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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知库网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 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

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汇报

第八条 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

第九条 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和有关科室值班人员。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 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汇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 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在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煤矿领导、相关科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安监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安全副矿长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矿长、安全副总矿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机电设备及生产事故,技术科及主管机电设备、生产副矿长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轻伤事故,由安监处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200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100~500元罚款。 5、对当班班长、安检员、值班人员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各处以100~500元罚款。

6、对事故单位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200~500元罚款。

7、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8、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重伤事故,由煤矿安全副矿长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4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元以上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1000元罚款。

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200~1000元罚款。 5、对班长、安检员、当班值班人员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1000元罚款.

6、对工区区长、主管副区长各处以200~1000元罚款。 7、对事故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200~1000元罚款。在煤矿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安监处备案。

8、对煤矿主要领导各处以100~1000元罚款、或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9、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死亡事故,煤矿协助集团公司调查处理。同时煤矿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

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煤矿内部责任追究: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组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值班人员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4、对工区区长、主管副区长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1000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500~1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科室正职处以500~1000元罚款,副职处以200~8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0~6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按照集团公司的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9、取消煤矿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单位按抵押金标准对等处罚,处以事故单位5万元罚款,罚款缴煤公司财务。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组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200~1000元罚款。

2、对班组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

3、对值班人员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4、对工区区长、主管副区长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1000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200~1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2年的处分。

6、对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科室正职处以500~1000元罚款,副职处以200~8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0~6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取消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单位按抵押金标准2倍处罚,处以事故单位10万元罚款,罚款缴公司财务。

9、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执行。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事故单位班子全体成员就地免职,并各处以300~5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200~1000元罚款。

2、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各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事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职能科室正职给予免职处分,并处以200~2000元罚款,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200~2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0~1500元罚款。

4、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200~2000元罚款。

5、取消煤矿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单位按抵押金的2倍处罚,处以事故单位15万元罚款,罚款从事故单位当月工资中扣除。

6、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触犯刑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对煤矿领导及机关科室相关责任人员除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煤矿主管科室根据公司生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重大非伤亡事故由煤矿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及煤矿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1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组长、值班人员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1000元罚款。

3、对事故单位主要区长、分管区长各处以200~1000罚款。 4、对主管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5、对煤矿领导视事故情节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在对事故单位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后,由集团公司和煤矿共同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15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组长、值班人员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1000元罚款。

3、对工区区长、分管工副区长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1500元罚款。

4、对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200~3000元罚款。

5、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6、在对煤矿领导及相关科室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公司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煤矿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值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

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五条 因对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需要向集团公司申报审批的项目及其设计未申报审批,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应急抢险人员在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中心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任用。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区长、副区长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非伤亡、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分管领导和分管科室领导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工区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六章 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工区负责人在煤

矿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 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内部和上级单位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工区及工区负责人、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煤矿领导和相关科室、在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由相关部门备案。

2、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煤矿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监处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工会组织和职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煤矿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

作。

第三十八条 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煤矿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第四十条 对个人的安全罚款自煤矿下发处理通报或罚款通知单之日起三日内缴煤矿财务部,煤矿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出具收据。对工区的罚款由财务在当月工区工资结算中扣发并出具证明。安全罚款每月末安监处与财务对账并予以备案。安全罚款只用于安全奖励和开展安全活动,不得挪为它用。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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