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措施:基本规定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措施
(1基本规定
1、施工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2、对指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对独立承包工程,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
3、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使用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各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国家相关规范及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规定,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表中验收记录栏。表中验收结论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组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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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细致、认真地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
6、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中,资料核查部分必须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部分,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抽查项目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
7、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中\"室内环境检测报告\"项,应在建筑工程竣工时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
8、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时,如某项核查未达到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规定的相应\"核定原则\",则该项目核查结果应定为\"不符合要求\"。
9、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关系到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该单位工程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
10、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抽查。抽查数量及质量评价规定按下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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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执行。
1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是全面系统地反映工程主要结构技术性能、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记录证实文件,各类证据、数据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2、各类检(试)验报告中的数据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进行采集、检(试)验而得,检(试)验结果所代表的批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13、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应由企业实验室负责出具,其中30%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出具的检(试)验报告必须按本规程的表格填写,字迹清晰、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并予以编号,具有可追溯性。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14、检(试)验、测试所用的检(试)验测试设备、仪器等必须定期由相应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5、出厂合格证应随产品供货提供,重要设备应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
16、书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或兰黑墨水。
17、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立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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