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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

来源:知库网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督促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巩固成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分级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分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企业:指企业完全具备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能自下而上的开展隐患排查~能及时将各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B级企业:指企业具有较强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隐患排查工作经常化~对排查出的隐患能及时组织整改。

C级企业:指企业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较弱~部分隐患需要通过外部督促检查才能发现.

D级企业,危险级,:指企业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以上水平或虽达到标准化企业水平~但未按标准化要求运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国家已经制定标准~经考评为一级的~直接作为A级企业监管;经考评为二级的~直接作为B级企业监管;经考评为

三级的~直接作为C级企业监管.国家没有制定标准的~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考评机构按《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细则,简称考评细则,》组织考评~标准分为1000分~得分在950分以上的~评定为A级企业,得分在850分以上950分以下的~评定为B级企业;得分在650分以上850分以下的~评定定为C级企业,得分在650分以下的~评定为D级企业。

第五条 企业按《考评细则》考评~达到相应级别后~在考评周期内~国家又出台标准的~不再重复组织考评.在下一轮考评时~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全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以及A级企业的认定、公告以及证书、匾牌的颁发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以及B级企业的认定、公告以及证书、匾牌的颁发工作.

第七条 市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考评权限~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的申报受理、考评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分为企业自评、委托评估、复核评估。

,一,企业自评:由企业对照《考评细则》~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自查自评后~写出自评报告~按考评权限报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同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委托评估:企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安全生产技术

服务机构参与指导或委托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写出自评报告~按考评权限报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三,复核评估: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考评权限~对企业自评或委托评估情况组织现场复核评估。

第九条 企业自评或委托评估时~要对照《考评细则》和本行业有关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对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情况、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情况、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情况、隐患排查和整改效果等情况~通过查资料、查现场、看效果~进行100%评价。

复核评估时~采取现场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的原则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考评内容中~对资料抽查不少于文本数量的15%,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数量的10%,设备设施的考评~根据设备设施的分类及拥有量,H,~按下列比例抽样,包含在用、试运行、租赁等设备设施,~隐患查出率按《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评价办法》,鄂安„2010?22号,进行。

a。H?10时~抽100%, b.10,H?100时~抽10台, c.100,H?500时~抽10%, d.500,H?1000时~抽50台, e。H,1000时~抽5%.

第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或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复核评估时~应邀请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考评申请和确认

,一,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企业水平的~每年至少应按《考评细则》组织一次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省,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达到标准化最低等级企业水平的~经半年运行后~应向市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出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的申请~在向考评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自评或委托评估报告。

,三,考评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应于6个工作日内回告企业考评时间。考评工作完成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交考评报告。

,四,考评机构要及时将考评报告、拟确认的等级以及相关资料报送市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企业级别评定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进行分类指导。

,一,对确认为A级或B级的~要抓好巩固或提升工作。

,二,对评定为C级的~要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提升安全生产级别.对存在问题多、整改难度大的~应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专家会诊和整改落实情况应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评定为D级的~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提请

县级安委会挂牌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复核评估~达到C级以上级别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三条 对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和未开展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的~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其开展~拒不开展的~纳入安全生产D级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实行动态管理~B级以上企业由企业组织考评~C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每年组织抽查考评。D级企业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下达的整改指令每半年进行一次督办。

第十五条 企业在标准化达标期内~经分级考评~能持续保持相应水平的~期满后~考评机构免去复核评审环节~直接换发标准化企业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积极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

达标工作~确保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必需的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和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档案~将开展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的活动方案、资料、台账进行整理、归档~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评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面向企业开展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指导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 企业没有保持安全生产条件~应降级或撤销原认定级别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向原标准化企业认定单位提出降级或撤销的建议~报原考评发证机关确认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收回原证书.

第二十条 在标准化企业有效周期内~企业发生负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其标准化等级降低一级。由安全监管部门向原标准化企业认定单位提出撤销的建议~重新进行标准化企业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将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结果作为产业调整、产业指导目录、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或要素之一.积极发展有利于安全的产业.对产业目录中限制类的产业~其中的保留企业和新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正式投入运营前要完成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达到安全生产C级以上等级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产业调整及转移工作中~产业转出地、承接地应将企业安全状况分级达到C级以上水平作为本地保留企业、接收企业的门槛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对达到安全生产A级水平且考评周期内持续保持A级水平的~在政策扶持方面优先考虑:

,一,以自我管理为主~原则上不安排对该企业的执法监察

和安全检查。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时直接换发~免去现场审核环节。

,三,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时~建议评审机构免去复核评审环节~直接换发标准化一级企业证书。

,四,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评先、劳模评选等~优先考虑和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达到安全生产B级水平且考评周期内持续保持B级水平的~在政策扶持方面优先考虑:

,一,以自我管理为主~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督促为辅~每年安排不超过一次对该企业的执法监察和安全检查。

,二,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时~建议评审机构免去复核评审环节~直接换发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

,三,省组织的安全生产评先、劳模评选等~优先考虑和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工作等次较低或工作滞后的~采取一定的约束措施~促使其扭转安全生产工作被动局面。

,一,确定为C级的~督促整改期间~在未达到B级以上水平时~采取以下推进措施:

1。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的结果在新闻媒体公布~并向银行、证劵、保险、担保、财政、经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等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项目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2。暂缓其不属于提升安全技术水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

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不推荐其参加省级劳模、省级“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安康杯”等评选。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频次和监督执法力度。

,二,确定为D级的~由所在地县级安委会挂牌督办。

1。 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的结果向银行、证劵、保险、担保、财政、经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等部门通报~暂停企业信用评级、项目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工作~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

2。暂扣其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3。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限期达到C级以上水平。

4.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县,市、区,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六条 对未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以及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的政府和部门~取消其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并将情况在全省通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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