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来源:知库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征收管理

的意见

2011-08-11 [来源]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夯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基础,现针对目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征收政策

各基层局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即,契税计税价格应当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二、严格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办法计征契税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规定,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各区、市、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各基层局在征收契税时,要严格按照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征契税;对于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确认契税计税依据时不得扣除。地方政府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不符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精神的,各基层局在办理土地权属转移契税征收业务时,应当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要求,对包括工业用地在内的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各类项目用地做到应征尽征。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税源管理

各基层局应当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契税政策的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以证控税,堵塞漏洞,把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在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出让契税时,应当认真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契税计税依据,对于纳税人应当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依据一并征收。对于纳税人后续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采取切实有效办法跟踪管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四、继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各基层局要抓住契税管理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继续加强与财政、国土、规划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信息共享传递制度,摸清土地出让税源底数,准确掌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做好契税计税依据确认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