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胡华涛
媒观察
作为社会公器,新闻媒体为社会提供新闻资讯,反映、引导社会意识,但是这些功能的实现必须以满足社会基本伦理价值为基础。这是由于新闻真实地再现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追求和价值判断,它内在地包含了伦理价值的追求和要求。当新闻媒体的伦理价值要求与社会基本伦理价值相一致,而不是与社会基本伦理价值相冲突或违背时才能正确发挥它的社会功能,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力。本文旨在考察汶川大地震新闻采访中种种失范现象,并以此为例反思对新闻真实性的教条主义理解所导致的伦理困境。
作为新闻伦理基础的真实性原则
新闻真实性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世界各国报业及所有新闻媒介工作人员,都以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为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和基础。
那么如何在新闻真实性层面中贯彻新闻伦理的原则呢?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消息源的真实。新闻信息是否真实,取决于消息提供人提供的消息是否真实,假如消息源不真实,则会造成虚假消息。(2)采访手段的真实。《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第四条规定:“只用公开的方法获得新闻、照片和资料”。正当合法地获取新闻,是新闻媒体之间,新闻工作者之间公平竞争的采访行为准则。(3)消息内容的真实。我们所见到的新闻消息是经过记者编辑选择的。它只是每时每刻变化着的世界中极其有限的事件,只是选中的事件中的部分事实,在这个选择过程中,必定会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价值取向。这也是后面要探讨的新闻真实的相对性。
据此,笔者同意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追求新闻的真实性,是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最基本伦理要求,也是新闻伦理的根基。但是否可以就此把对新闻真实的追求等同于最高新闻伦理准则呢?记者是否就可以在新闻真实性的大旗下为所欲为呢?显然仅仅这样来理解真实性原则又是不够的,严格地说,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真实性原则并不是一般科学认识活动中的“求真原则”,它不仅仅要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且还必须回答“应该如何”的问题。
片面追求新闻真实性的伦理悖论
在5.12汶川大地震电视现场直播中就出现了很多片面追求新闻真实性的伦理悖论:我们的新闻记者、特别是电视记者不辞辛劳,不畏险恶,及时采访、发布许多抗震救灾现场的真实画面,许多感人的第一手画面资料成为世人团结赈灾的精神纽带,这些都是新闻真实性专业主义精神的生动写照。然而正是在客观主义和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的引导下,有些记者片面追求画面的真实性,甚至作出了一些违碍人类普遍生活常识和伦理规范的电视采访行为,举一些网上的案例如下:案例1:CCTV记者许波在直播时竟然进入手术室采访,消耗掉一件无菌手术衣不说,还无知地强行采访以致于把即将要进行手术的已消毒完毕的手术衣污染,医生怒不可遏,喊道:“你把我搞脏了!”徐波赖着不走,继续问医生已躺在手术台上麻醉好的病人的伤情如何,耽误医生重新消毒的时间,以及病人的手术时间。
案例2:5月17日,俄罗斯救援队救出第一名幸存者时,摄像机的强光灯立刻对着幸存者的眼睛!一名俄罗斯队员对着镜头怒吼:“为什么?”然后把门
新闻真︱实︱︱
以性原汶
川则大
地的震
新伦闻
采理访
失悖范
现论象为例
5.12MEDIAOBSERVER
2009.533MEDIAOBSERVER
专家论坛
关上,记者又冲了进去。
案例3:CCTV记者。一位女民警(蒋敏)失去了父母和女儿。男记者冷漠地问她在地震中是否失去了亲人?怎么能在痛失亲人的情况下,还在拼命工作?最后丧心病狂地问:“你在救助这些灾民的时候,看到老人和小孩,会不会想到自己的父母和女儿?”女民警被问得离开帐篷,悲伤得话都讲不出,很快昏倒。案例4:四川电视台记者。在水泥板下埋了72小时后的陈坚,身体已经严重虚弱,记者却不停地和他说话。为了配合直播,还居然拨通直播间的电话连线让他说话。记者的煽情,使陈坚的情绪一直处于非常激动的状态,当救出他时体力已经消耗殆尽,最后离开人世......上面所举案例在新闻事实层面上无论从消息源、采访手段以及新闻信息内容都符合新闻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原则,也就是在事实层面上构成的新闻伦理基础是千真万确的,但是实际上这些案例却无一例外地遭遇了伦理的寒流,要么是把新闻放在第一位,而把救死扶伤放在第二位;要么追求客观真实效果,而漠视尊贵的生命价值;要么制造轰动效应,而泯灭人性的同情心。