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提高地面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我矿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我矿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地面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面各类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生产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地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遵照矿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专业安全行业规范,对地面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
第五条 生产基建部负责审定施工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工程科质量安全检查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建筑行业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安全规范组织施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九条 施工单位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和预控。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不断强化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工程科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办法,并交工程科审核、批准后认真执行,要做到图纸、措施、设备材料、机具、劳动力五落实后才能开始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定期开展各级安全与文明施工活动,要有实效,内容充实,有详细齐全的活动记录。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认真执行。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
第十四条 场区施工道路畅通,路面平整,尤其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施工区域形成围栏或围墙,照明配置得当,要配备专职保卫人员上岗执勤。
第十五条 施工用电及力能管道系统要布置合理、安全,场地排水与消防设施完备,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第十六条 施工用机械、设备完好、清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械性能和工作条件。施工机械要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安全制动装置必须完善,及时消除故障,严禁带病运行。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装备、安全工器具等要逐步实现标准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施工器材堆放场地应满足以下防火间距:
(一)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材料仓库≥20m; (二)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易燃材料仓库≥25m; (三)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可燃废物堆场≥30m;
(四)施工现场办公区与作业动火区≥30m。
第十九条 施工器材堆放的安全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管材、圆桶≤1m,对直径超过1m的管材,不得多层堆放;
(二)圆木≤2m; (三)木材≤4m; (四)砖≤2m; (五)水泥12袋以下;
(六)器材箱、筒横卧3层,立放2层以下; (七)袋装材料≤1.5m。
第二十条 乙炔气瓶、氧气瓶的使用和存放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二)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应小于5m; (三)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 (四)乙炔气瓶储存与使用必须保持直立。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防止高空落物、坠落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严格把好设备运输、检查、存放、起吊、安装各道工序关。避免发生损坏、腐蚀及落入杂物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焊接场地无焊条或焊条头,焊接设备尽量集中布置,统一布线,完工后焊接线、氧气、乙炔皮带全部收回。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情况明确划分禁烟区,并设立明确禁烟标志。禁烟区内严禁吸烟,地面无烟头。禁止施工人员流动吸烟或边作业边吸烟。
第二十五条 施工区内各类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搭设和拆除,结构合理、牢固,经检查合格后挂牌,标明责任人,承载能力和使用期限。特殊类型脚手架应由专业人员提出设计,经批准后搭设。
第二十六条 沟道、孔洞、平台、扶梯等处要有安全可靠的永久或临时栏杆或盖板,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第二十七条 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板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要取得监理、施工工地代表的认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无完善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无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罚款工地负责人500~1000元。
第二十九条 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不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5000元。
第三十条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20~50元。
第三十一条 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网和安全带的,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未经管理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者,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三条 攀登、跨越各种栏、网、架、墙、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从上抛掷物料、垃圾,罚款1000~3000元。
第三十四条 施工中不允许乱搭、乱接线路,如发现线头直插电源,予每次罚款500~1000元。施工驻地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违反者处罚500~1000元。
第三十五条 如发现现场杂乱,材料堆放无序,垃圾乱堆、乱
倒,给予每次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如未设消防灭火器材,无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罚款1000~3000元。
第三十七条 不服从管理,拒绝安全管理检查人员指导,威胁、漫骂、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罚款500~2000元。
度解释本制归生基建部产行。起执权自下发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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