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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管理者,安全生产法赋予我的主体职责

来源:知库网


作为管理者,安全生产法赋予我的主体职责

企业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细化。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机构的设置与配备靠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做出了新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与落实、企业安全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等内容。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更加严格,内容更加明确细化。如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对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而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就应当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再如:新法还增加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使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

监管责任更加明确。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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