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这反映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确实存在着作为新闻传播活动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的真实性原则与一些更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伦理原则的冲突,这种冲突大致表现在传播者的所作所为是符合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或者至少是并不违背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的,但是却可能违反了其他更具普遍意义的社会道德。这些事实表明: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原则是相对的、有限度的,它必然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新闻传播活动中伦理不仅仅就是事实的真与假的问题,它至少包含两个层面上的东西:第一层面就是事实层面,本质上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也就是事实的真与假的问题,它是一切新闻伦理的事实基础;第二个层面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就是某种新闻行为在价值上的“应该”与“不应该”的问题,某种新闻行为是否符合基本社会伦理准则的问题,二者合二为一,相辅相成。
唯一的方法是我们要确实践层面上尤其重要。因此,
保新闻传媒伦理价值在其运行环节中得以充分渗透,以促使新闻真实性与伦理价值得以实现。1、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新闻伦理实践。新闻工作虽然建立了某些原则,但是在新闻行为中却不可避免有其矛盾和冲突之处。李普曼曾言:“想要以现存的文献资料作基础,来建构道德规范,就好像把不断变化的事物看成静止不动,然后再来尝试理解在做的事情。”他们试图以一组固定的概念,来掌握变化万端的社会状况中的本质,这根本是办不到的事情。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必须真实”是新闻从业者不变的信条,也是新闻传播活动实现其一系列社会功能的前提。但是在市场竞争带来的生存危机重压之下,许多媒体为提高自身“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新闻真实性的“掩护”下,不惜以曝人隐私和所谓的揭露社会阴暗面来达到目的,形成了新形势下的新闻真实性的道德困惑,甚至引发了包括传播媒体在内关于新闻事实与道德准则相互关系的社会大讨论,新闻真实与道德准则之间的“隔阂”不仅没有消失,而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因此用发展的眼光动态管理新闻伦理实践是必要的。
2、以社会公共性为效忠对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闻传播活动的公共性日趋突显,公共性又要求媒体必须承担与其地位相适应的社会公共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报道活动的舆论导向和道德教化上。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考量,要依据基础的传媒伦理价值来进行,因为基本的传媒伦理价值就是社会基本道德的要求,与新闻的真实、公正、自由是内在一致的,依据基础的传媒伦理价值进行考量,就不会以新闻的真实性损害新闻的公正性,也不会因新闻的公正性而损害新闻的真实性。因此,可以保持传媒整体价值的一致性,
3、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伦理监督。公众的伦理监督,是指受众对新闻传媒传播活动中出现的伦理问题,依据传媒的基础伦理价值作出道德评价和判断。这是新闻传媒的基础伦理价值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公众用社会文化和道德对传媒行为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形成社会舆论,迫使传媒遵守其道德规范的制约。如果没有公众对传媒行为的监督,则传媒的价值、传媒的功能都难以实现,传媒的伦理目的也不可能达到。公众对媒体的伦理监督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传媒传播环境。
(作者单位为湛江师范学院新闻系)
走出新闻真实性的伦理困境
如何走出新闻真实性的伦理困境?这不仅仅有赖于新闻从业人员对静态新闻伦理价值内涵的理解和认识,还有赖于新闻传媒人在动态新闻实践过程中不发生与基本伦理价值偏离的现象,而后者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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