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转变加油站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强化加油站现场管理,切实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对落实加油站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值班全面负责。加油站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自觉履行值班带班责任。
第三条 加油站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应按月制订轮流带班计划,明确当月内每天每班带班领导,带班场所、带班时间、带班任务、登记考核办法、奖惩内容等事项。
(三)实行交接班制度。带班领导下班后,要向接班的带班领导详细说明生产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写明发现隐患时间、地点及处置情况。
(四)加油站领导带班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带班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五)建立作业场所带班档案,每月对照带班安排组织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带班的,必须事前写出申请,报领导批准,落实顶班领导,同时交加油站安管部门备案备查。带班档案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四条 加油站轮流带班职责
(一)轮流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规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五条 加油站领导轮流值班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轮流安全值班制度。每天必须至少安排一名持有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领导带班。
(二)安全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不得离开作业岗位。当班带班领导如因事离岗时,必须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领导顶班,顶班领导还未到位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保证24小时任何情况下至少有一名带班领导(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三)建立安全轮流值班记录。带班领导应真实准确填写当天值班的情况,并按要求做好轮流值班记录的交接手续。
第六条 加油站领导轮流安全值班职责
(一)安全带班领导是加油站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当班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全面深入了解加油站安全生产状况,协调组织好当班的安全生产;
(二)安全带班领导在当班期间,要巡查重点生产作业场所,负责协调处置或解决当班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突发事故,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规现象。 第八条 法律责任
(一)对无加油站领导带班作业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或值班的班组,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该班组和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严格查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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