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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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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各部门及在公司区域作业的相关方。 3.引用标准

GB 2811-2007 安全帽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 GB 3608-20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200-2008 高温作业分级

GB 4053.1~3-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6095-2009 安全带

GB 12142-2007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安监总局令[2013]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6)(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4.要求

4.1危险作业实行审批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2进行危险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在公司专业安全技术人员指导下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分析出的危害因素列出清单,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形成危险作业方案并监督落实。 5.动火作业

5.1 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厂区内和厂区外各管道及设备、公用工程系统的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5.2分类如下:

5.2.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5.2.2 火炉、液化气(天然气)炉、电炉、电烙铁等明火作业。

5.2.3 烧(烤、煨)管线、烧烤物体及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他易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5.3动火作业分级 5.3.1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3.2 二级动火作业

5.3.2.1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5.3.2.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环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3.3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5.4 动火分级审批权限

5.4.1 一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作业单位、安全部门签字审批后交由公司总经理或生产总监终审批准。

5.4.2 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作业单位、安全部门签字审批后交由动火所在车间或科室的负责人终审批准。

5.4 《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的有效作业期限

5.4.1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作业期限不超过8h。 5.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作业期限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安全分析。

5.4.3 动火作业超有效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4.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第一联审批人留存(安全科统一保管),第二联交作业现场监护人员,第三联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6.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或登高的,同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或登高作业管理规定。

6.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4 凡处于 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6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7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6.8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乙炔瓶要按要求配置防震圈。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7.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组织实施人

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备消防器材在现场,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5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7.5.1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5.2 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5.3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结束验收

8.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动火作业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高处作业

6.1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6.1.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6.1.2 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6.1.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6.1.4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 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5℃。

6.1.5 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 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 1 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距离(m) 1.7 20-35 2 44 2.2 60-110 2.5 154 3 220 4 6.2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 GB/T3608的规定。 6.2.1 作业高度在 2m≤h<5m 时, 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6.2.2 作业高度在 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6.2.3 作业高度在 l5m≤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6.2.4 作业高度在 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6.3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6.3.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6.3.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特种作业审批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6.3.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6.3.1.3 作业部门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6.3.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6.3.1.5 从事高处作业的部门应办理《特种作业审批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3.1.6 《特种作业审批表》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3.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6.3.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6.3.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部门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6.3.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6.3.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特种作业审批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6.3.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规程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 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6.3.1.13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

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6.3.1.14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规程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 GB 4053.1和 GB 4053.2 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 GB 7059和 GB 12142 的要求。

6.3.1.15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 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6.3.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6.3.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3.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6.3.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6.3.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 6 级以上强风、 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 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6.3.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3.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 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 JCJ 46 的有关要求。

6.3.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特种作业审批表》的补充措施栏内。

6.3.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3.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6.3.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3.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6.3.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6.3.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3.2.14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6.3.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6.3.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6.3.3.2 脚手架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3.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6.3.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特种作业审批表》上签字。

7.有限空间作业

7.1 术语和定义:

7.1.1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7.1.2 有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7.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7.2.1 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审批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特种作业审批表》。 7.2.2 安全隔绝

7.2.2.1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7.2.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7.2.2.3 与有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7.2.2.4 有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7.2.3 清洗或置换。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有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7.2.3.1 氧含量一般为19.5%~23%,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7.2.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7.2.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2.4 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7.2.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7.2.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7.2.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7.2.4.4 禁止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7.2.5 监测

7.2.5.1 作业前 30 min内,作业所在部门应联系公司质控部门对有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7.2.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2.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有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7.2.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应连 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7.2.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7.2.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有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下述个体防护措施。 7.2.6 个体防护措施,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7.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7.2.6.2 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7.2.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7.2.6.4 在产生噪声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7.2.7 照明及用电安全

7.2.7.1 有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7.2.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7.2.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 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7.2.8 监护

7.2.8.1 有限空间作业,在有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7.2.8.2 进入有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7.2.8.3 在风险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7.2.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7.2.9 其它安全要求

7.2.9.1 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在有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2.9.2 有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7.2.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7.2.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7.2.9.5 有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7.2.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2.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7.2.9.8 在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7.2.9.9 在有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 7.2.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有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7.2.9.11 作业结束后,由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有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有限空间。

8.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8.1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 8.2 危害识别

8.2.1 临时用电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8.2.2 将安全措施填入《特种作业审批表》内。 8.3 作业安全措施

8.3.1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8.3.2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电工)操作证”。

8.3.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8.3.3.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8.3.3.2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8.3.3.3 临时用电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8.3.3.4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记”。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架设防护套管。

8.3.3.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设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8.3.3.6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超过12V。

8.3.3.7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8.3.4 供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供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8.3.5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注:《作业证》一式三联,审批后第一联交安全部存档,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由现场

操作人员随身携带,单位、部门负责人不在可由其指定代理人签字。

9.吊装作业

9.1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装卸桥、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不包括载人起重设备。

9.2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和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9.3 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

9.4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应使所有参加施工人员清楚地了解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9.5 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9.5.1 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9.5.2 及时纠正吊装过程中的错误。

9.5.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9.5.4 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9.5.5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9.5.6 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9.6 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9.6.1 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9.6.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9.6.3 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9.6.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9.6.4.1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9.6.4.2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9.6.4.3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9.6.4.4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9.6.4.5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9.6.4.6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9.6.4.7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9.6.4.8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9.7 起重作业中,起重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9.7.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吊装情况。

9.7.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9.7.3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9.7.4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9.7.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9.7.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9.7.7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9.8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9.8.1 将吊钩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按下保险按钮。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9.8.2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9.8.3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9.8.4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10.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0.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10.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工程部门、安全科审批。

