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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法学作业 1874法律文书05任务

来源:知库网
 韩*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韩*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村了解其平时情况。刚才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不能成立。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韩某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

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根据材料显示,两人是在装运馒头时,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正是由于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所以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韩*在本案中没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动机和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因此XX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控被告人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韩*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律师

**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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