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商铺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衡阳市华新大道49号银泰红城二期E10栋201号商铺作为商业用途使用(以下简称“该商铺”),建筑面积570平方米。(见附件一)
第二条租用的期限为5年,租期从2018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金、保证金及租金交付期限:
1、该商铺的月租金:第一年月租为人民币:20元/㎡/月(11400元/月);第二年月租金为30元/㎡/月(17100元);第三年月租金3元/㎡/月(18810元);第四年月租金为40元/㎡/月(22800元);第五年月租金为45元/㎡/月(25650元)。 2、以上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即开发票的税费),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3、租金交付期限:每月10日前交清当月租金,先租后用。
4、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第四条该商铺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使用费、网络使用费等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与甲方无关。如由于这些费用未交清而致使甲方被有关部门(公司)追讨滞纳金或罚金,则甲方有权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抵扣,并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该保证金的不足部分。
第五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租该商铺。如乙方确需转租,须经甲方协商同意。如乙方在未征求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该合同,并有权将房屋收回另租他人。而乙方所交的保证金(即作为违约金),一律不予退回。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除本合同约定外,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且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六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须于2018年 月 日前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保证该商铺交付使用时水电及排水排污线路管道畅通。
3.合同期满时,乙方须在租约期满之日退还房屋,同时经甲方验收该商铺无设备损坏及欠缴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后十天内,返还乙方所交的保证金。
(二)乙方贵任:
1.乙方应如期交纳相金。
2.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自行按时缴付。
3.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并正确使用该商铺及内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结构及用途。如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或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行的活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可以此原因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所收的保证金,及有权追偿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的赔偿。
4.为确保用电安全,乙方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单个电器功率在1500瓦以上,空调、冰箱、厨房设备除外);按每平米100W标准使用,如需超额使用,须向供电部门申报增加用电负荷,待批准及缴纳增容费后,方能使用。
5.乙方不得擅自装修该商铺;如需装修,需经甲方同意,并一律不得改变该商铺的结构部分。
6.乙方广告位的选取安装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后再行安装。
7.乙方对消防安全负责,如发生火灾事故,由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点的规定,则乙方缴纳保证金的期限顺延;如超过十五天仍无法将该商铺交付使用,则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解除,甲方需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
2.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点的规定,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滞纳金,每天按保证金的3‰计收.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如拖欠租金,则每天按应缴租金的3‰交纳违约金;如拖欠租金达1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和收回商铺,并有权拒绝返还保证金。
2.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商铺及配套设施的毁损和故障,乙方应在退房时独自承担维修责任,否则甲方将动用乙方的保证金作为修复费用,在修理工程后,该保证金多退少补。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四、五点,造成的一切后果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同终止时,按来装去丢的原则,乙方未搬迁的设备、物品、装修等均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缴交保证金之日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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