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861-1号
原告陆某。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雷 激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兰春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48624.shtml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