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陆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知库网
 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861-1号

原告陆某。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雷 激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兰春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48624.shtml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