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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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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的选择

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如果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不了解,又不掌握税收协定的规定,将导致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与损失。

目前,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对于常设机构的规定,一般采用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或联合国的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这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以及代理人从事活动等等。

根据规定,如果企业在缔约国被认定为设有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将在东道国缴纳税收,,而对于不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作为来源地的缔约国则不得对该外国企业征税。

由于各国在税收协定的谈判上的差异,在某些项目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诸如在当地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等经营情形,中国与日美等大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认定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理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即构成常设机构,而中国与俄罗斯协定则为18个月,中国与阿联酋协定又为24个月,等等。

由此可知,中国居民企业若要对跨境交易进行安排,须结合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合理筹划经营模式,选择是否要在当地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何适用尽可能低的税率。此外,如果中国居民企业与国外税务机构在常设机构的判定、利润归属等方面存在异议,还可根据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中国税务部门与缔约国税务机构协商解决。

【案例】

中国居民企业A计划在B国承包建筑工程项目。该项目预计收入3400万美元,成本费用1700万美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由于中国和B国的税收协定规定,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理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即构成常设机构。因此,中国居民企业A筹划了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在5个月内完成项目,不构成常设机构;另一个方案则是在7个月内完成项目,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哪个方案的税负会较低呢?我们来看。

一、5个月方案,不构成常设机构:

1.5个月内完成项目,按协定规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需要缴纳B国企业所得税。

2. 中国居民企业A就该项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700万美元(收入3400-成本费用1700)。

3. 中国居民企业A就该项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为425万美元(应纳税所得额1700×企业所得税税率25%)。

4.就该项目而言,5个月方案的税负为425万美元,税后利润为1275万美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700-应纳税额425)。

二、7个月方案,构成常设机构:

1.7个月内完成项目,按协定规定构成常设机构,需要缴纳B国企业所得税。

2. 中国居民企业A就该项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700万美元(收入3400-成本费用1700)。

3. 中国居民企业A就该项境外所得在B国的应纳税额为510万美元(应纳税所得额1700×企业所得税税率30%)。

4.由于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中国,所以不需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

5.就该项目而言,7个月方案的税负为510万美元,税后利润为1190万美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700-应纳税额510)。

就上述计算来看,如果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应尽量避免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反之,单就企业所得税税率这一主要变化点,如果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则无关重要。毕竟,境外常设机构的利润仍要在当年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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