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华、陈茂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77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昀林星星陈青 【审理法官】魏昀林星星陈青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小华;陈茂兴;福建省榕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小华陈茂兴福建省榕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小华陈茂兴
【当事人-公司】福建省榕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江飞福建千林律师事务所;程保江福建千林律师事务所;宋朝晖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蔡良平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江飞福建千林律师事务所程保江福建千林律师事务所宋朝晖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蔡良平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江飞程保江宋朝晖蔡良平
【代理律所】福建千林律师事务所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 1 / 4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小华
【被告】陈茂兴;福建省榕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32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小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19:41:01
吴小华、陈茂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77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飞,福建千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保江,福建千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茂兴。 2 / 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榕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水部街道六一中路某某东光花园某某楼某某(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4023831M。
法定代表人:陈茂兴,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朝晖,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平,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小华因与被上诉人陈茂兴、福建省榕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3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32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小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魏 昀 审 判 员 林星星 审 判 员 陈 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晓莉 书 记 员 郭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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