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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来源:知库网


加强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市卫生局有关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以保证临床患者合理需求,严防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一、成立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委员会

分管院长任主任,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门诊部、总务科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药剂科主任为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成立检查小组:医务科主任为组长,药剂科、门诊部、护理部、总务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每季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

成立安全保卫小组:总务科主任为组长,药剂科相关人员为组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防药品的丢失、偷盗。

二、 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管理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应当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二)药剂和采购人员很据我院的需求及时编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按照规定从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定点批发单位购进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三)必须坚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制度,做到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四)本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住院药房设周转柜,也要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急症抢救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逐班交接,交接班应当有药品数量、交接班人签字等记录。

(五)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库(柜)设置于门诊药房,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药品进出专库(柜)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也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也要有出库记录,做到双人发药、复核、签字。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调配基数以及各病区、手术室、急症抢救室存放也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并要有使用和交接班记录。药剂科要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六)过期、破损药品必须登记造册,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调配的管理

(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

(二)处方及用量要求: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制缓

释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于本医院内使用。

(二)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对症用药。门诊病人要为其建立门诊大病历,并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门诊大病历由门诊部负责保管。接诊医师在下班时亲自将病历送到门诊部,患者再就诊时,先到挂号室挂号取病历再到有关科室就诊。接诊医师在下班前,要将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留观察病人与接班医师进行书面交、接班。

(四)对行动不便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需要将麻醉药品费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只准许在白天正常上班时间开具和领取,不得在急诊时间开取以上药品。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为其开具院外使用药品处方:

1、诊断证明和本院门诊病历;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要求患者至少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原则上不得对既往未在本院诊疗而病人又未来诊的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殊情况需门诊部或医务科签字后药房方可发药。

(五)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

(六)门诊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七)本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临床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在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注射剂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应向其交代并要求患者再次取药时,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四、各有关科室如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职能科室(门诊部、医务科、护理部、后勤科)、医院总值班、分管院长、院长汇报,由医院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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