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 案)
为保证医院门急诊大楼顺利施工,按期投运,鉴于我院外来流动车辆的不断增加,车辆管理压力逐渐增大,现有的公共停车位有限,外来就诊、治疗的患者车辆已无车位停放,给患者就医造成极大不便。也为了方便病人,给外来就诊、治疗的患者和办事人员提供方便的停车场所,经院长办公会决定,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 院区车辆管理原则
1、院内车位、车库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2、有车库的职工车辆一律进入车库,不得在其他车位停放。 3、职工车辆不得占用医疗区停车位。
4、车辆在小区行驶限速5公里,小区内严禁车辆鸣号。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及其它污染品的车辆进入院区。 6、出租车原则上不准驶入院区,个别接送老弱病残人员和有职工随
乘运送物品的出租车经当班保安许可后可以驶入,但落客或卸物后必须立即驶出不得停留。
7、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管理责任单位为保卫科。 8、各种车辆必须服从保卫科管理,按指定位置停放。
9、管理车辆的有关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按有关制度管理好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第二部分 职工车辆停放管理
一、车辆停放
1、医院在家属区入口安装车辆门禁系统,凭卡进出。家属区划定停车位,实行自愿报名、有偿使用,每车位每年 元。原有车库的收费标准不变,凭卡出入。
2、医院工作区域禁止本院职工机动车辆停放,违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3、凡需停放车辆的医院职工,凭行车证到医院保卫科办理车辆停放卡,凭卡进出医院职工家属区,并在指定区域停车。 4、凡进入医院职工家属区的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5、医院提倡步行或骑车上班。
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对违反规定并不听劝阻者,医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处罚细则
1、为保障院内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所指机动车辆包括院内(职工、家属)车辆和外来车辆。 3、职工、家属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行车证、驾驶证在保卫科办理机动车辆停放卡,无停放卡车辆不得停放于家属区停车场。 4、职工车辆不按规定停放于专门区域,进入医疗区停车场的,按外来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5、 院内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罚款: (1)未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行驶的; (2)在禁停路段停车的;
(3)在允许停车的路段,不按规定停车,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
过的;
6、处罚执行
(1)院内车辆违反管理规定,由交通管理人员依法纠章处罚,拒不
交纳罚款的,提交财务部门协助执行,从当月工资中加倍扣缴。 (2)职工车辆进出医疗区停车场,拒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的,收
费人员抄录车辆号牌,详细登记职工证件后予以放行;保卫科在3个工作日内将职工本人情况通知财务部门,停车费用从职工当月工资中加倍扣缴。
第三部分 外来车辆停放及收费管理
一、车辆出入凭卡
1、医院设立车辆门禁系统,专人管理、收费。 2、出入院区的车辆一律凭“磁卡”进出大门。
3、临时停放车辆使用“临时磁卡”,进门发卡,刷卡进入,出门交卡结算放行。
4、院区内停放车辆必须关窗上锁,车内严禁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否则造成丢失责任自负。 二、车辆停放位置
1、 博爱楼前车位 2、 广慈楼周边车位 三、停车收费标准
1、石门县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元∕辆·次)
元∕辆.次 停车类型 收费标准 临时停放 过夜 备 注 载重40吨以上或铰接式客特大型汽车 大型汽车 10 (元/车.次) 30 (元/车.夜) 车、拖挂车、加长车 货车2吨以上(含2吨)、客车20座以上(含20座) 小汽车类 (含机动三轮车) 摩托车 电动车、自行车 3元∕首次2小时 每增加半小时加1元,依此类推,每天最高收取20元。 凭当天票据有效 凭当天票据有效 2元∕天 1元∕天 注:
(1)首次计费单位为2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加时不足
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
(2)从当晚18:00至次日7:00停放为过夜车辆,按过夜车辆收费。停放超过13小时另加收临时停放保管费。 2、下列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车辆; (2)办公时间到医院办理公务的车辆; (3)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
(4)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以及邮递
车、市政设施维护车、殡葬车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