货币转移业务 和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开展该项业务无需得到银行 业务许可;对于网络信贷创新,则是将其纳入证券 业,其运行须遵照证券业的法令;对于互联网理财美 国也并未进行法律法规上的更新,而是将其纳入到 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管辖范围中进行 运作;对于比特币等电子货币的管理美国较为重视。 2013年3月19日,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网 络(FinCEN)发布《关于个人申请管理、交换和使用 虚拟货币的规定》,将比特币(Bitcoin)等虚拟货币纳 入反洗钱监管范围。欧盟对互联网金融也是进行分 类立法,对于支付类业务,将除银行之外的从事第三 ・78. 郑晓晓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控研究 支付的机构定位为金融机构,并规定非银行的支付 类机构必须取得相关执照;欧盟对网络信贷这类创 新则是通过一些诸如消费者信贷等指导性文件规定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对其进行管理。 其次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自次贷危机 后美国开始对其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 革,之前的“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理念明显 不合时宜,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各项创新,美国政府在 引导其发展的同时也拿出了不少“硬监管”规则。 如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美国采用州与联邦分别监 管模式,在联邦层面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监 管,地方层面则允许在符合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本 州实际进行监管;将网络信贷和网络理财都纳人证 券业范围内,由SEC监管。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 行业特别注重全方位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以保 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 数国家则采用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 管要求少,占有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如英国对 P2P的管理基本上是由“英国P2P金融协会”进行自 律管理,在政府管理方面除了《消费者信贷法》之外 就基本没有其他硬性规定。 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建议 互联网金融收益是新兴事物,在我国的市场环 境下,互联网金融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力不 可谓不大,甚至有人认为它将会颠覆传统的金融行 业。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 一个升级换代,其影响远不像人们所担心的那样。 不过作为一个如此有冲击力的新兴行业,在带来好 处的同时其弊端定然不少,笔者下面将就如何防控 上文所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提出相关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完善 如前文所述,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 并非毫无建树,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均颁布了相关 规范性文件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业务进行规 制,但是这些文件效力等级并不高,并且还未对互联 网金融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导致边界不明,监管不 利。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当及时对互联网金 融进行立法,在明确界定其定义的同时,严格互联网 金融的准人制度,并在监督管理、业务规范、退出机 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使对互联网 【金融纵横】 金融的管理有法可依,明确监督主体、标准和责任, 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金融创新监管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 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 立的。 这将导致这样一个问题,当互联网金融出现 时或是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状况到底归哪个部门 管理,该部门管理的法律标准是什么均不得而知。 笔者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尚未出现严重问题 的时候就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当然一味地监 管或许会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这并非是我们希望 看到的结果,故而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至少应当遵 守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引导与创新相结合。互联网与金融的联姻 直接促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而一些政策的出台 更是让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起来,但在其发展过程 中难免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故对其进行监管也 是理所应当。不过这样一种新型金融形态,如果监 管过严明显不利于其发展,故应当在保证其稳定的 同时赋予其一定的试错空间与风险容忍度,让其以 稳中有进的状态发展下去。二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 管相结合。原则性监管意味着不是通过具体、详细 的规则,而是更多依赖于高位阶的、概括性描述的 监管规范(也表现为一种规则)来确立监管对象在 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标准。 原则性监管重结果 不重过程,规则性监管则更加注重过程中的实施细 节。对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事物的监管,既要首先 明确其“稳中求进”监管目标,也不能落下对其具体 细节如市场准入、业务规范、违法责任、退出机制的 规制。三是交叉监管与标准一致相结合。互联网金 融带来的不仅仅是传统金融业技术上的变革,更是 打破了金融业务之间的壁垒,出现了很多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这就要求对互联网金融的各渠道创新进 行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监管,而在交叉监管的同 时,标准应当保持一致。标准的一致不仅仅是主体 标准、业务标准、风险标准的一致,还应当包括类似 机构类似业务的标准一致。四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 律相结合。互联网金融包含了互联网和金融两项高 专业化的内容,仅靠政府部门的监管明显不足,故应 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实现政府和民间 郑晓晓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控研究 的双重监管,更好地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 展,更加全面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 支付清算协会组建的由75家机构参与的互联网金 融专业委员会便是对该原则的最好回应。 (三)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的防范 对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的防范主要包括两个方 面:一是加大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的安全力度。在 硬件方面,加大硬件的抗物理打击能力,大力推进承 载力强大的移动终端的研究,保证其硬件环境的安 全。在软件方面,加大系统的防病毒、防黑客攻击能 力,并完善加密技术,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并大力 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以降低我国互 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是完善征信系统。实现各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系 统的对接,方便各机构间信用信息的便捷交换,构建 全社会统一的征信体系,形成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 以增加违约成本。 (四)互联网金融消费教育的开展 互联网和金融两者都是高度专业化的行业,这 两者连接在一起组成的互联网金融呈现在人们面前 的或许是更加便捷、易懂、普惠的一种金融模式,也 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金融产品的消费中去。但笔者认 为,在这两个高度专业化行业联合起来的新模式中 所蕴含的原理知识却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无法把握 的。因此,政府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大对金融消费者 的教育,积极普及金融专业知识,特别是引导消费者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区分其与传统金融行业 的不同,使广大金融消费者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 业务等事项,提升风险意识,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安勇,王小兴,刘丹.金融功能、金融发展与中国金融体 制改革[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6(3):25—3O.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 (12):11—22. [3][美]劳伦斯・E.米切尔.反思金融主义:一个历史的视 角[J].施天涛,袁田,译.清华法学,2012(4):90—101. [4]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J].金融监管研究,2014(2):6—17. [5]刘媛.金融领域的原则性监管方式[J].法学家,2010 (3):83—97,178. (责任编辑:苗素婷)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