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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精)

来源:知库网


关于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各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 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分支机构范围:

(一)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 不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分支机构范围:

(一)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但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

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

(五)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六)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如能提供总机构税务机关出具的小型微利企业证明,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七)居民企业及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均在珠海市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在珠海市的)其企业所得税暂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向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零申报。(如有更改另行通知)

三、总分支机构预缴申报

(一)总机构在我市跨珠海区域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属汇总纳税企业。对于汇总纳税企业,一季度申报时总机构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要求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一季度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下发到各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季度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第1行至第9行,第18行至第20行。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的总机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填报各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的合计数。

税款分摊方法计算公式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表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按以上规定修改,申报系统三个因素权重自动计算。

四、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分支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

(二)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三)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四)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五)《总、分支机构企业信息调查表》。

二00八年四月十一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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