10.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10.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0.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10.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10.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10.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0.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0.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10.9.2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土深度不得超过1.5米,土坑0.8米内禁止堆物料,防止塌方。

10.9.3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10.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10.9.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10.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10.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0.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0.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0.12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10.13 《作业证》管理

10.13.1 《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10.13.2 动土申请单位在安全科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10.13.3 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10.13.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10.13.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10.13.6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xxx安全科存档,第二联交现场监护人员留存,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11.断路作业安全

11.1 进行断路作业前由断路作业部门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作业证》由断路申请部门负责办理。

11.2 由施工管理部门、xxx安全科负责《断路安全作业证》签发。 11.3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11.4 《作业证》一式三联,审批后一联交xxx安全科存档,二联交现场监护人员,三联由作业人随身携带。

11.5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11.6 断路夜间不能恢复应设置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清晰可见的警示灯光。

11.7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12.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2.1 目的

为了确保从事能源介质使用、调配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设备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事能源介质的生产、使用、调配过程中作业人员。

12.3 内容 12.3.1 职责 (1)制造部

负责生产厂区能源介质考核指标的制定、分解与考核,编制各类能源报表和能耗分析,以及全厂能源介质的使用情况的总协调管理。

(2)设备科、机修车间

负责厂区内所有公共系统的能源介质管网设备的点检、完善和安全运行管理,并监督车间的相关管理。

(3)调度室

负责厂内所有介质公共管网的启用、停用、切换的协调指挥。

(4)各车间负责将本单位的各项能源介质指标分解到工段、班组或个人,并负责所管辖区域的能源动力管线及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处理“跑、冒、滴、漏”杜绝各种浪费现象,同时应建立能源检查记录台账。

(5)安全科

负责能源介质安全作业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以及厂内所有能源动力介质的安全使用的监察和管理。

12.3.2 管理内容及要求 (1)用电管理

1)各车间应按照生产情况及时开、关用电设备,严禁设备空载运行。 2)在未生产和不调试的期间,严禁电机空转。

3)对于现场拖动负载进行核算,严禁大马拉小车的现象存在。

4)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送电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各单位的责任区域进行管理区域划分,有交叉的区域,开关在谁的责任区域谁负责。现场照明本着为生产服务的原则,根据需要停送电,严禁长明灯。

5)临时照明或临时需要220V电源接入的,严禁采用一火一地接入方法。 6)发现用电设备及线路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过调度通知机修车间,机修车间接到通知后,应当天解决处理。

(2)气体介质及水的管理

1)天然气、压缩空气、乙炔气、氧气和氮气的钢瓶、管道及阀门的维护。钢瓶或管道所在车间应制订相应的检查措施,确保安全使用。

2)使用单位所管辖的区域内部的管网应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能源的合理运用。

3)使用单位发现上述气体的管道或阀门有问题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维修部门处理,维修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处理。

4)上述各种气体管路的启闭或切换应征得生产调度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使用部门应根据生产要求,合理地进行各项操作与调整,严格控制上述气体的使用,严禁出现浪费现象。

5)使用部门发现上述气体的用气设备故障时,应书面通知维修单位当天处理。 6)严禁使用上述气体进行非生产操作,如吹扫地面或设备表面卫生等。 7)使用部门对本辖区内上述气体负有监管责任,发现外单位在本辖区内违规使用上述气体,有权进行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8)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气体管道上开口接管用气。必须接管用气时,需经制造部批准、备案,方可接管、使用。

13.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3.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做好两个以上生产作业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3.2 范围

适应本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交叉作业。 13.3 作业管理要求与安全职责

13.3.1 所有交叉作业都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所在部门的现场管理。 13.3.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交叉作业管理规定、明确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13.3.3 需到另一个部门施工或作业的,必须有工作联系单,经双方部门的主管以上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或施工,作业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13.3.4 对于进入危险区域(进入有限空间等)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放置安全警示牌,告知正在作业或施工,开具作业证并安排专人监护。

13.3.5 交叉作业前,所在部门有义务向交叉作业人员交代本部门安全事项和作业管理要求;作业人员有权利向所在部门了解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要求和安全事项。

13.3.6 作业时,所在部门必须派人陪同交叉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一同落实好安全措施,直至作业完成。

13.3.7 由于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经安全调查组调查后,由责任人员的部门承担事故责任。

13.3.8 安全科负责督促本规定的实施。 13.4 交叉作业种类 13.4.1 施工动火交叉作业

(1)动火施工部门,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经相关部门人员签字、审批后,动火作业人员凭《动火许可证》到现场作业。

(2) 施工部门在施工时跨越两个以上部门的,必须先和相关部门联系,待同意并在《动火证》上签字后,方可动火施工。跨区域动火作业的,需重新开具《动火证》,重新进行现场的识别。

(3)动火施工结束后,由施工部门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无安全问题后,在动火证上签字确认。

(4)动火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动火管理规定》要求落实。 13.4.2 工程施工交叉作业

(1) 施工单位在公司相关部门实施施工的,须经安全科同意,施工单位按有关安全要求落实好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2) 外单位在公司施工作业的,必须配备现场负责的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3)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过往人员此处正在施工作业。

(4)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电梯的进出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在高层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上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设施。

(5)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体,以及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或防护棚。

(6) 拆下的模板,脚手架等部件,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缘应不小于 1 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1 米。楼梯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卸下物件。

(7) 施工单位负责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在作业完毕后负责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清理工作。

13.4.3 质检、工艺控制、取样交叉作业

(1) 公司所有质检、工艺控制、取样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都必须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配戴安全防护用品,服从生产作业现场人员的指挥。

(2) 质检、工艺控制、取样前必须提前和相关部门联系,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14.附则

14.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4.2 本制度由总公司安环部和xxx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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